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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8:32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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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 贵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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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圾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宪违法的事件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的决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制定法规的计划。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请,讨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定方案;
讨论、决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讨论、决定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变更幅度超过5%以上的方案。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提请,讨论并批准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讨论市政府关于土地开发基金年度的收支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提请,讨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讨论、决定城市小区规划的法定图则方案。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提请,讨论、决定市政府改革、变更其组成部门的方案;
讨论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区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提请,讨论公职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建议,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讨论、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重大案件。
第十条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讨论并批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第十三条 讨论并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第十四条 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的议案。
前款议案,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委员的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议案,交由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办理,并将执行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人大会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或本规定,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作出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指导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降低病死率,对集中收治医院的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集中收治医院内分区、布局要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和诊断、治疗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对集中收治医院医护技术人员的力量,给予设备和保障物资的支持,特别要注重病员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的落实。要加强重症监护室和抢救室设备的配置。

二、加强培训医务人员,提高集中收治医院的技术水平。对于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医院,要统一协调安排区域内的医疗技术人员予以支持,重症监护室及抢救室要配备具有较高职称的医护人员。要及时甄别重症病人,转运至监护室,使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尽全力降低重症患者病死率。

三、及时处理非典型肺炎患者并发症状。对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并有其它症状的要及时治疗,可使用单独的手术室,分娩室、处置室等,非典型肺炎患者使用后,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四、全力创造令患者满意的医疗条件。集中收治医院要在接诊病人的同时,尽快完善各项设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技术和物质上的支持,帮助医院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已收治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指导,迅速落实人员、设备、药品、医护人员防护、隔离、消毒等要求。对尚未收治患者的备用医院要检查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应对。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