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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0:39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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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

林书设 余新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作为打击经济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如何更好地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课题,现就结合大田县公安经侦近几年工作情况,在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些探讨。
  一、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中存在不适应的方面
  (一)在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然存在
目前重打击轻防范仍是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注重打击的成果,忽视了防范工作所取的重要作用,经济犯罪案件呈现边打边冒的现象,致使对于频发的案件疲于奔命。随着经济犯罪案件形式的不断变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逐步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由于现有的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力少,缺乏专业的知识人才,发现犯罪的能力不强,目前基本上还是处于部门移送和案件举报的等案状态,自己侦查发现的线索较少。加之公安经费严重不足,现有的侦控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快速的反应机制,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经济犯罪,给违法犯罪者予沉重的打击。
(二)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密切,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困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公安经侦部门所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固定资产评估等,而目前公安机关尚无这方面的鉴定机构,需要聘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鉴定,而这些部门出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往往收取高昂的鉴定费,公安机关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支付该笔费用,对原本经费严重不足的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由于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健全,造成有些案件无处鉴定,或者因受聘单位多,人手不够,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提供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力度。如2002年侦办的大田县燃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送税务机关进行鉴定时,税务机关由于怕承担责任,以没有义务鉴定为由,而不予鉴定,造成此案因税务鉴定问题而久拖未结。又如2001年侦办的朱英锡职务侵占、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一案,鉴定时间就长达五个月之久,其涉案金额才四万余元,而鉴定费就高达8600元。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沟通和收集方面的工作做的不过。
  (三)与兄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紧密、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必须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以条为主,如税务、工商、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难于综合协调。公安经侦部门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一些联系制度,但均为较松散的协作关系,只能解决个别具体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经济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影响了打击力度。如2001年大田县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行为期间,县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将98年以前办理的涉嫌犯罪已降格作相关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案件共15卷移送我局,由于时过境迁,贻误了侦查破案、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重要证据材料灭失,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虽然经过经侦大队的不懈努力,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在全国各地将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有效的打击。同时由于存在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兄弟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仍不够密切,协作配合只是象征性的,未能真正形成“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格局,异地抓捕、取证、追赃仍是困扰当前经侦工作的三大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体系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无打不安、无防不稳,二者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使得公安经侦部门对目前频发的经济犯罪案件疲于奔命,很难遏制住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势头。由于目前经侦部门警力缺乏,很少深入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经济犯罪频发的复杂场所开展经侦宣传工作,对这些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内部预防和管理机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的种类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管辖权的归属而把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纪检部门、县检察院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延误了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金融、证券、中介组织等部门没有实行对大额存取款或大笔经济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制度。从近几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大多是年前案件,且发案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安经侦部门还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二、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广大经侦干警的素质,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
各级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一是要改正原来重打开轻防范的错误思想认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提高对各种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把防范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二是加强对广大经侦干警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经侦业务的专门知识,建立起追逃、追赃、取证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经济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及时、有效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防范工作;三是加大对经侦部门的的警力和经费的投入,提高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作战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与司法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许多案件均需对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的资产进行评估,有些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还需这些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共识,使一些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在法定的期间完成,以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快从重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单位资料进行及时的收集,做到及时发现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并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神圣职责,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工作的最直接体现,同时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做好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除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搞好内部警务协作外,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审计、烟草、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建立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横向执法协作机制也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起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组建联合办公室,搞好执法配合和案件移交等,初步形成发现、控制、查处犯罪的防控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执法协作体系,以便更有效地打击、预防、整治、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1、要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和相关的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做到有机结合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整顿秩序,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形成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通过协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认真进行年检,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犯罪信息;税务、技术监督、审计、金融、烟草等部门在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防止个别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中介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活动,严禁弄虚作假等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分析和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经济犯罪隐患、或案件发案原因,切实采用补救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和嫌疑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因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再教育和改造,预防其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犯罪线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始终保持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凌厉攻势和高压态势,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此推动和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通过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1年6月9日,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在大田县林化厂摧毁了林起果开办的生产假冒洗衣粉、洗发水地下加工厂,缴获其生产设备和大量的假冒洗衣粉、洗发水;2001年9月12日与烟草部门配合在建设镇建忠村成功捣毁了生产劣质烟丝的地下加工厂,缴获其成套设备和34442斤劣质烟丝;2001年11月份与工商联合行动在大田县吴山乡的隧道口附近摧毁了一个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窝点,收缴了成套卷烟机器和大量的烟丝及配料;2002年协同大田县工商银行针对广大客户持有使用工行牡丹卡进行恶意透支现象严重的状况,进行了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和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三十余名的客户及时补交了恶意透支款,有效地预防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并挽回了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2、加大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经济犯罪侵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扰乱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兄弟公安机关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为了维护本地区短期利益出发的思想,树立起“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观念,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强联合,摆脱区域与区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与职责之间的束缚,共同担负起查办经济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追逃的重任,形成整体打击格局,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通过与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解决了抓捕、取证、追赃难等三大困难。2002年通过与各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先后抓获了林基任、刘斌、陈德润、汤纪九、叶青海、陈仙良等网上逃犯,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对外省市公安经侦部门到我县的调查取证、追逃予以了积极的配合,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
(四)、建立有效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必须遵循“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全方位多层次预防机制,以抵御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分子,从而收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效果
目前,经侦工作的重点仍是以打击为主,以打击促预防,对经济犯罪案件要落实破案责任制,做到快侦快破。对重大特大案件,由领导挂帅组织精兵强将上阵,强力追逃,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友邻地区、兄弟单位之间通力协作,发挥协作办案优势,给那些跨地区作案、作案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迎头痛击,营造严打斗争的强大声势,以震慑犯罪分子,不让这些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和形成气候而增加打击处理的难度。自从严打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捕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迫于严打的压力网上逃犯柯飞虎、刘兆戏等相继到我局投案自首,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犯罪分子,经济犯罪案件数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2、进行经侦宣传活动,加强各项防范工作
一是向广大社会公布经侦所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设立经济犯罪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方便社会各界举报经济犯罪线索,从而使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能够得到便捷快速的查处,以利于案件的快侦快破。二是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到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注意发现和总结经济管理部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请有关部门究研制定预防经济犯罪的对策,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经济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广泛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以及重大举措、重大成果和先进事迹,将一段时期发案频繁、影响突出案件的作案手段、特征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上曝光。对有关发案情况和原因进行曝光,以增进大家对经侦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增强人们认识和抵御犯罪的能力;对打击惩处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样做即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易拉罐中奖诈骗、发送短信息中奖诈骗等具有共同的诈骗特点和作案手法,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既震慑犯罪,又提请广大民众注意防范。四是要选择重点防范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起防范联动机制。譬如,金融系统的营业网点往往是犯罪分子选择的侵害对象,我们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将一些金融领域容易被利用、诈骗的环节、结算方式或已发生过的案例予以公布、分析找出防范办法。
3、加大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发挥其预防经济犯罪的效能
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点是信息资料搜集、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和经嫌调控,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趋势,采取有效措施先期预防。为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能,一是经侦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商,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情况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对被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过、行政处罚过的人员和单位的情况收集起来,建立单位信息资料库,掌握其犯罪的贯用手法,为日后的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二是要重视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在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物建经侦特情、朋友或关系人,以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在破案追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秘密力量实施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复杂场所实施控制,对金融证券、商贸、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进行监控,从而做到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控制。三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经侦掩护性职业据点和秘密联络据点对复杂场所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其控制阵地、搜集情报、发现犯罪线索、掩护特情,有效地预防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四是加大经嫌调控工作,对调控对象做到熟悉其基本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对象开展控制工作,对发现其有犯罪苗头性的予以及时的打击,以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五是实行金融、证券、中介机构等单位大额存取款、大笔经济活动交易或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资金及时汇报制度,把经济犯罪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4、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建立健全打防控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金融、烟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2002年初协同大田县工商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整顿行动(即“秋风战役”),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的滋生蔓延;2002年1月至3月协同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烟草市场进行整顿治理,并对李进兴、何国发假冒注册商标案缴获的假冒“山茶”、“合肥”、“一品黄山”等卷烟125件计6250条,涉案值达13万余元的假烟在大田县鸭蛋山当众烧毁,既教育了广大群众,又震慑了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2年7月份联合县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同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币专项整治行动和开展矿产品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整顿工作。通过开展这些专项整治行动和市场整顿工作,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起到了有效地预防效果,同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作者 林书设系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新荣系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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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郭辉


  从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来看,我国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便可提起再审程序,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条件。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都可能一再地成为审判的对象。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名称,它们将这一程序分为因认定事实错误而重新审理的再审程序和因适用法律错误而重新审理的非常上告(或非常上诉),后者只有总检察长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
  我国提起刑事再审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是提起再审的主体,他们的申诉只是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另外,我国刑事再审不仅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对于再审的期限和次数没有任何限制。提起的方式有三种:各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及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我国刑事再审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有暇疵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职务犯罪行为。这些理由只是规定了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理由,而没有把违反程序规定作为再审的理由。
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是根据该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审级来确定的。有的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有的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有人提出,将实事求是这一哲学上的理性原则直接运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追求案件的真相往往是人们一厢情愿的理想。我国的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再审制度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过分夸大了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因此对提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未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永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公众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产生怀疑,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而且使被告人时刻面临着被反复追诉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应有的侵害,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相违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和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为了善意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进行重构。
  1、将“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沿袭了前苏联的叫法,从名称上看以监督为主。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含义很广,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这一名称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从字义上理解,审判监督程序,应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重在纠错,而不论纠正错误后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且该名称的职权主义色彩很浓,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是依职权进行监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然被排除在外,因为他们没有监督的权力。而现在世界各国的再审程序普遍以对被告人救济为主要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申请再审的主体,我国的再审制度改革也应将当事人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而将“审判监督程序”变为“再审程序”,能很好地解决仅有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弊端,从名称上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成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合法化。
  2、提起再审的目的应着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实现程序正义。
  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目的着重于查明真相,纠正错误。诚然,追求实体真实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追求不能建立在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基础上。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要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是保障个人基本人权不受政府非法的或无理侵犯的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普遍将程序作为实现裁判结果的工具或手段,重实体而轻程序,为追求实体真实而漠视程序公正。其实,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人们如何去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而不是不公正的,因为程序是人们能够看得见的,而事实真相人们不是明知的。如果人们看得见的都不能体现出公正,那对于看不见的又如何去体现呢?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只有他自己最清楚,法官和社会其他公众并不知晓,但只要法官是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即在程序上保证公正,则其他社会公众便会以他们看见的公正而有理由相信裁判结果也是公正的,尽管裁判结果可能是错误的。反之,如果在程序上不公正,即使裁判结果很正确,很公正,社会公众也会认为裁判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没有看见公正。因此,“公正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应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公正。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说过:“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美国法官杰克逊也指出:“苛刻的实体法能够被忍受,如果它们是被公平和公正地适用的话。确实,如果在两者之间选择的话,人们宁愿生活在用公正的诉讼程序实施的专制的实体法治下而不愿生活在用不公正的程序实施的宽厚的实体法的社会中。” 可见,人们对于程序公正的追求是多么的强烈。为查明真相,而漠视程序公正,漠视被告人的权利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是完全相背离的。正如有学者认为:“追求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的当然性目的之一,这是现代各国据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条件。然而,刑事诉讼又不完全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甚或可以说,刑事诉讼主要不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如果那样的话,还不如把侦查、追诉和审判机关合而为一,同时完全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放任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便利原则去开展追诉和审判活动,在查明案件真相以切实打击犯罪的效能上都要高的多,但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现代诉讼的存在肯定还具有独立于查明真相以外的独立目的。” 这个独立目的应该就是保障被告人人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国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国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国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学东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王义华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傅 凌  武警部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