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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4:32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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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22号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部门财经行为,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意识,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会计工作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
(三)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 (五)擅自动用预算准备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擅自决定;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
(八)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九)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
(十)滞留下拨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罚款项目;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
  (三)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
  (一)截留、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五)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投资资金。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 将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
(三)擅自随意核销债权,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四)其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公款私存;
(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三)违反统一岗位津贴制度;
(四)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购物卡;
(六)违反规定占用公款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
(七)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第十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上述问责情形或下列需要问责的情况,市长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计、行政监察等其他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五)新闻媒体曝光材料;
(六)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市长在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责成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后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首长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调查工作予以配合、协助。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采用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有问责情形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拒绝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财经责任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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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 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积极参与投资政策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我国交通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该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意见及建议。
(四)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包括有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初审、预算外收支及资产监管等。
(五)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工作文件依据见附件1。
二、各专员办要继续认真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保障财政经济建设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日常监管工作是各专员办保证相关财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是有关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今后,财政经济建设系统有关中央收入监缴、支出和费用的核定等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由当地专员办负责。授权各专员办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电力监管费等有关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执收、监缴、退库情况审核;
(二)国家留成油收缴及串换费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等中央支出审核及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授权的其他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日常监管事项及文件依据见附件2。
三、各专员办要继续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变动因素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调查)任务。专项检查(调查)涉及的内容一般为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突出、反映强烈的尖锐事项。这就要求各专员办一如既往地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的各项专项检查(调查)工作。对这些专项检查(调查)工作,财政部将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调查)计划或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布置。
四、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按照专员办开展业务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专员办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
(三)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办法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专员办;
(四)涉及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业务的新政策、新制度、新办法出台时,相关发文应抄送专员办;
(五)涉及专员办日常监管的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文件,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应抄送专员办。
各专员办要根据上述授权及要求,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作用。
总之,各专员办在以往的财政经济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也予以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希望今后各方更加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
附件:1.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2.日常监管工作文件依据

抄送:国家审计署。

附件1:

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6]702号
5.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4]151号、152号、15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2000〕40号
7.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5〕6号
8.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994号
9.有关预算编制规程、预算指标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一年四月八日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开发我市人才资源,加强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财政性资金。人才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市人才资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人才资金,审批人才资金的使用。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会长由市人事局局长担任,理事由市组织、科技、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的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资金的回收部分;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人才资金。

  第七条 人才资金主要用途:
  (一)为我市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组织赴外地开展人才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二)为我市储备符合长远人才资源规划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
  (三)为培养开发我市适用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
  (四)为我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从事有较高科技水平或学术价值的论著出版提供资助;
  (五)其他经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定的人才资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才资金的程序:
  (一)申请人才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批。
  (二)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在收到申请单位或个人材料后,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
  (三)获得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与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签订《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未履行合同的,收回资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才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人才引进的,人才引进方案必须经过市人事部门批准,人才引进对象应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用于人才储备的,储备人才须由市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储备的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用于人才培养和开发的,必须有具体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或规划,培养开发工作应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四)用于科研开发的,该科研项目必须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的项目认定;用于论著出版的,该论著应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五)博士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必须取得博士学位。

  第十条 凡获得人才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效益或引进人才取得收益的单位,应偿还资助本金。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人才资金由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统一掌握使用,在市财政设立专门帐户,由财政统一拨付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 人才资金的管理要严格遵照国家财经纪律要求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帐目要清楚,每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