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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4:34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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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免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三)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对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同意。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发展苗木生产,加强种苗质量监督,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六条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对因不负责任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标准的,责令补植或者重造。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林权单位应当对栽植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应当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林木的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八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根据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
(三)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
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花草,其权属所有者或者管护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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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2〕4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通俗简称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的管理,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市直机关单位目前在公共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种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财物。
第三条 政府对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使用,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坚决纠正“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  公共财物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三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构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暂付款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  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清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确保财务会计核算报表反映信息的真实性。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三)租借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单位的公共财物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借用或占用,如有出租出借的,要求借有借据,租有合同,并不得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损坏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经过招投标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法。
(一)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入帐,其中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价值。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六)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八)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九)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目固定资产中减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五)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一)核准程序。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和签署意见,经核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帐户。
(二)审核权限。房屋、土地、车辆和仪器设备单位原值在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经主管部门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凡单位价值不足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单位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工会法》和《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好工会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群众围绕党和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联席会议紧紧围绕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商议如何进一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交流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决策和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就业、困难职工帮扶、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处理社会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等其它涉及职工、工会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通报政府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规章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工会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研究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突出问题;
(四)听取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
(五)听取工会对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总工会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会后发布新闻。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商议确定。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所要研究的议题有情况、有问题、有具体解决方案,并经过所涉及各方充分协商,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紧急事项需要提交研究,可视情增加。
六、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双方领导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正式印发,并指定督办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反馈落实情况,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七、各县区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八、联席会议的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