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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空气/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4:00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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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空气

刘建昆


  空气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也许毋庸解释。需要解释的是空气在公物法上的公物法律地位。日本行政法传统上认为空气是无体物,而排除在公物之外;但是,在现代科学中,空气的自然物质属性如体积,成分等得到明确人认识,因而不应该囿于传统,否认其公物属性。空气在传统民法上不是物,因为他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但是行政法上的公物与民法上的物在外延上存在区别是可能的,例如德国法上还将公路上方的空间作为道路公物的组成部分。正是因为空气具有提供公用和适用公法规则这两个公物的根本性属性,学者高家伟在译著中指出:一些没有明确产权归属但可供使用的物可能属于“公物”,例如空气、环境等。这是十分正确的。

  一旦空气作为法定公物,就同样存在公物的管理、利用秩序、公物负担和公物警察权保护的问题。我国大气的公物警察权保护主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但是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权限。公安部门主要是和人身强制和刑事司法意义上具有相关的公物警察权,城管部门的公物警察权则具有两个不同的来源:

  一是传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即如道路清洁、垃圾清运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时所涉及的空气公物。因为城市垃圾的损害往往是多方位的,既有对城市设施的如道路本身的损害,同时存在对土地,水体,海洋、空气等其他公物的损害。其中也可以看出,实定法中有一些公物警察权条款很难简单化的指出所保护的公物——因为它实际上保护了多种公物。由于公物法的理论研究不足,失去理论指导的公物立法,往往笼统的称为“市容”或者“环境”。实际上,如果加以耐心区别,这些条款所保护的对象还是可以分解为具体种类的公物的。

  二是环保部门通过“相对集中”转交给城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5号文件将下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集中给城管部门 :

  (1)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

  (2)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

  (3)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4)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5)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挡,产生烟尘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理论上比较有价值的是,环保总局的文件中还理论的阐述了在坏境保护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分权标准“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做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 ”“有利于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也要注意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的技术优势。 ”也许这些文字,更值得城管队伍深思自己的定位。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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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自觉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非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务的人员出于正义,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突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使之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⑵抓获犯罪分子并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⑶其他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获得基金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0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逐极上报,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耕具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
⑴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⑵记功;
⑶嘉奖。
第七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就业、升学、参军的的优先权。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⑴对予以表彰奖励者,所早单位或有关机关及时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
⑵对申报表彰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有决定表彰奖励的县(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⑶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大,需要市一级表彰奖励的,由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必须时,可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和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见证人应、及时为见义勇为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消表彰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见义勇为事发现场及事后处理时,应做到迅速、果断,并及时出具证明;凡被确认涉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件应“特案特办”,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报复见义勇为人员者,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7〕第230号请示收悉。关于是否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处理有关进口冷暖风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不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对进口冷暖风机进行处理。对依法诉讼到法院的案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