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0:29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7〕38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7〕22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如下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
  二、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15个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5-9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必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高中新课程实验等基本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因故缺额,可按相应程序替补。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一)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相关政策建议;(二)组织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三)研制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承担质量评价任务;
  (四)指导各学科专家小组的工作;(五)参加新课程教师培训;(六)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五、各学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和指导教师提高课程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能力;
  (二)监控本学科课程的实施情况,搜集、总结和推广课程实施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参加湖南省课改网站等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适时提供咨询;
  (四)参与组织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五)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科小组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学科专家小组的活动由组长召集。
  七、从事教学业务指导时必须严格按照课改理念、课程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不得以个 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指导标准。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科小组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对专家所付出的劳动,由省教育厅适当给予报酬。九、建立指导工作考核机制。一年一考核。对在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资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劝酒人应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杨靖


  近来在在我国发生多起醉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案件发生后,曾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争议,不仅对案件性质即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争论不下,又对定罪量刑时肇事司机主管心理把握上难以定夺。如此问题众多且难成定论。我无意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争辩,在我看来,酒醉作为一种生理反应是醉酒者即肇事司机可以充分预知的,其对后果明确知晓,而其在醉酒后依然驾驶危险物——汽车高速行驶,无论其对发生如此惨烈事故是多么的后悔,但其在事发之前和当时是罪恶的,在他醉酒后驾车之时,已经注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当他选择自行驾车而弃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时候,其已经选择了轻视他人权利,自私轻为的罪恶路径。这种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就构成对社会安定和他人合法权益得严重威胁和挑战,因此,从社会情感出发,对此种人应当依法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并严厉惩罚。

  当然,上述观点只是我一家之言,虽然学界也不乏相似论述。不过,在此问题之外,我更想对问题进行深入得探讨,求本溯源,问问责任到底在谁,同时对此应该怎么办?

  前不久,我看到人大某位同仁写文章,提出如果诸君一起喝酒,假设A君酒醉,且其酒醉系其他诸君劝酒致醉,则其他诸君因此负有对A君的看护义务,简称为劝酒人的照顾义务。这一提法从情理角度看有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这种积极性可以作为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

  众所周知,人一旦喝醉,理智急剧下降,在法律上说就是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足。醉酒者很常见,有撒泼骂街的,有痛苦流涕的,有埋头大睡的,有痛陈家史的,等等。其实上述症状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公共社会秩序得挑衅。可怕得是喝醉之后丧失理智有从事危险行动的,正如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回到劝酒人的照顾义务,我们不禁要问,当某人被他人劝醉后驾车离去,除过醉酒人自行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受害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第三者责任险外,该劝酒者是否应当就其先行为之过错承担责任呢?简单的说,就是B君把A君灌醉了,A君要驾车离去,B君送A君上车离去,或者仅就在酒桌上告别,而A君在驾车离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的B君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劝酒是酒桌习俗,自古有之。不好说什么时候劝酒之风最盛,但当下民众席间喝酒,自然不免劝酒之声,尤以公务场合,私交场合为盛。不客气的说,劝酒除了让喝酒人尽兴外,多多少少包含了劝酒人的挑衅以及胁迫。海量当大官,情谊深一口闷,劝酒实质上是一种文质彬彬的意志强制。好比敲诈勒索,受害人心理害怕,表面上却笑脸相迎交钱纳物,自然是哑巴有口难言黄连之苦。那么,喝酒人在劝酒人的胁迫与意志强制下,逐渐以致最终丧失认识和控制能力,并在此醉酒期间所为之一切行为,当与劝酒人有密切相关。且该相关主要以义务为内容。一旦喝酒人成为醉酒人,并因醉酒间接或直接引发责任事故,那么只要劝酒人未尽必要照顾义务,则对该责任事故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

  所谓必要,是指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当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可能的程度。对于自行驾车的醉酒人而言,劝酒人就负有协助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劝酒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弃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人理当负责。

  劝酒人劝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去行为能力,发生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当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险人,而作为被劝醉人,作为劝酒人间具有过错性质的间接故意行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对劝酒人就其强迫意志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劝酒人劝酒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劝酒人劝酒的结果是造成喝酒人丧失行为能力,同时又过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驾车引发事故,应当说劝酒人的间接故意与醉酒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从保险人和醉酒人处获赔之后,醉酒人当有权向劝酒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困难。即很难认定喝酒人在接受劝酒时的主观心理,因为并不排除喝酒人主动喝酒将自己灌醉的可能。这时,劝酒人并非实质劝酒人,醉酒人须对其醉酒行为负责,当然也应对其放任醉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要注意,除非发生强迫人身自由的情形,即强制灌酒等,这种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

三门县看守所 郑玑


近年来,女性犯罪在我国呈逐年上升趋势,女性在生养、教育后代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女性状况如何,对人类发展、国家兴旺至关重要。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女性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保证看守所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就本所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分析,并对管教方式和方法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三门县看守所1998年1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
(一)年龄结构
年 龄 17—25周岁 26—35周岁 36—45周岁 46—55周岁
人 数 6 27 12 5

(二)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人 数 7 8 27 8

(三)职业状况
职 业 干 部 工 人 农 民 无 业 个体户
人 数 1 1 30 11 7

(四)籍贯
原籍地 三门本县 本省外县市 外省市
人 数 35 7 8

(五)案别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盗 窃 6 抢 劫 3 诈 骗 3 侵占 2
放 火 1 伪 证 1 伤 害 3 拐卖妇女 2
敲诈勒索 1 介绍容留卖淫 5 贩卖假币 10 扰乱社会秩序 13

(六)犯罪经历和作案方式
屡 犯 初犯 团伙作案 单个作案
人 数 50 13 37

二、女性犯罪分析
(一)基本特征
1.犯罪起因具有被动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巨变使男女平等念得以确立,但另一方面,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
2.犯罪行为具有依赖性。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属于弱势群体,她们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女性在诈骗案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常用姿色、花言巧语和自身的“弱者”身分来麻痹对象。女性犯罪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觉。
(二)多元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女性不再像过去深居简出,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泛。无形中,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我认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从自身来说,具体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不良的成长环境。青少年时代生活环境不良:父母离异,吵闹不和;父母亡故,无人照顾;单亲家庭或者被继父强暴等。这些女性普遍辍学,文化程度不高。由于家里缺乏温暖,从小没有得到爱的关怀,也就不会爱别人、关怀别人,相反,对别人产生一种反抗、报复的心理。最终,她们往往离家出走,四处流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婚姻或感情生活受挫。事实证明,婚姻不美满、经常挨打受气的妇女更容易铤而走险。她们在被男人遗弃、背叛后,委屈、愤恨,对男人和社会进行报复。例如,我所新收押的女犯郑某,因不堪忍受其丈夫对她的虐待,用老鼠药放入开水中毒死丈夫。
三是自暴自弃。有些女性在感情受欺骗或受欺辱后,自甘堕落,以至于自身卖淫及强迫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等。
四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道德、法制观念比较差,没有正当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导致违法犯罪。
从社会角度看,主要有三个因素: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追求享乐主义的人增多,对人在潜移默化产生影响。相反,一个健康的、强有力的社会主流文化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在遭受政府严厉打击的情况下,“地下性产业”仍然难以遏止,主要原因是有这方面的需求。根据市场经济法则,需求必然导致供应。为什么会有这种需求?我们只能从文化、价值观角度去寻找原因。
二是人口流动加大,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流动人口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干起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也就无所顾忌。正如一个被收监的卖淫女说:“如果在本地,绝不会干这种事。”
三是现有的惩处机制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女性违法犯罪者在劳教所里接受的教育与她们在社会上接受的流行观念脱节,而且由于种种条件限制,目前受处罚的违法妇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违法犯罪成本低廉,又使她们产生侥幸心理,勾起更多犯罪欲望,也使另一些女性受到“启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劳教处理后,这些女性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也是个难题,需要全社会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