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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案件如何通过诉讼程序“脱敏”/范明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35:07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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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敏感性案件不断出现并呈增长趋势,而且敏感性案件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敏感性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且对于社会稳定,乃至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甚至对于促进相关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敏感性案件是指案件本身或者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对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敏感”一词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案件任何方面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敏感点,有的案件的敏感点是当事人,比如名人、社会底层人员等都可能因其身份的特性而引起社会关注;有的案件的敏感点是案情本身,比如食品、卫生、环境污染事件等;有的案件的敏感点是相关政策,比如“孙志刚案件”,其背后的收容遣送政策是社会敏感点。案件的其他方面比如相关社会风俗、道德、宗教、习俗、民族文化等,也可能成为案件的敏感点。


与敏感性案件相对应的是非敏感性案件,或者称为一般案件,其处理结果也只体现在对案件自身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上,不存在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敏感性案件与非敏感性案件的划分标准就在于案件的影响范围,而不在于案件标的额大小。有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虽然高达数亿元,但是不存在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影响,也不属于敏感性案件。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敏感性案件不断出现并呈增长趋势,而且敏感性案件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敏感性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且对于社会稳定,乃至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甚至对于促进相关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程序上将敏感性案件作为一种案件类型,有利于人民法院配置恰当的诉讼程序和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里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敏感性案件诉讼程序类型化的正当性;二是敏感性案件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内容。


敏感性案件诉讼程序类型化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在于:敏感性案件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如对敏感性案件提供特殊的程序配置,是否会违反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其实敏感性案件对程序的要求,只是为了实现案件自身的复杂程度与司法资源配置上的合理性,而不是适用实体法律上的区别性,因此,要求对敏感性案件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并不影响法律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而且,程序与案件在复杂程度上的对应性是世界司法发展趋势之一,目的是当简则简、当繁则繁,既要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也要保证司法资源充足合理,避免草率裁判。


敏感性案件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内容则是指,应当在哪些方面体现敏感性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一般包括:


程序配置。将敏感性案件列入适用普通程序的范围,目前一些敏感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仍大量存在,难以凸显司法的谨慎;将“敏感性”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也是避免草率下判的有效措施;将“敏感性”作为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理由,符合上级法院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管辖规定,但是目前还很少适用,有的地方反而将有重大影响的敏感性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显然不利于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


法官资源。我国普通程序一般只配置三名法官的合议庭,对于解决某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能会显得不够慎重。虽然可以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缺乏亲历性也难以保证裁判的说服力。因此,对于某些敏感性案件,可以依照法律配置更多法官组成合议庭,比如五名、七名或者九名。审委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是大势所趋。有的国家规定了“全庭审理”制度,即某个法庭的全体法官参加某一案件的审理,这种做法不乏借鉴意义。


司法公开。敏感性案件比一般案件需要更加丰富、方便的媒体资源来实现审判公开。我国目前立法上的审判公开,仅仅是对于审判方式而言的,主要包括庭审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但是对于敏感性案件,社会公众在知情权上会要求更高,从实体案情到各个诉讼程序环节,都可能存在公开的必要。因此,使用足够大的法庭开庭,提供便利的阅卷条件,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及时发布案件相关信息,恰当满足媒体的采访要求等,都是敏感性案件公开审理的必要条件。


智力支持。审判是一种判断活动,它不仅取决于案件本身,也取决于法官的认识水平。法官的认识水平也是有限的,尤其是当涉及到法律之外的事务时,比如专业技术、某方面的政策。这时对法官提供正当程序下的智力支持是完全必要的,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欧洲的“公设律师”制度,都是法庭智力支持的重要来源。我国立法上没有这样的制度,但实践中,“专家意见书”以一种不规范的方式广泛存在着,应当成为我国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审判管理。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管理的审判活动,审判中的管理须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最低要求。敏感性案件比一般案件需要更多有针对性的管理,从法官资源上、审判设施上、时间安排、文书制作、公开措施等各个方面都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组织安排,避免出现过失和疏漏。


敏感性案件的诉讼程序类型化,主要体现的是司法方法方式上的针对性,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内加强司法应有的严谨性和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当然也对完善我国有关诉讼程序提出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敏感性”可以影响案件的某些诉讼程序,那么就需要避免人为制造案件的“敏感点”来达到一方当事人的目的,比如改变案件管辖,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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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 财税[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实业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
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条件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招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
第五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1.开题的必要性;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
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
第七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
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导致课题失败、停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除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