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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2:25:35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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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6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职务的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图书、资料管理、咨询、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业务;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获校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c.历年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其中两次以上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工作经验丰富;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前三名);
   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并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正式出版主编1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长期献身于图书、资料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经过全面考核,表明确能胜任相应图书、资料技术职务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l.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两项。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馆员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校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4、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其它
   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必须提供图书馆学、情报学方面的论文一篇以上。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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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科技发[2012]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和人才强交战略,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加强创新驱动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抉择。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交通运输仍处在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交通运输发展需求总量不断增长、需求层次快速提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技术难度加大,行业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实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服务的协调发展任务艰巨。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必须把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走以创新求发展之路。
(二)提高创新能力是加强行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行业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行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型的迫切需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业科技创新体系不够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不够深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不够突出,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相对薄弱。必须消除限制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把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作为行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
(三)加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和人才强交战略,以促进科技创新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四)加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有效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服务能力,大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健全和完善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落实和完善资金投入与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效益大幅提升,在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组织与管理、安全与应急保障、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信息化等领域有关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上,取得一大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
(五)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型企业;实施企业创新计划,支持企业为适应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等需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加快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六)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服务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培育国家和行业重点科研基地,支持具有科研优势和行业特色、承担全局性和战略性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创新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大力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研究。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深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管理体制、人才培养和收入分配等方面改革,强化公益研究,以市场机制促进应用研究。
(七)增强科技创新的开放性和协同性。完善创新合作机制,广泛利用全社会科技资源推进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积极吸纳全社会科技创新成果支撑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学选题,以行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水平的选题引领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协同创新,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八)提高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推广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装卸机械制造等领域的成熟技术和标准规范创造条件,提高我国交通工程建设、科技咨询服务和交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和信息,推动我国关键技术突破,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科技自主创新。
三、创新管理,增强科技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的管理模式。把握行业科技创新的特点与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重。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效能。组织和引导部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高效、务实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的高度融合。
(十)深化标准管理改革。标准化工作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标准要及时体现创新成果。健全标准制修订协调机制和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支持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标准和管理体系,积极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与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共享,推进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产权交易。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成果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十二)完善竞争机制。推进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支持部属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竞争与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科技项目的成果质量与创新水平。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突出成果的创新性、成熟性、实用性及对行业发展的实际贡献,逐步探讨由主观评价向客观评价转变,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评价与奖励,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统筹协调,改善科技创新的条件与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规划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组织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和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十五)完善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部科研资金重点投入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在成品油消费税返还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用于科技创新。积极探讨财政资金科技投入的“以奖代补”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六)强化人才保障。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托重大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基地,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特别是高水平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潜心研究与长期积累。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科技创新特点与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及标准,强化人才动态评选和客观评价机制,突出对人才实际能力、创新业绩、创新潜力的考察。加大力度,对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和宣传。
(十七)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致力于科技事业,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提倡独立思考,保障学术自由,营造科学民主的学术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努力营造激励和支持人才不断进取、敢于创新、勇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0月25日





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北京、天津、鞍山、苏州、南昌、宜昌、青岛、长沙、
成都、乌鲁木齐等十个城市建立一批国家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有机结合,整体推动创
业活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国的创业培训工作提供示范和样板。我部为基地提
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教材开发、研讨交流等服务,并依托创业培训上海
师资进修中心,为基地和全国培养一批专业化师资。同时,在中国劳动力市
场网(www.lm.gov.cn)建立专栏,即时发布各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各基地所在市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抓紧研究
制定基地工作方案,加强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并充分发挥基地在创业
促进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的创业促进工作。

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