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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24:21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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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按照《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要求,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市直牵头部门根据《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办会签后印发。市直牵头部门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市财政局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对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统计局负责进行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各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分工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37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5个项目,每项考核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考核分值各为100分,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和资金保障考核分值各为100分,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分值100分。市民生办汇总统计时不保留小数。

  第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牵头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 市直牵头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对县、区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应明确分值,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市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县、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县、区通报。根据各县、区得分排序情况,设置“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若干名。市政府对获奖县、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获得“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的县区,推荐参加省政府“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工作积极性,切实把我市33项民生工程任务落到实处并确保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及《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201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的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和市政府与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签订的2010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省级考核和市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省级考核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法组织实施考核。

  市级考核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实施。市级考核分为综合督查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和日常工作考核三种形式。

  综合督查考核主要采取实地查验、材料查阅、民意走访等方法。

  社情民意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宣传工作,向市民生办报送民生工程基础数据库、各类报表、资料、信息,完成市民生办布置的相关工作等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分值。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省级考核90分,市级考核10分。

  省级考核分值依据省直部门对我市单项民生工程的考核结果直接折算。

  市级考核中,综合督查考核6分,社情民意调查2分,日常工作考核2分。

  第七条 考核分值汇总。对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省市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折算汇总排序(同一部门牵头实施多项民生工程,按各项民生工程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得分排序情况,设置前2名为“一等奖”、3至5名为“二等奖”、6至8名为“三等奖”。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补工作经费。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在对市直牵头部门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根据全省排序前八名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加0.1分,对获得前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根据全省排序十名以后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减0.1分,后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减0.1分。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市民生办依据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考核得分,直接折算该部门在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中民生工程工作的得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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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 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第六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
第十二条 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建设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仅从1990年到1994年底就先后有七十多个机场在新建或改扩建。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跟不上,缺乏应有的规章、制度,使得机场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以及远期的扩建发展都带来了隐患。厦门机场油库泄油事故就是由于设计错误所致。为适应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六条,就《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管理,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规模、标准的控制及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机场工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0〕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51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计生办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居住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经全国、广东省统一考试颁发的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计生办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流动人员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校。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学位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待遇者,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三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户待遇的流动人员,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持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市紧缺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核查。
市志愿者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0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