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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浅析/刘生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8:31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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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浅析

刘生晖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级法律系


[摘要]: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对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给予准确的定性对于遏制这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现状、犯罪构成以及此类犯罪的特征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犯罪行为。
[关键词] 传播 淫秽物品 行为方式 犯罪特点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现状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图、文、音、影像等信息媒体传播更为便利。这对于沟通各国、各地文化,加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递的多媒体化,也使之成为了黄毒传播的最佳媒介。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色情服务行业最重要的行销平台之一美国卡因基梅隆大学1995年发表一个专家小组的调查,表明在过去的18个月里,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影象和文字流通于互联网上,接受者遍及全美国50个州2000多个城市及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一项调查也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00多名大中学生,曾光顾过淫秽信息网站的占46% !互联网中不断出现的色情信息,严重腐蚀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所以探讨研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对于维护社会风尚和防止性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网络实施此行为的犯罪,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此种犯罪有着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毫无疑问,网上淫秽信息的传播者是本罪主体,但是网络服务商和信息管理员(如BBS的版主、QQ群管理员等)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是否应当以共犯论处呢?
(一)网络服务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网络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讯服务的单位。从理论上说,正是网络服务商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提供了交流纽带。可以说是主观上的放任和客观上的帮助。但是,并不能以此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因为从实际来看,网络服务商存在客观上的不能。网络信息庞大无比,网络服务商根本没有能力一一鉴别,所以法律不应当要求其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二)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信息管理员最常见的主要有BBS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有管理、监控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控制、删除不良信息的义务和职责。所以管理员对于淫秽信息、图片未能及时删除,即是对该行为的默认和纵容。以此来看,管理员应当是共同犯。但是网络毕竟不同于现实,所以应当区别对待:管理员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察觉和控制淫秽信息(如未能及时上线。未能及时审查等),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管理员有能力控制和管理,主观上故意不加以管理,且传播者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管理员应当作为共犯处理。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只能是直接故意。经过认定如果行为人是操作失误而发送出淫秽信息的,不构成此罪。至于出于什么样动机、目的,不能影响本罪成立。如果由于网络故障或其它客观因素导致传播失败的情况,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同,本罪除了侵犯社会道德风尚,也侵犯了互联网的管理秩序。同时,在公共网页、论坛、QQ群上传播淫秽物品,也是对普通人共有的性道德心和性羞耻感的极大损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互联网播放、粘贴、发送等网络传输方式,致使淫秽物品传播扩散的行为。
(一)淫秽物品的认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毁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刑法也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排除了科学艺术作品成立淫秽物品的可能。因此,有学者认为:“能够挑逗刺激人不健康的性欲,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具体到网络而言,现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漫画、电影、小说、短消息和flash动画等,按立法意图,都应当包含其中。
(二)传播行为方式。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 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妥。上载淫秽物品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上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而并不向他人传播,仅供自己“欣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触犯本罪。同样道理,如果下载淫秽物品也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单纯的浏览,并不刻录成光盘向其他人传播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下载后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应当属于网络传播。我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向互联网上传淫秽物品、在线发送淫秽物品和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1、上传淫秽物品指行为人将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淫秽物品载入互联网并公开的行为。如发送到公共网站或已公开的个人网页上供他人浏览和观看。
2、在线发送淫秽物品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即时发送到正在使用的公共论坛、QQ群等使他人看到,或者是通过互联网将淫秽物品发送到不特定人群的QQ或电子邮件中,使他人一打开就能看到。但单纯的浏览淫秽网页的行为,因为缺乏向他人传播的要素,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3、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超链接是一种可以从本网页转到其他网页的特殊计算机指令。有学者认为“明知是淫秽(网站)网页,而建立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应认为使淫秽物品的一传播的行为,即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建立超链接本身并非就一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是建立直接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使他人能够轻而易举地打开淫秽网页观看到淫秽物品。因此,明知是淫秽网站或网页,而建立指向它的超链接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特点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有着很大差异,但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所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除了具有一般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也有着自身特点:
(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行为人在管理疏松的公共场所买卖、展示和放映。而且仅仅局限于一定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狭小,效率较低。而国际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用户数以亿计。在计算机上传播淫秽物品,其恶劣影响的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阶层,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进行腐蚀,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播的智能性高。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对行为人只能要求不高,这与其它买卖物品区别不大,即使是文盲也能实施此行为。而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则不同,它是以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为前提的。要求行为人有着较高智能和较高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技能。而对于一些淫秽物品的图像处理等方面,对计算机技术要求更高。所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技术性决定了传播的智能性。
(三)侵害对象以青少年为主。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经作为一种重要教育手段走进了千家万户,而家庭电脑的使用者主要是青少年。他们在使用电脑时,免不了要涉及购买软件、上网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就很容易接触到铺天盖地的色情站点和信息。这对于涉世未深、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来说,无疑会对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影响,甚至从而诱发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传播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造福人类,同时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色情的重要工具。我们只有对其给与更准确的法律定位,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打击和制裁,还网络世界一片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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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2〕24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


  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是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广泛开展了科技攻关、降本增效、比学赶帮超等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科研中心任务,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争创一流,增强活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研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确定劳动竞赛的主题和重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实际,抓好过程跟踪,搞好结果评价,及时表彰激励。特别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立足班组,夯实基础。以班组为基本单元,引导班组成员广泛参与,强化团队建设,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五)遵规守纪,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消除违章作业,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克服不顾质量标准抢工期,以及单纯比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做法,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对构建和谐企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三、竞赛内容

  (一)围绕中心比效益。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提高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强化职工的效益意识,全面落实绩效责任。通过质量攻关、技术攻关、安全健康等主题突出的多种竞赛形式,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质量,为实现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岗位比技能。围绕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目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职工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技术比武等活动,鼓励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岗位成才,充分调动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提高岗位技能和职业技术等级。

  (三)促进发展比质量。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研究同行业国际和国内质量标准,努力把握本行业和企业质量发展方针和目标。以落实岗位质量管理与控制责任制为基础,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与质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品牌,提高中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美誉度。

  (四)推动学习比创新。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和职工岗位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广大职工学习科技知识,投身创新实践,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职工在消化、吸收新工艺、新技术中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经济增加值,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节能减排比效果。进一步树立职工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把“六小”(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作为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控制成本,降低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

  (六)履行责任比贡献。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评比表彰

  各企业要完善劳动竞赛考核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紧贴实际的原则,以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技术创新,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表彰奖励标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和定期表彰机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为推动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国资委将适时开展表彰,对中央企业劳动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五、劳动竞赛经费

  劳动竞赛经费包括劳动竞赛的组织费用、培训费用和表彰奖励费用。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竞赛经费,为开展劳动竞赛创造必要条件。劳动竞赛经费预算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于实际发生时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竞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劳动竞赛工作机构,形成党政统一领导,工会牵头组织,生产、人力资源、财务、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评比机制、奖励机制和劳动竞赛成果推广机制,并将开展劳动竞赛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竞赛方案,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和检查指导,统筹协调好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活动,企业各基层单位积极配合,抓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确保员工参赛的广泛性。

  (三)广泛宣传,不断推进。各企业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客观公正、积极向上的氛围,要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成功经验,推出一批在劳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企业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8〕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进行保护以及在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及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基本建设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武山县水帘洞石窟文物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帘洞文管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文化文物、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环境保护、旅游、工商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机构吸收捐赠、赞助等用于保护文物和发展文化产业。

  用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对象包括:

  (一)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洞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及遗址;
  (二)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摩崖及窟内造像、壁画、碑刻以及构成摩崖、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水帘洞文管所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和资料。

  第八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及一般保护区(缓冲区)。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范围:以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大佛为中心,东至笔尖峰山体东坡下,西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所在山体的西坡下,南至响河沟中心线,北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所在山体绕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天书洞所在山体北坡,沿响河沟北侧山脊分水岭。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范围:东至响河沟出口龙榆路处,西至徐家河,南至说法台,北至后巷里。

  第九条 为保护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其范围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应会同市、县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和界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工作应按照依法批准的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规划实施。

  编制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定程序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历史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土、取水、开荒、修坟、伐木、狩猎、放牧、焚烧、野炊;
  (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乱倒垃圾;
  (六)运输、遗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七)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水帘洞文管所或者市文化文物出版局。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局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科学确定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限制游客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十八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负责石窟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加或者拆除文物。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石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帘洞文管所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批准后,在水帘洞文管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摹、复制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批准,并由水帘洞文管所监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帘洞文管所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场所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拉梢寺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对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