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1:43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广字[2008]85号


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推动我国广告业发展,提高广告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和整体水平,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加速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民族品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体育、影视、媒体、信息、会展、创意、中介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活力。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广告经营单位17.3万户,从业人员111.3万人,经营总额达到1741亿元,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推动民族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进入了国际广告市场前列。但是,制约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多年来我国广告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展,但具有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业发展存在区域性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差距明显;广告从业人员中,高端专业人才较少,缺乏国际广告运作经验;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缓慢,缺乏有效的鼓励措施和激励机制;广告诚信度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关键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存在严峻挑战。“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推动广告业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日益增强;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兴广告媒体充满活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和区域经济的加速发展、国家和地方对发展创意产业的关注和重视,为广告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拓展空间。因此,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把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广告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努力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在国际化视野下发展中国广告业,走中国特色广告业发展道路。创新观念,完善体制,健全机制,逐步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以发展创意产业、技术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契机,积极调整和优化广告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健全广告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广告业发展的促进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以中华民族优秀品牌战略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主干,以优势媒体集团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广告经营总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使广告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广告企业。

形成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整合广告经营资源,发挥经营特长和优势,开发和推广新技术,发展和规范新兴广告媒介,形成一批大型综合性的广告媒体。

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以创意产业为增长点,促进区域广告创意基地的形成,培育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在完善广告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

建立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快广告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研修基地建设。

壮大公益广告事业。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广告法律制度

按照依法行政和对广告业统一管理的要求,研究国际广告业发展规律,借鉴相关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广告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加快《广告法》及配套法规的修订进程,完善广告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依据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和鼓励发展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及服务的政策措施。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告业的用电价格逐步实现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基本同价;进一步规范广告业价格形成体系;清理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三)完善广告业发展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广告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广告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方式,指导广告业规范发展;积极推进广告代理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广告经营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四)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

积极调整投资结构,在广告业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开拓业务。

(五)增强广告企业竞争力

1.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深入研究广告活动主体的新构成、新特点和新趋势,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提高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水平。

2.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建立广告企业改制信息交流平台,做好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的中介服务,积极推进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使广告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增强经营实力,优胜劣汰。

3.加快培育大型专业广告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在国际广告市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做大做强;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为其提供全面服务的广告公司,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4.提高中小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国内外广告服务市场;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进行扶持,使其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

(六)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

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鼓励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降低广告投放成本。支持互联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创新广告技术和经营理念,借助现有的创意产业园区平台,充分发挥创意在广告业中的核心作用。

(七)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

加强与国际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国际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我国驰名国际品牌、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国际广告产业链。引导具有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中国广告业。鼓励国内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八)协调区域广告市场发展

围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服务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发挥各地区经济社会和广告业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广告市场繁荣和广告业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发达地区广告业调整结构、提升水平,形成发达的广告市场中心区域,辐射带动其他区域广告业发展。大力培育中西部地区广告市场要素,支持有潜力的广告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区域广告业发展活力。鼓励支持广告资源跨区域整合和布局,促进广告业区域合作与发展。

(九)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1.加强广告教育的专业建设。配合国家教育改革政策,优化教育结构和课程设置,提高广告师资水平,改革教材体系,创新教学方式,开展广告新媒体研究,促进现代科技在广告专业教育中的普及和运用。

2.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不同类别的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专家;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实践基地。

3.健全广告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着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养教育、职业教育,有序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合法、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国际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



(十)建立具有广告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鼓励广告原创作品进行作品登记,广告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依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同时探索和建立企业内部的原创作品及策划方案申请投标前的备案保护制度,鼓励广告企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依法保护广告企业多种形式的创新研发智力劳动成果。重视和加强对知名广告企业商标的保护,以及对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侵犯广告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一)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1.提高公益广告水平。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文明、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文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鼓励开展公益广告学术研讨,继续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建立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2.加强公益广告制度建设。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公益广告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对公益广告的贡献程度,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研究公益广告发展的扶持政策,形成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

1.强化广告行业组织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支持广告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等功能作用。

2.完善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广告业统计基础工作,准确界定广告业统计范围,科学设置能够反映广告业基本状况和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3.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推进广告媒体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广告业经营信息、诚信信息的交流,建设广告监管和自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为宏观监管和投资主体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建立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诚信经营数据库,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规范广告经营秩序,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5.推进广告经营规范建设。制订各类媒体广告发布规范以及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和广告代理行为规范;依据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管理规定,明确其广告发布形式和规则。

6.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和广告史料保护。鼓励广告业发展政策研究,深化广告监管制度和广告学科理论研究。加强广告业发展的理论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广告与品牌理论体系。鼓励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广告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广告方面文物、标本及史料的搜集、保管与研究。

(十三)提高广告监管体系效能

1.完善广告监管体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具体事权分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广告发布指导和监测,完善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广告监测机构,有计划地分步建成覆盖全国的广告监测网络,形成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消除违法广告影响;优化广告监管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综合治理广告市场。

3.强化广告社会监督效果。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鼓励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监督广告活动,使社会监督成为广告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改进广告监管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电子政务,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科技水平。

(十四)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制度,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推动广告业加快发展。

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拓展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完善行业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狠抓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及时理顺房地产产权关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闲置土地和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但未验收,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没有规定动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当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是指消费者购买的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商品房。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处理积压房地产工作中的房产和土地权属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益人可依照本办法向房地产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一)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已开发建设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房地产转让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清偿到期债务时双方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以抵押房地产作价抵债的;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议以房地产清偿债务或者债权转股权的;
(五)持有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权属法律文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其他房地产产权不明确需要申请确权的。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进行房地产产权确认的房地产权益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在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房地产权益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应当在省政府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异议征询公告,并在已交付使用的有关住宅小区(大厦)张贴。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的名称、位置及四至、面积、建设情况、产权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异议机关。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与房地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产权异议征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异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填表登记。
经受理异议机关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异议成立的,不予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条 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竣工验收手续的积压商品房,可给予发放分栋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停缓建工程,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出让或者转让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市规划意见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涉及同一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投资者、债权债务人,能够达成产权分配比例协议、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按其协议比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分栋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办证义务的,只要提供房产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可直接给房地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办理转移登记发证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办理分
栋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并保存,待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费用后,再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消费者未缴足房价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购房款,待达到购房合同约定的办证条件后,可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产权证书。
第十条 房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债,抵押权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他项权证登记文件和以抵押物抵债的书面协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对抵押的效力没有异议,且不涉及第三人权益,抵押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协议书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给消费者商品房,消费者已基本付清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又将该商品房设定抵押贷款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为消费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出让的土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原因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开发资金并转让或者多次转让,现时受让人提供政府批文、红线图、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和付款凭证的,可依法直接为现时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核发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分割转让土地登记,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双方对转让合同效力无异议,且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可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合作、转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确无能力交付出让金的,可由受让人提交延期付款承诺书,先予以办理过户手续,由有关部门继续追缴所欠款项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因未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已缴纳金额办理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人拖欠税款,但最终受让人已缴纳其应缴税款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为最终受让人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转让人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土地,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产权转移的,权益人可凭行政复议决定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权而暂缓办理的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可采取其他措施补办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积压房地产产权登记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废止。



1999年12月21日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各类投资者同等待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收入,下同),是指行政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从立项或征地到形成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全过程,以及在二级市场交易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事权范围内的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资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本市现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部分收费项目暂停收取三年;对具有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转入服务性收费;对标准偏高的收费适当降低。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取,统筹安排,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实行集中收取。下列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
(一)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三)文物勘探发掘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绿化易地建设费
(七)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九)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一)至(五)项合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
其余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渠道收取。
第六条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七条 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对投资者进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咨询;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办理费用收缴及相关业务。
第八条 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内应悬挂公示标牌,公示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收费环节等内容。
第九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银行代收制。投资者持服务机构或执收单位出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或到代收专柜及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收费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条 凡纳入一站式收取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实行一站式集中收取。对情况特殊,不能一站式收取的收费项目,应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缴费的原则,确定收费环节和办事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费由市财政、价格、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确保本办法所示收费项目及时准确收取。对未缴及少缴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经市政府批准的缓缴部分费用的项目在办理竣工手续时,必须缴清缓缴费用。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收费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要对收费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超越本办法确定的范围,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费的,有权向市价格、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投资者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投资者有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调整,每年应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的,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本市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改变现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财政局会同成都市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1、消防设施配套费
2、工程综合保证金
3、小区公建配套费
二、暂停的收费项目13项:
1、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2、土地证书费(只在建设项目中)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4、考古调查费
5、临时绿地占用费
6、公路占用费
7、占道收费
8、规划档案利用费
9、利用档案收费(国土)
10、预防性卫生监测费
11、房屋权属证书费(只在建设项目中)
12、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费
13、夜间施工管理费
三、保留的收费项目29项:
1、劳动合同、建筑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原标准50%收取,并不能强制鉴证)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标准的70%收取)
3、房屋登记费(含总登记、转移登记,按原标准的70%收取)
4、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原标准的70%收取)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7、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征地管理费
9、耕地开垦费
10、农转非退养人员安置统筹费
1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2、土地闲置费
13、土地复垦费
14、环保超标排污费
15、城市地下水资源费
16、绿化损失赔偿费
17、公路损坏补偿费
18、市政设施赔偿费
19、地产交易手续费
20、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21、绿化易地建设费
22、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3、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24、文物勘探发掘费
25、工程定额测定费
2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7、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28、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9、新菜地开发基金
四、转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9项
1、环境影响评价费
2、招投标业务费
3、测绘收费(不包括地籍测绘)
4、代办手续费(代办拆迁、建房)
5、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按国家规定范围)
6、环境监测收费
7、建筑垃圾处置费
8、公路工程质量及检验检测收费
9、新建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