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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1:28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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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61号)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航各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及民航局的统一布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一方面迅速调配运力,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紧急空运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灾区空管和机场保证部门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还较好地保证了航班飞行的正常有序。
当前,抗灾救灾正处在关键阶段,救灾飞行任务艰巨,航班飞行任务繁重,为确保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期间的飞行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部门要明确分工,成立两套班子,一手抓空运救灾,一手抓航班运行。做好抗震救灾和日常生产两不误,绝不能因发生事故给抗震救灾工作添乱。
二、要严格执行规章标准。一是严格遵守飞行人员飞行小时限制规定,防止因疲劳发生安全问题;二是切实加强飞行前准备,严格掌握天气标准和飞机放行标准,防止飞机低于标准起降,防止航空器遭遇雷击和颠簸致伤事件的发生;三是严格执行空管、机场、安检及油料等勤务保障规章制度,防止因保障环节疏漏引发事故。
三、要特别加强直升机空运救灾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民用直升机抗震救灾飞行指挥部要加强直升机救灾飞行的组织领导,研究落实飞行安全、运行控制、维修与航材保障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救灾区域天气标准和目视间隔标准。直升机机组在救灾区域执行任务时,要加强守听,并服从军方的管制指挥。
此外,要制定和落实救灾飞行医疗保护措施,防止因健康原因影响救灾飞行任务的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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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
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
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过去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是否补缴问
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铁路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见,铁路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可暂由你部按系统统筹(包括营运部门和直属企业),统筹的具体方案,报经我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1987年1月5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6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级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优化资金投向,逐步改善中央级重点科研单位的研究手段,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93〕国科发财字476号)的有关要求,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以及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匹配自筹资金等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财力状况和科技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有计划、分期分批、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安排,重点支持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的更新,但不得用于新建的重点试验室和工程研究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在对所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院所的重点研究项目需要更新的大型仪器设备(一般是指10万元以上的设备),编制本部门仪器设备3年更新滚动计划,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自筹资金和预期效益等作详细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专项资金是用来支持中央级科研单位更新仪器设备的补助经费,各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匹配必要的自筹资金,其匹配比例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院所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仪器设备购置价格的10%;开发类院所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仪器设备购置价格的25%。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负责审核各主管部门报送的3年更新滚动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中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主管部门应对纳入3年更新滚动计划的仪器设备和已经用国家科委、财政部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2.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的下年度末,向两部委报送这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3年更新滚动计划结束后,应报送本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作为审批新开始的3年更新滚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3.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科研单位在半年之内予以安排落实。无特殊理由逾期不落实的,将由国家科委收回专项资金。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用专项资金另行购置非批准的设备时,应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备案。
4.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凡用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及时挂上“财政部、国家科委专项资金购置设备”的标牌。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内,进行核算与管理。
5.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本补充规定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