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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5:00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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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领导,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协助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帮助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协助有关部门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四)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五)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六)组织全省新型墙材料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及技术服务工作;
(七)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并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地、市、县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指标,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科技、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优先立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积极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取代粘土制砖的生产企业。
排渣单位不能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有条件的还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在城市建筑中应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粘土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十条 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应广泛宣传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和社会经济效益,引导人们改变使用小块实心粘土砖的传统习惯。
第十一条 凡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区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上述区域外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向开户银行缴纳专项用费,凭缴款证明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可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事机构申请退还专项用费的本金及利息。退还的专项用费应充抵工程款。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
(三)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住宅;
(四)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技术改造;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
(六)中小学危房改造;
(七)外商独资和各级财政预算内拨款;
(八)经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可,由地、市、县组织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用费专户储存。未退还的专项用费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征收的专项用费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以及推广应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经费;
(四)奖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一)至(二)项的专项用费,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对列入地(市)和计划单列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所征收的专项用费,各地(市)和计划单列市与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按7:3的比例分成,各县(市)与地(市)的分成比例,由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超出核定指标生产的,按每块实心粘土砖征收0.02元列入专项用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建设单位,由当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建设单位,由当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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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现将《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民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颁布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国指发明电〔2010〕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捐赠资金全部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人定向重建项目。

(三)专账管理。严格区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资金的性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五)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六)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二、使用范围

(一)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青海省将定向项目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对确实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定向捐赠资金,由青海省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捐赠接收机构,由捐赠接收机构商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由青海省依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包干方案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倒损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众安置,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三、运作方式

(一)由民政部会同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青海省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协调机制,指导青海省做好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事宜。

(二)由青海省制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其管理、使用、拨付情况,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13个全国性基金会等捐赠接收机构,根据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协调机制研究确定的意见,分别向青海省提供捐赠资金总规模、定向资金规模及定向项目清单、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建议。

(四)青海省根据民政部和有关社会组织提供的资金规模、项目清单、使用建议,以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方案。

(五)各捐赠接收机构根据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将捐赠资金全部拨付青海省;项目组织实施由青海省统一负责。

四、拨付方式

民政部接收和各地汇缴到民政部的捐赠资金,统一汇缴至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由财政部按照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协调机制确定的意见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核拨民政部,再由民政部将捐赠资金拨付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由社会组织分别负责拨付事宜,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各地红会接收汇缴)将捐赠资金拨付青海省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含各地慈善会接收汇缴)将捐赠资金拨付青海省慈善总会;13个全国性基金会分别将捐赠资金拨付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任一账户。由青海省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实施方。

五、反馈要求

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负责跟踪项目进展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别向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和拨付进度;由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13个全国性基金会负责向社会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并负责向捐赠人反馈定向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管方式

(一)灾区政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招标、组织施工、质量监督、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等事宜,并定期向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二)青海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作为捐赠者代表,应参与有关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公示使用捐赠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上级拨款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捐赠接收机构与青海省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

何云笑


“生活品质”是新时代杭州提出的城市品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写照。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让杭州这个历史名城有了质的发展:GDP位居全国前列;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发展等各项指标优异;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满意程度较高,并受到国内外广大游人的喜爱,使得杭州成为了真正的人间天堂。杭州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杭州人的开拓进取,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外乡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生活品质”,就是代表人们日常生活的品味和质量,包括经济生活品质、文化生活品质、政治生活品质、社会生活品质和环境生活品质“五大品质”。杭州与北京、上海单比文化创作和欣赏;与广州、深圳单比经济和创业发展;与南京、西安单比历史文化遗存,都肯定不占有优势,但杭州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环境、文化、创业等有机地融合,互为支撑,继而构成了我们这个城市整体的生活品质。
应当说,“生活品质”是在已有经济基础之上,城市的居民们对其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从整个城市发展而言,杭州已经开始向发达城市迈进,换句话说,也就是向生活品质之城迈进,在这个关键时刻,杭州的发展需要的是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应当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文明、合法的执法环境。把构筑生活品质之城建于法治的基础之上,应用法律来保障居民的生活,处理遇到的问题,以法律作为这个高品位城市的坚强后盾,全面打造“平安杭州”、“品质城市”。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首先要从健全、完善城市的法律法规着眼。作为一个省会城市,杭州有着较多的立法权限,这就能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更好更方便地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此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杭州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一系列重要的法规规范被制定实施,为杭州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制度保障。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是现代国家社会的切实要求,一个城市的立法工作,其实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对己身权利的诉求表现,各阶层的利益调和,可以充分反映在立法上。制度性的东西有利于规范整个城市的所有运作,也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平台。杭州的“品质生活”建设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今后的立法应以围绕构筑“品质生活之城”为中心,从百姓最关心、最需要和最想解决的事情出发,做到立法为民、为民立法。
其次,在完善、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后,城市的政府机关,皆应秉公执法,将法治主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尤其在处理城市住房拆迁、(郊区)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医疗保险、大学生就业安置等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依法办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把人民当作城市的主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一切以法为据。特别是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当代民主文明国家,无不以保障本国公民权利为己任,法治基于法制,法制始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就是法律将其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普通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等。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利益),也就是在维护法制,进而维护法治体系。城市的“生活品质”,是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经济、教育、文化、环境、创业等各项“品质”之提升,归根结底,乃是公民权利要求的充分展现,可以由此勾勒出法治与“品质”城市建设的密切关系,将一个高品味之城,容入到法治的庇护之下,其居民,是最为安全和幸福的。
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有救济是权利存在的根本意义,法治的内涵就是依法治理。在整个法治环境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它为城市公共利益与居民私人法益提供了最后的防线。“品质生活”需要强有力且坚持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为其“保驾护航”,在裁判公共利益与私人法益平衡的时候,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这就要求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司法独立,而司法机关则必须以法律作为其认定案件、处理纠纷的惟一依据,不能枉法裁判,以此损害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市的品质提升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又应当是开放的、自由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差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早已解决了基本物质需求问题,朝着更高的追求迈进。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在经济生活当中,不但要遵从客观经济规律,还要遵循法律制度,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生活品质之建设,应当理解为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以想像,若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法治不贯彻的市场环境下,,不平等的现象将屡屡发生,市场将丧失充分竞争的条件,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最终导致其失去活力,各项水平指标随之下降,生活品质也将成为空谈。所以,有品质的生活其基础的就是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则需要法制(法治)。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是杭州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更是人民群众的真实呼声。将法律作为这个城市的根本管理手段,将法律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将法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盾牌,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有着深厚的人治和行政治理传统,人们普遍缺乏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社会事务。随着社会进步,大家会逐渐意识到,法治就是在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法治国家就是他们行使权利最可靠的地方,同时,法治也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法治国家,以人为本就是以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所有的政策、法律、制度规范都以保障国民权益为核心,政府树立了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将行政工作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下,使得其更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现今的杭州已不仅仅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她更是中国的一个象征。在与国际接轨日益紧密的二十一世纪,杭州即将或许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的都市,人们的生活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国际人士会来到杭州,一个有法制基础和法治传统的杭州,将更受世界的认同与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