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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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12号
东宝、掇刀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荆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荆政发[2007]29号)中关于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适当补助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现状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户籍在东宝区、掇刀区的城镇居民及在东宝区、掇刀区行政区范围内所办学校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除中央和省政府对城镇居民给予的补助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也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按人年补助标准为:
(一)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5元;
(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25元;
(三)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70元;
(四)低收入家庭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五)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乡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补助责任。
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以上补助额的55%和45%。
四、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重残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残联基金中列支;
(二)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其余补助资金均由市、区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当年的实际参保的人数、结构、缴费及市、区两级财政应给予的补助等基本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及时将市财政应给予的补助拨到两区的财政社保居民医保专户。
六、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区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拨入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七、区级财政不按规定拨足补助资金,市财政将通过扣缴区级财政资金的方式,扣足拨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52号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遵府办发〔2005〕9号)精神,制定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
一、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帮助市政府咨询论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2、咨询论证市政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
3、接受市政府其它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4、接受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咨询;
5、承担市政府专项调研任务;
6、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咨询专家组的工作方式
1、邀请专家组的成员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就有关具体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2、向专家组的成员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材料,请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3、组织专家就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市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工作咨询。
三、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要求
1、咨询专家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团结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尽可能为市政府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每位成员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2、咨询专家组织成员在接到咨询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3、咨询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参加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专家顺利完成咨询和调研任务。
4、咨询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四、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保障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咨询专家组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市政府及市长、副市长需要请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咨询时,由市政府办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3日前向专家发出邀请函,说明需要咨询的内容,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
2、建立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年中、年末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向咨询专家通报,听取专家意见;
3、对市政府确定由咨询专家完成的专题调研任务,由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4、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咨询专家”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咨询成果”的专家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改造规划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改造实施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
第十三条 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