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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3:55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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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王胜宇

  郑明哲在《论法的价值层次》中提出了法秩序、功利和正义这三种价值追求,在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曹青,《法的经济法价值功能探讨》这两篇著作中提出了法的价值分层,即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通过阅读,我总结了一些心得。
  首先,法律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内容。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主要的价值取向时有所侧重。
  其次,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借助于此种分类,大体可以把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界分为两类:“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
  第三,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根本属性的体现,其研究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一,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其二,减少对法律规则的恣意执行或法律执行者的越权行事,以保证法律的正常实施。其三,目的性价值研究更便于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的性价值,否则法律的实施就无所适从;任何一种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对同质性规范的归纳和总结,也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为导向。
  第四,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有用性,即符合人们的需要,法律对权力义务的调整,实质上是对利益冲突的调整,因为法律对一方利益的保护,就必然意味着对另一方利益的限制和牺牲。
  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对朱焕强《企业重整制度的理论透视》,陈玉《论破产重整制度》,唐旭《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谢博《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王卫国《破产法》,James J. White.《Bankruptcy and Creditors’Right》等学术论文及著作的阅读,我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背景、概念、特点、价值属性、制度优越性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
首先,综合了上述各家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阐述,我个人对重整制度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解释我比较倾向于唐旭在《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所解释的,即破产重整制度又称公司重整、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其次,我通过阅读文献认识到,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特殊法律手段和程序的运用,实现对出现破产原因或有出现破产原因危险的企业的维持和未来事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复苏,进而清理债务,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第三,在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王卫国《破产法》,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齐树洁《破产法研究》等学术专著中,着重谈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则,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重整制度。我个人认为,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刚刚建立,尚缺乏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所以在构建适合于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时,要尽量吸取国外建立重整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尽量避免走弯路,但是在学习和吸取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及经济特点,生搬硬套是行不通的。
  第四,在以上的文献中,大部分都提到了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是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深入分析利益平衡机制与重整制度的价值关系,对于研究重整制度的价值属性是很重要的。李永军在《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指出,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参与主体的多方性,这意味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利益冲突也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重整制度要想实现其预定目的,必须想办法在重整范围内众多利害关系人中,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形成多边协商的利益均衡机制。张文星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中引用了赫克的一句话,即“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根本的真理是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的斗争,法的最后任务是平衡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与公正利益。”来说明法律是对利益的一种调整和评价,
  通过对利益平衡机制的研究,我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排斥债务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相对冲突的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法律不得不剥夺债务人的现实利益,同时也剥夺了他的将来利益,即剥夺了他运用已有的财产和信誉所能获得的一切。而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则是为了解决多方利益的冲突,它不但让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家干预使竞争中的失败者得以恢复和重建,这是利益平衡的体现,在这种机制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很有利的。
  三、对破产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对谢博《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王华磊《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学术著作的阅读。在系统的了解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吕忠梅,陈虹所著的《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分析和理解,对破产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价值的写作思路有了一定的构思和想法。
  在研究分析文献资料后,结合自己的思考,我认为由于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的是破产重整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破产重整制度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所以,从秩序、公平、正义以及效率这些价值中,确定目的性价值是很重要的。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和思考,我认识到破产重整的目的性价值,应该是效率价值。所谓效率,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重整制度通过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使负债企业资产价值被最大化利用。在债权人和债务以及债务的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营造出了一种平等协商的局面。共同的致力于拯救企业的过程,从而把破产所带来的弊端控制在最小限度,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使社会资源能够有效利用,节约了社会资源,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所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分层就是以秩序、公平、正义价值为工具性价值,效率价值为目的性价值。
结论
  公司破产重整,作为司法内的公司拯救手段,是一种关于困境公司拯救的特别制度,也是我国当前破产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的重点。作为现代破产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破产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参与主体的多方性,这意味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也意味着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具有多元化特征,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分析和研究,着力解决破产重整制度的多元价值关系的定位,奠定破产重整制度法价值方面的理论基础,可以为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建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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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五月八日)

为巩固纺织压锭成果,防止棉纺行业再度发生重复建设,促进棉纺行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五”期间,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继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的购置实行准购证制度。
二、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发。准购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管理发放。
三、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细纱机和向取得准购证的企业销售棉纺细纱机。对违反者,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四、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必须有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并只能销售给取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以订购配件形式,转手销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组装成台销售。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组装、销售棉纺细纱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五、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必须办理准购证,并且只能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对未取得准购证的企业违规购置的棉纺细纱机必须销毁,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棉纺纺纱项目,必须经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企业的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棉纺细纱机的出口实行登记核查制度,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其正式有效出口贸易合同到国家纺织工业局办理登记,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按照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在供货后3个月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纺织工业局核查。对将出口棉纺细纱机转销国内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八、棉纺细纱机属国家机电产品进口集中登记管理商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门要从严控制棉纺细纱机的进口。对违规审批或进口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审批权或经营权。海关要对进口棉纺细纱机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查验力度,对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棉纺细纱机的非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任何企业不得租赁违规购置的或应淘汰的棉纺细纱机,或者出租厂房安装上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十、为了提高棉纺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加快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纺织工业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它提出了新时期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这对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地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军队在保卫祖国、建设四化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干部、群众拥军优属观念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支持军队和良好社会风尚,
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二、认真落实对农村烈军属的优待。各地要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尽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法规,提出本地区优待烈军属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做到依法办事。同时要建立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把优待军属的情况,通知战士所在部队和本人。对边防、海防
、高原地区一线部队干部、战士家属生产、生活,更要特别关心、照顾,使他们安心服役,保卫边疆。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伤残战士。对于安置伤残战士,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他们安置好。安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要设法解决,不应向部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今后凡应移交地方接收安置的伤残战士,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院半年
之内,由有关地区负责接收安置。要配合军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材建设,抓紧抓好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这项工作尽快在各地全面展开。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批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支持军队精简整编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三月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精神。当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住房建设,以保证今年下半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安置;要及时落实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医疗保健,妥善解决随迁家属工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使他们感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愉快地安度晚年。
五、切实做好烈士褒扬和烈士家属的抚慰工作。对在对越防御作战中牺牲的烈士,要在烈士的家乡举行适当规模的群众纪念活动,向群众报告烈士的事迹,号召群众和青少年学习烈士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继承烈士遗志,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烈士家属的抚
慰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烈属定期抚恤金的调整工作,各地要抓紧进行,务必于今年国庆节前,将调整的定期抚恤金发到烈士家属的手中。
希望各地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军队和优抚对象多办实事,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实际行动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



198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