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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8:21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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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3 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外包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IT服务等。

第四条 企业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避免核心业务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重大业务外包的决策。

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承包方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切实做到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的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候选承包方中确定最终承包方,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业务外包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业务外包实施的管理,严格按照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外包,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做好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加强与承包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和解决外包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业务外包,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做好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务外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

承包方违约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完成的业务外包合同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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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245号



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苏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训对象
(一)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四)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1.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颁发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创业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学完规定课程,制作的创业计划书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学制一般为2年,由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确定招生院校,统筹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自主选择报读相关学校。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国家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
2.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国家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属地管理,就近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在苏州市范围内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市(区)组织安排,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市组织安排。
第五条 宣传动员
(一)市民政局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公开信和报读指南。
(二)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在市各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教育网站和军分区政工网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工作,准确宣传和解答有关政策。各市(区)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第六条 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上旬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二)确定承训学校、培训机构。承训学校、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选择省级以上重点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和相应重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发布招生信息。各级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四)自主报名入学。
1.各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各级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2.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行政介绍信,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也可按时报名参训,入学所需档案材料,可由所在民政部门补办。
3.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将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统计汇总并按承训学校、培训机构分类后,分别交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由其与招生学校、培训机构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统计汇总数据。
1.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2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培训机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提供给市民政局、财政局。
3.各市(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第七条 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三)规范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强化思想教育。各地各部门、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五)加强心理辅导。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六)狠抓校风校纪。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七)注重培训质量。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第九条 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1.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2.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3.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其他各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和选择的培训项目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条 检查考核
(一)对市(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市(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1.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2.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3.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培训机构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职业技能学制教育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取证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 奖励、处罚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并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 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