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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1:39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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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肖文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确立;对此,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举证责任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不一,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2年7月14日颁发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8年6月19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热点和难点之一的举证责任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富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对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倒置规则、特殊规则等作了比较具体、合理、科学的规定,这对于提高民事审判质量,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统一证据规则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本文试就《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合同纠纷案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试作探讨和研究,以求教同行。
一、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证据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全新、全面的概括;具体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因而,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含义,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在当今社会,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学说林立,大陆法系主要有:
1、法规分类说,此学说将实体法条文划分为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来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于实体法中哪些是原则规定,哪些是例外规定,则要在研究实体法条款关系基础上加以确定。凡当事人主张适用原则规定的,仅就原则规定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外规定的要件事实如不存在,则无需举证。如对方当事人主张例外规定的要件事实存在,则由其进行举证。该学说试图利用实体法的预先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并使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分配趋于均担,有其合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实体法条文浩如烟海,到底哪些是原则规定?哪些是例外规定?难以分辩,故在实务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待证事实分类说。即依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或内容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学说主要把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由于积极事实和外界事实能发生结果或能被人感知,故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消极事实和内界事实因其不发生结果或不被人感知,故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认为: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限制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该学说,可将实体法条文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或称请求权规范,也可称基本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制约规范,该三种规范也可称对立规范。这种划分方法,体现在审判实践中,当遇有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明且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待证事实的归类,确定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从而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可分为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最低限度事实说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特别要件说即把实体法有关权利发生、变更、消灭,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当事人仅就特别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一般要件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般要件欠缺,由该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最低限度事实说即当事人仅就权利发生、变更、消灭实体上规定要件最低限度事实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各种学说,结合法条内容,《证据规则》在确定合同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实行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他改变了以往司法解释中按照原告和被告规定举证责任的作法,采用了主张权利和否定权利的标准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律,因而法条规定的内容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法条对合同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体从四个不同方面界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文试就以下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作些探究。
(一)关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法条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前后作了不同的文字表述,在法条的前一部分采用“成立并生效”的表述,在后一部分采用“订立和生效”的表述。因而,当事人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法条仅要求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进行举证,并未规定“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合同订立的事实举证责任范围。《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对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等作了明文规定,根据上述有关实体法规范的规定,作者认为:对合同订立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形式的事实;(2)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合同订立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且被对方接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3)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规范应当作为产生权利要件的特别要件予以界定,否则实体法无此作出特别规定之必须;同时作为产生权利法律要件事实只有获得证明时,审判机关才能认定权利的存在,并作出主张权利一方有利的判决。
3、合同生效的事实举证责任范围。《合同法》第44条至第45条对合同生效条件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法条规定,主张合同生效的当事人应当负下列举证责任:(1)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已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事实;(2)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条件已成就和期限已届至的事实;(3)效力待定合同,如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生效,应举证证明该合同已经过相关人员或部门追认的事实或已获得处分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4)存在表见代理主张合同生效的,应就表见代理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主张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的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在其主张权利时,无需进行举证。(1)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事实;(2)内容是否合法的事实;(3)主张权利时效是否界满的事实;(4)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事实。因为上述事实,是否认权利的事实,由否认权利事实一方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合同关系变动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合同关系变动法条规定为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四个方面内容。本文仅就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三方面合同关系变动事实的举证问题进行探讨,对合同终止、合同撤销引起的合同关系变动事实举证问题,因《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简明,在此不再叙述。
1、关于合同变更事实的举证责任范围。主张合同变更举证责任应当包括:(1)合同变更的事实,如该变更事实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提交批准、登记等手续已办理完毕的事实;(2)如合同变更是因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以仲裁或判决方式予以确定的,还应提交生效的裁决书和判决书。
2、合同解除事实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1)如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方式予以解除的,应提交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的事实,如合同解除是附条件,还提供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事实;(2)如合同解除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手续,应提供批准、登记手续的事实;(3)合同解除是依据法定条件规定系单方所为,应提供单方所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出现的事实;(4)法定或约定条件规定合同解除是有期限,应提供解除合同权利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的事实。
3、关于合同转让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条并未作出规定。作者认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关系变动的一种形式,合同转让从本质上看,也是合同变更的特殊形式,但是《合同法》把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作为不同的内容规定在该法的同一个章节中,因而,在合同转让纠纷引起的有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显而易见与合同变更有不同的规定要求,表现在:(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客体、内容的变化,而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改变。故在合同转让纠纷举证责任问题上首先应就合同主体改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在合同转让纠纷中,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合同转让事实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强制性法律规范范围;(3)在合同转让纠纷中,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合同转让手续的合法性如批准、登记手续的事实,债权人通知手续或债务人在转让时已经债权人同意手续的事实。
(三)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条对合同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确定由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是因为:1、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引起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务人距离是否履行义务源泉的事实证据更近;2、由债务人承担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如法国民法典第1315条规定:凡主张其已清偿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进行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实;意大利1942年的民法典第2697条规定:……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必须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3、由债务人承担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要求,法律要件分类说认为:否认权利存在一方当事人应当就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问题在于: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之分,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不作为消极义务时,应当由谁进行举证,法条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由主张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在于:1、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因其未实行,不会留下任何证据,如要求债务人承担证明自已未实施该行为显然是强人所难,也不合待证事实分类学说理论要求;2、从债权人角色看:债权人主张的是债务人实施了合同禁止的行为而未履行义务,其主张是积极事实,按照待证事实分类学说,积极事实是能够发生一定结果的事实,应当由主张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离证据距离较近,易于掌握举证。
三、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解释缺陷
《证据规则》虽然对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是不全面的,从理论上说,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能否适用或涵盖所有合同纠纷的案件。从司法解释条款本身看:并未适用于全部的合同纠纷案件,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遗嘱合同纠纷案件。
(二)司法解释仅对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从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角度看:并未对产生合同的事实作进一步的分类规定如主张合同生效,是否对合同生效全部成立要件都实行举证?
(三)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的原理,除司法解释对特定案件规定分配规则外,是否适用于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物权纠纷等性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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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产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产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汽车产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汽车产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做大做强汽车工业,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汽车产业等五大基地。据此编制了《吉林省汽车产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这对于抓住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的有利机遇,从总体上引导我省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把我省建成国内最大最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汽车产业基地,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汽车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国际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汽车产业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

1.全球汽车产销格局发生转变。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汽车需求增长趋缓,亚太、东欧、南美等新兴汽车市场增速趋快。国际跨国汽车集团为适应这一变化,正在加紧自身结构调整,加快了汽车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步伐。专家预测,2015年发展中国家的汽车产量占全球的份额将由目前25%增加到48%。这种变化将为发展中国家的汽车工业带来发展机遇。

2.全球汽车产业战略性重组步伐加快。为缓解产能过剩、开发成本大幅攀升的压力,世界汽车工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汽车企业强势联合已成为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潮流。预计到2010年,将形成5?D6个大型集团垄断全球汽车产业的格局,集团间关系将由单纯的竞争向竞争与合作共生的方向发展。

3.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营销理念不断更新。欧洲、美洲、亚洲成为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三大市场。国际汽车市场继续被几大跨国公司垄断,汽车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在中国等亚洲地区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愈演愈烈。随着汽车产业的全球化,市场向个性化、时尚化等多层次方向发展,世界汽车工业竞争的焦点越来越趋于独创性,更加注重汽车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舒适等综合性能。为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逐步建立从生产到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营销网络体系,以适应汽车工业由制造业向制造服务业相结合的转变。

4.技术创新成为获得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当前国际汽车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世界各大汽车公司已把主攻方向从规模效应转向以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改造汽车工业,围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重点领域,不断开发研制各种新车型,抢占竞争制高点。特别是汽车电子技术将得到更快发展,汽车工业将全面进入汽车电子时代。

5.平台战略、全球采购、模块化供货渐成趋势。国际汽车工业正广泛采用平台技术、零部件全球采购、系统设计和模块化供货等新的经营理念,新产品开发和制造的许多工作转由零部件供应商完成,实现全球范围资源合理配置。在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同时,逐步降低整车成本,加快汽车技术提升速度,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6.节能、环保、安全成为汽车发展的主要趋势。汽车燃油的经济性得到普遍重视,新能源开发不断加快,混合燃料和燃料电池技术不断发展,氢燃料技术的开发已经启动。汽车排放标准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且标准要求不断升级,发展环保型汽车成为趋势。与此同时,对汽车的可靠性、安全性及舒适性等要求不断提高。

  (二)国内形势

  国家为进一步支持汽车工业发展,已颁布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结构调整、准入管理、商标品牌、产品开发、零部件及相关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进口管理、汽车消费等方面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到2003年底,国内汽车产销规模已超过400万辆,每年以近30%的速度增长。未来一段时间,国内汽车需求仍呈现增长态势,据专业人士预测,到2010年,国内汽车年需求量将达到1000万辆,保有量将超过5000万辆。国内汽车市场的巨大需求潜力,为汽车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

  但随着“入世”后我国汽车工业的逐步开放,国际大型汽车跨国公司以合资合作的方式相继进入,目前国内大型整车企业,都有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合作的背影,我国汽车工业已成为世界汽车资本、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正在向资本多元化、技术多样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发展,国内汽车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将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国内零部件配套市场来看,为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国内几大汽车制造厂正在加紧调整自身的配套方式,逐步向系统化、模块化供货方向发展,以适应全球采购的要求。上汽提出通过系统归类、结构调整、资产重组,逐步形成6个重点零部件系统,提高系统开发及模块化供货能力,确立核心业务,优化核心业务的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开发能力强、出口量大、效益好的优先级零部件企业。东风集团确定以零部件系统化为主线,逐步实现零部件配套体系系统化、模块化、电子化。成立4?D5个系统化公司,重点发展自身具有一定优势的零部件。同时以国际合资合作为契机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以增加零部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地处我省的一汽集团为适应汽车工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以实现体系化、系统化、同步化、模块化、电子化、规模化为最终目标,对现有零部件体系实施战略性调整,重点发展车身内外饰、底盘、环境、转向及传动、车轮、发动机附件、电子电气等七大系统模块。

总的来说,国内汽车工业的竞争异常激烈。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由原来生产能力的竞争向产品品种、质量、价格、性能、营销、维修、服务等全方位竞争转变;

二是整车企业间的竞争向包括配套企业在内的供应链间的竞争转变;

三是用户由以公款购车为主向需求多样化和私人购车为主转变;

四是技术由国外引进为主向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转变;

五是产品进一步向以轿车为主转变;六是组织结构由分散、重复向具有规模效应的几个大集团转变。

  二、我省汽车工业现状

  我省是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自1956年7月我国第一辆解放牌载重汽车下线至今,经过近50年的建设,我省汽车工业已形成了以一汽集团公司为核心,集整车、各类专用车和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贸易为一体,中重型卡车、中高级轿车、轻型车和微型车等车型全系列发展的较为齐全的汽车工业体系,并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具有相当实力的汽车制造基地。其主要标志是:

  (一)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到2003年底,我省汽车工业规模以上企业212户,其中整车制造企业3户,专用车制造企业14户,汽车零部件企业195户,整个行业从业人员17万人,资产总额1064亿元。2003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248亿元,销售收入1175亿元,利润97.5亿元,税金41亿元,这四项指标与2000年相比,年均增长分别为33%、28%、34%和15%。分别占全省工业的50%、47%、61%和52%。汽车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火车头,对全省经济的带动作用日益突出。

  (二)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整车形成了轻、中、重、轿、微、客宽系列、多品种全面发展的产品格局。整车中轿车的比重在不断扩大,载货车在不断向专用车方向发展。到2003年底,一汽集团已形成年产100万辆汽车整车生产能力。在吉林省内实际生产各类汽车64.06万辆,其中轿车35万辆,占总产量的54%。轿车系列三大品牌奥迪、大众、红旗具备了相当的生产能力,马自达轿车呈现出较强的发展势头,轿车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第2位。中重型车占有率连续3年保持国内第1位,轻微型车进入同行业前5位。

  专用车以一汽底盘为依托,发展势头强劲,多系列、多品种全面发展,形成了5万辆的生产能力。2003年实际生产各类专用车2.8万辆。

  零部件由以零件、部件生产为主向总成、系统和模块化供货方向转变。目前全省零部件行业基本具备一级模块生产能力的企业有8户,19种产品;二级模块生产能力的企业有15户,18种产品;三级模块生产能力的企业有11户,47种产品。除一汽集团所属企业外,一些省内企业和产品在国内也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其中汽车电线束、轿车车灯、消音器、保险杠、变速箱控制单元、制动器、离合器、滤清器、座椅骨架、精锻连杆、等角速万向节、汽车音响系统、仪表板总成等产品在国内已形成明显优势。汽车行业的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取得了较大进展。

  (三)对外开放不断扩大

  中外合资和外方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截止2003年底,汽车行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中外合资、独资企业24户,资产总额249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550亿元,销售收入520亿元,分别占全行业的23%、44%和43%。一汽与大众和丰田的合作不断加强,马自达的引进和生产成为新的增长点,零部件企业合资步伐不断加快。一汽丰田V6发动机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富奥-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西门子威迪欧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长春春源电线束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力不断增强。长春海拉车灯、白城德尔福派克电气公司、长春佛吉亚消声器公司等一批合资、独资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均超过5亿元。汽车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有所增强。2003年,我省汽车工业实现出口交货值8.2亿元,其中一汽集团整车出口交货值3.4亿元,零部件产品出口交货值4.8亿元。

  我省汽车工业已具备整车制造、汽车配套、专用汽车生产及科教人才等优势,为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汽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综合性汽车制造集团。2003年一汽集团生产汽车94万辆,其中轿车57万辆,完成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分别占全省工业的37%和53%。在一汽的带动下,我省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很快,配套产品达到2700种。到2003年底,全省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企业完成产值172亿元,同比增长21%。同时,专用车行业稳步发展,到2003年底,专用车制造业完成产值16亿元,同比增长7%。

  我省汽车工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自主开发能力不够。从汽车企业来看,除一汽集团外,省内绝大部分企业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从产品来看,除解放系列载重车外,轿车开发技术主要依赖国外,自主品牌产品尚在培育之中;零部件企业的配套产品开发仍依赖主机厂或购买国外技术,开发手段落后,周期较长,技术人员比重较低。

二是零部件企业投入不足,发展滞后,集约化程度不高,跟不上整车的发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总量不大,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全省汽车零部件企业2003年实现产值172亿元,仅占全省汽车工业总产值的13.8%。在251户一次配套企业中,年配套产值超1000万元的不到配套企业总数的30%,部分企业的配套产值不足500万元。

第二,多数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系统集成和模块供货的能力。低水平的传统零部件多,高科技含量的配套产品少;零件多,部件少,特别是模块化供货能力不足。

第三,企业融资渠道单一,投入不足,缺乏持续改造能力。绝大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投入能力,银行贷款困难,加之受地域、环境、政策、信息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对内外资本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引资渠道不畅,缺乏持续投入的能力。

三是专用车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目前,我省14户专用车生产企业产品仅有200多种。生产能力分散,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企业创新能力弱,产品水平及附加值较低。我省大部分专用车企业从事低水平的汽车改装,雷同现象严重,缺乏自身产品特色。

  四是国有企业社会负担较重。多数国有企业仍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企业办社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的精力和竞争力,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省内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不到位,企业办社会问题仍相当突出。

  五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够。我省的汽车工业经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轿车起步较晚,且基本上采用全部引进,逐步国产化的路子,由于技术消化吸收不够,造成自主开发能力不足,技术受制于人。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能力弱,跟不上整车的发展。产品销售市场基本局限于国内,轿车价格仍不具备国际竞争力,在国际汽车产业分工中处于劣势地位。

  这些问题是我省汽车工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要用发展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我省汽车产业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基于对汽车产业发展形势的判断,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结合吉林省汽车工业的实际,未来几年将是我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要奋力开拓,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把吉林省建设成为国内最大最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汽车产业基地。

  (一)发展思路

  吉林省汽车产业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围绕并依托一汽发展建设“两大基地和三大体系”,即扩建长春市汽车基地,多方启动建设吉林市汽车基地,着力建设汽车零部件、专用车客车、汽车相关支撑产业三大体系。在区域布局上,加快建设长春市汽车城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使长春市和吉林市成为全国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在龙头建设上,支持一汽,服务一汽,做大做强一汽。在三大体系建设上,以零部件为发展重点,由依托一汽,扩大配套量,逐步转向为国内多个主机厂配套,进而参与国际分工,在支撑一汽整车发展的同时,尽快在国内形成零部件产业优势;加快专用车客车发展,加强市场细分,突出“专”字,形成专用车竞争优势,积极发展先进适用的客车;以汽车产业为龙头,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汽车衍生经济,振兴汽车服务业;建立汽车工业信息网络平台,发展电子商务。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使我省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汽车产业基地。

  (二)目标任务

  围绕“两大基地和三大体系”建设,到2010年建设完成100个重点项目,预计投入620亿元,把我省建成国内最强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汽车产业基地。分三个阶段实施:

  2005年,围绕建设一汽“五大工程”及专用车、关键零部件等30个重点项目,围绕发展汽车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会展、旅游、售后服务等项目,全面启动长春汽车城建设。在现有基础上,以一汽为核心,皓月大路以南,长沈铁路、飞跃路、光谷大街及其西南延长线以西,西南部绕城高速公路内外约100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规划区,扩建长春汽车基地,建立长春国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同时,启动建设吉林市汽车工业园。2005年底长春基地年产整车68万辆,吉林基地年产整车12万辆,届时省内年产整车超过80万辆。其中:中重型车10万辆,中高档轿车57万辆,经济型轿车2万辆,微型车10万辆,客车1万辆,专用车5万辆。销售收入1600亿元,工业增加值450亿元,与2003年相比年均增长15%。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汽车物流和服务业形成一定规模。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交货值15亿元。完成上述目标预计投入200亿元。2006?D2007年,以长春和吉林为重点,围绕轿车规模化、重型车高端产品平台技术、轻微型车整合、零部件系统化、汽车文化等建设35个重点项目,使长春汽车城的建设形成相当规模,长春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取得较大发展,吉林基地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2007年底长春基地年产整车90万辆,吉林基地年产整车30万辆。届时省内年产整车超过120万辆。其中:中重型车12万辆,中高档轿车70万辆,经济型轿车10万辆,轻微型车20万辆,客车2万辆,高档商务车6万辆,专用车10万辆。销售收入2400亿元,工业增加值800亿元,年均增长26%。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汽车物流和服务业规模明显扩大。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交货值20亿元。完成上述目标预计投入200亿元。2008?D2010年,围绕提高整车国际竞争力,零部件模块化、国际化,专用车系列化、批量化和汽车金融保险等建设35个重点项目,使长春汽车城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的建设全面完成,长春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具备相当的国际竞争实力。2010年底长春基地年产整车120万辆,吉林基地年产整车50万辆。届时省内年产整车超过170万辆。其中:中重型车15万辆,中高档轿车100万辆,经济型轿车15万辆,轻微型车27万辆,客车3万辆,高档商务车10万辆,专用车20万辆。销售收入3200亿元,工业增加值1000亿元,年均增长20%。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达到900亿元。汽车物流和服务业形成与汽车发展相适应的规模和效益优势。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交货值50亿元。完成上述目标预计投入220亿元。

  (三)工作重点

  1.抓好重点产品的发展。

  整车。充分发挥一汽集团的优势,抓好长春汽车城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建设,以轿车为重点,同时大力发展中重型车、高档商务车、轻微型车、专用车和客车。轿车要加强与大众、丰田、马自达等跨国公司的合资与合作,做好合资和引进品牌工作,培育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的规模制造体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大力培育自主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中重型车要按需求进行结构调整,向重型化、专用化方向发展,保持规模效应和国情车优势;轻微型车要按中低端产品自主开发、高端产品引进的思路,优化产品结构,逐步形成多元化产品优势;客车要充分利用我省已有的客车底盘和整车基础,引进新的合作者,拓展产业规模。我省汽车在国内有比较优势,应当充分运用好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抓住国家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的有利机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拓宽国内外市场,加快形成国际竞争能力。

  汽车零部件。要紧跟国际零部件产业发展趋势,突出零部件的模块化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车身内外饰、底盘、环境、转向及传动、车轮、发动机附件、电子电气等七大系统模块,形成系统化、专业化,提高集成化制造水平。七大模块原则上按卡车及轿车两个体系逐步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模块或系统供货企业;第二层次为部件供货企业;第三层次为零部件供货企业。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对现有零部件配套体系进行整合。一是对省内零部件企业进行整合;二是通过跳出去、吸纳进来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进行整合;三是与国外优势企业合资合作。以此来增强七大模块核心企业的开发能力,完善其配套体系。要按照七大模块的三个层次,积极扶持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PQ35平台底盘系统的建设,支持富奥汽车零部件公司实现系统集成和模块化供货,并带动省内零部件企业的整合。支持一汽丰田V6发动机、一汽四环股份公司、长春一汽四环公司、长春旭阳集团、长春恩福油封、长春海拉车灯、长春春源电线束、白城德尔福派克电气、四平方向机械、吉林北方捷凯传动轴、白城通业集团、西门子汽车电子、长春佛吉亚消声器、吉林汽车制动器、长春轮胎有限公司等100户重点企业的发展。围绕重点企业,支持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车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电线束、保险杠、车灯、汽车轴承、尾气净化器、消声器、玻璃升降器、汽车滤清器、汽车内饰件、轿车扬声器、安全带、轿车门焊接总成、等角速万向节、电动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飞轮齿环、汽车轮胎等100种重点产品的发展,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特别要跟踪马自达、红旗等新的轿车增长点,催生一批新的零部件产品,使我省零部件大量进入马自达平台,提高配套量和配套水平。同时,积极促进相关产品整合,建设冲压中心、压铸中心和锻压中心,形成专、精、特产业链。要针对当前世界汽车零部件集团对技术、市场、配套实行三大垄断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次促其发展。具备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和生产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要加快发展;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积极走合资合作、开放带动的路子,与有实力的大集团联合共同发展。对运输不方便的零部件,要充分利用与一汽的地缘优势,引导企业就近就地抓紧发展。同时,按专业化分工,以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层次发展汽车零部件。从最高层次上发展企业集团,使其具有产品开发、系统配套、模块供货和参与国际分工的能力。从第一层次上发展小型巨人企业,使其按系统开发产品,按规模经济组织生产。从第二、三层次上发展专业化协作企业,为企业集团和第一层次企业提供配套,形成规模效益。零部件企业的产品要积极面向省外、国外,在为主机厂配套的同时注重服务社会市场。首先要成为国内零部件供货地,争取成为世界供货体系成员。

  专用车和客车。要运用市场规则,发挥一汽底盘和品牌等资源优势,放手发展专用车。自卸车、厢式车、罐式车、环保清洁车等产品要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开拓市场,逐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积极进行专用车产品结构的调整,针对我省专用车的实际,突出“专、精、特、新”,加大专用汽车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要。一是已有优势的专用车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术力量强、配套半径小等各种优势,在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二是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和技术,加快资本多元化运营步伐,加大专用车的合资合作工作力度。在专用车企业较集中的长春、四平两市,形成以合资、民营为主的经营体制。同时,采用分散网络制造的方式,建设专用车虚拟企业。三是根据企业产品自身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大适销对路专用车的发展力度,提高产品的互补性,真正形成多品种生产、专业化协作的格局。

要依托一汽的优势,以长春、延边、四平为重点,发展客车底盘和先进适用的客车。积极适应客车市场的需求变化,引进新的合作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我省客车的市场竞争力。

2.推动重点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汽车工业是国际性产业,要瞄准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趋势,以发展汽车电子技术、新型能源技术、自动变速箱技术、发动机排放欧IV法规技术、CAD/CAE/CAM一体化技术、制造过程自动化技术和管理技术为重点,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汽车电子技术。一是发展汽车电子控制装置。主要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子控制。如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制动防抱死控制、防滑控制、牵引力控制、电子控制悬架、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电子动力转向等。二是发展车载信息系统。将车载计算机与汽车仪表、汽车安全系统相连,组成更为完整的车载设备系统,使之向智能化、多功能化和网络化发展。

  新型能源技术。积极开发和应用燃料电池、乙醇汽油、天燃气和氢燃料技术,发展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使之成为我省汽车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自动变速箱技术。利用传统机械手动变速器和离合器的基础,应用电子技术和自动变速理论,以电子控制单元为核心,通过液压执行机构控制离合器的分离与接合、选换档操作和通过电子装置控制发动机的供油,实现起步、换档的自动操纵。2005年推出6档中型变速箱的AMT产品,到2006年推出多档重型变速箱的AMT产品。

  发动机排放欧Ⅳ法规技术。加强欧Ⅲ之前技术的开发应用,积极开展中重型柴油机满足欧Ⅳ排放法规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以适应我国分阶段推行欧洲标准的要求,提高整车产品的国内、国际竞争力。CAD/CAE/CAM一体化技术。以重点企业为主,加强3C平台的建设,对汽车及主要零部件的设计逐步实现从二维设计到三维设计、从经验设计到以CAD/CAE为基础的优化设计的转化,提高产品设计质量,缩短产品开发周期,降低产品开发成本,增强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建设。

  制造过程自动化技术。要逐步跨越以机械化生产为主、单机自动化、刚性自动化的阶段,积极采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努力实现柔性自动化,并向智能化、集成化方向发展。同时,推广采用优质高效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有条件的企业要采用高精密加工、激光加工等新型加工方法。

管理技术。要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和精益生产方式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管理,重视生产模式、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及创新,积极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3.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

鼓励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和零部件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整车上,突出发展解放和红旗两大自主品牌,力争到2010年实现产销规模的新突破,使之具备国际竞争力;在零部件上,培育一批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优势企业,形成若干驰名的零部件产品自主品牌。

4.以汽车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衍生经济,形成集群优势,支撑汽车产业发展。

  汽车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经验数据显示,汽车工业每增值1元,可带动上游产业增值0.63元,下游产业增值2.65元,汽车工业每增加1个就业人员,可带动上下游产业增加10到15个就业人员。因此,在做大做强汽车产业的同时,要发挥其产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拉动化工、冶金、机械、电子、轻纺、科研设计等上游行业的发展,推动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租赁、售后服务、二手车市场、旅游等下游产业的发展,拉伸产业链,形成上中下产业共同发展的集群优势。在不断壮大关联产业的同时,支撑促进我省汽车产业的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一汽、服务一汽,做大做强一汽

汽车在全省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汽的发展是吉林省汽车产业发展最基本的基础条件,一汽兴吉林兴。根据一汽的规划,一汽汽车产量将快速增长,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将越来越大。为此,要统一认识,动员全省的力量,树立全省支持一汽、服务一汽的理念,确保做大做强一汽集团。

1.支持一汽剥离办社会职能,帮助其完成精干主体,剥离辅助的任务。

2.对一汽用地、道路改造、水电气供应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3.完善和落实支持一汽发展的优惠政策,创造为一汽服务、让一汽满意的软环境。

4.扩大一汽与德国大众、日本丰田、马自达等汽车跨国公司的合作领域和规模。以中重型车、轿车、轻微型车三大体系为主,建立完善一个技术中心,构造采购、营销两大网络,改造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三大总成,提高焊装、涂装、总装三大工艺技术水平。重点建设现代化卡车基地、一汽大众66万辆轿车、30万辆红旗和马自达轿车、丰田合作工程、轻微型车和商务用车基地建设等五大工程,加快实现规模百万化、管理数字化、经营国际化的目标。

  (二)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汽车工业的活力

  汽车工业是竞争性产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汽车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手续,提高为企业服务效率。企业要加大改制力度,国有企业要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中小企业要放开所有制界限,从国有领域逐步退出,并支持民营、外资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

  (三)大力提高开发能力

汽车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开发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汽车工业开发能力的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总的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全面提高中重型车的开发能力,基本改变轿车开发技术主要依赖国外的局面,初步建立起自主开发轿车的平台,形成关键零部件的自主开发能力,专用车的开发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1.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中心建设应当利用现有基础,在有条件的企业全面推开。已经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在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使技术中心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原有技术开发机构重组、产品开发类研究所与企业技术开发力量相结合、借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力量联合组建等方式,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今后凡是进行改造的重点骨干企业,要把技术中心的建设作为技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需要。

2.促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结合,培育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支撑体系。依托我省科研和高等院校力量较强的优势,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紧密型产学研联合体,增强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结合科研体制改革,使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转制为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开发基地,加快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3.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企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技术开发机构的建设,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要针对目前一些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从建章建制入手,采取措施,充实必要的人员和科研开发手段,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效率和成功率。

  (四)加快建设长春汽车城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

按照汽车工业的区域布局,着力形成长春、吉林两市汽车工业的集群优势,加快四平、白城、白山、辽源等市汽车工业的发展,支持公主岭、舒兰、伊通汽车工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竞争力。以一汽为龙头,以汽车零部件和专用车客车为两翼,以建设长春汽车工业园为契机,加快长春汽车城的建设,把长春建设成为全国最强的汽车生产基地。

1.把汽车产业做大,形成整车与零部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集群优势。

2.发展汽车文化、汽车教育和汽车体育。树立汽车理念,加强汽车宣传,搞好汽车展览,扩大汽车旅游,塑造汽车形象和标识,实施汽车品牌战略。整车主要打一汽品牌,汽车零部件也要打出“富奥”等具有“中国长春”特色的品牌。

3.积极发展汽车贸易和服务业。在搞好汽车及零部件国内贸易的同时,扩大对外贸易,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到境外办厂。要结合加入WTO,发展汽车金融、保险、销售代理、维修、美容等服务业,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积极发展汽车租赁和二手车市场,推动汽车消费。

4.支持长春建立汽车物流中心,使长春成为国内汽车生产和销售的集散地。发挥城市功能,把汽车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网络建立起来。建立面向全国的汽车零部件仓储、批发、零售中心。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既要面向配套市场,又要面向维修市场;既要面向省内,又要面向全国和国际。要充分发挥我省汽车零部件的比较优势,以长春汽车贸易城为依托,建立在国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汽车零部件营销中心,把汽车零部件的市场营销做活做大。

5.建立长春国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出口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出口资源,吸引聚集一批优势出口企业,迅速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6.建立汽车工业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充分运用现有网络资源,以一汽和地方共建的方式,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的汽车、汽车零部件及专用车信息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企业间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对接,实现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运作。

  与此同时,加快吉林市汽车工业园的建设步伐。加强与一汽集团及其他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合作,推进现有企业的改造重组,重点建设15万辆经济型轿车、轿车发动机、轻微型汽车、商务用车和汽车配套等项目,把吉林市建成我省第二个汽车基地。白城、四平、白山、辽源等地区,要发挥为一汽等国内主机厂配套的优势,抓好汽车零部件和专用车的发展,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公主岭、舒兰、伊通、延吉等县(市)要发挥比较优势,加快零部件、专用车和客车的发展。

  (五)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加强投资引导,搞好汽车工业的技术改造

  国家实施的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政策,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制定的2004年度国债专项投资指南及新出台的《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已明确提出支持“汽车自主品牌产品开发和汽车零部件本地化”,对于推动汽车产业的改造,进一步促进强势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省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依据自身的实际及比较优势,确定与汽车工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项目,力争纳入国债项目计划,得到国家的支持。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要多渠道引进资本,确保重点项目的投入。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企业为主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可为、市场可容、资源可供、环保可容、现实可能的原则,着重抓好100个重点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运作的成功率。

  (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

  加强一汽等重点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步伐,扩大一汽与德国大众、日本丰田、马自达等公司合作领域、规模及车型。支持我省50户重点零部件配套企业加快与国际知名汽车零部件集团的合资合作。尽快实现车身内外饰、底盘、环境、转向及传动、车轮、发动机附件、电子电气等七大系统模块的合资合作,提高零部件的集成化制造水平,促进我省汽车工业融入全球汽车制造体系。对我省重点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省里优先给予核销不良资产、剥离办社会职能等政策扶持,提高资产质量,增强自身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的能力。对于已具备合资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寻求国外合作伙伴;对于暂时不具备合资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先引内资强身、再引外资发展的办法,实现与国外企业的合资合作,提高零部件行业的整体实力,尽快形成零部件产业集群。在积极抢占国内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同时,要下大力气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七)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发展企业集团和小巨人企业

  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引导汽车工业避免散、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市场集中度。支持发展大型汽车零部件集团和小巨人零部件企业。

  (八)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要重点支持汽车工业,努力为汽车工业发展创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规范公正的法制环境。要消除对汽车消费的不合理限制,清理收费,规范税费。要适应扩大汽车消费的需要,完善城市规划,加强城市道路、停车和加油设施建设,改进车辆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拼装车的行为,切实保护汽车产品的知识产权。要在发展汽车中介服务的同时,加强规范和监管,使之健康发展。

  (九)加强人才培养,满足汽车产业发展需求

  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经营者成长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培养一批具有职业特点的企业家队伍。同时要重视科技、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完善激励机制,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大力引进国内外专业人才,为整个产业服务。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对现有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十)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政府职能,为汽车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汽车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汽车工业的研究、规划和协调服务,解决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吉林省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监控经济运行情况,搞好对一汽的服务,协调地区间、行业间及企业间的关系,指导企业改革重组、合资合作、投资融资、科技进步及信息交流等。有关市州和部门要围绕汽车工业这个支柱产业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国家和省里出台的鼓励企业投资、开发、出口等政策的落实,对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吸收政府、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汽车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智囊团,对汽车行业规划、重大结构调整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咨询指导。

  (十一)加强对汽车工业的政策支持

1.建立支持开发能力建设的政策体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的技术开发,可以采取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形式;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开发能力建设领域;对重点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完成的重要科技开发项目,可从项目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等。

2.建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汽车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支撑体系;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用于支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用于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3.支持企业利用我省科研、教育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纳入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计划,优先落实项目资金、安排贴息和补助。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的技术中心,除享受相应的技术中心政策外,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可保留科研院所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4.汽车行业重点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外,在申报国债项目、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补助、征地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