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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0:35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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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函》(沪府函〔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市关于在闸北区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方案。建议将名称定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先行授予“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筹建)”的牌子。待筹建工作完成后,经核定正式挂牌。园区筹建的组织管理请上海市政府确定。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创新点,成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推动力。上海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地区,尤其是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建立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必将对上海乃至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筹建工作应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为主要任务,完善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明晰发展重点。加快体制创新,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逐步扩大园区的规模和影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好园区的筹建工作,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原则同意所提政策申请。具体意见将另文下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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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30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为国家二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负责。
第三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负责管理以下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及管理工作:
一、能源部所属电力直属、归口单位和共管单位的电力部分;
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三、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电力部分的投资项目);
四、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中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
五、归口管理的四个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协调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下单机进口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审 查 原 则
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
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
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
第十条 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单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要先在国内招标。部进口审查办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制订招标计划。国内中标的设备,不批准进口。

第三章 审 查 程 序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抄送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会同项目审查部门研究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报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提供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3.设备分交明细表。主要设备应附选型说明;
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列在设备分交明细表中,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引进单位另填写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审批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
4.备妥外汇和人民币的证明(或该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文件);
5.引进单位的报审公函。
三、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如符合报审要求,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在十四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第十二条 单机进口的审查
一、报审单机必须提供的文件:
1.由使用单位填写订货卡片和卡征说明(一般单机一式五份,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一式六份);
使用单位如为基层单位时,应有上级司、局级主管单位同意进口的公函或在卡片上的使用单位公章旁盖章认可。
2.对大型复杂设备应另附申请进口说明(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国内同类设备的制造情况和性能对比);
3.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归口统订单位办理时,在报审时应有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盖章的设备清单(设备名称、主要参数、数量、金额、使用单位)。
二、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符合送审要求后,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设备或有特殊情况,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三、物资部管理的机电仪外汇安排进口的一般单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物资部审批;
四、国家科委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初审后送国家科委审查,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五、维修用零部件、元器件不受审批限额限制,由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批;
六、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无偿赠送和贸易往来赠送的机电产品,由主管司、局出具申报函,并附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合同、协议,按单机进口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由经贸部组织办理进口手续的易货贸易、小额边境贸易、直接对台贸易、国际无偿援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整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经贸部审批;
八、进口集成电路,填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一式四份,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机电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需进口机电设备,先由引进单位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到归口单位初审),再按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一般机电设备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取得进口许可证日止)。

第四章 进 口 审 查 管 理
第十五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统计报表连同原始资料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
第十六条 限额下引进项目的审批通知书和批准设备进口清单,在批准日起三日内抄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所属单位进口计划管理和进口审批指标管理。
各单位于当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机电设备进口情况和效益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计划,报部进口审查办,经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后实施。
对未能列入年度进口计划的引进项目和单机,各单位可在六月底前提出下半年的进口计划,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核、汇总后上报,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进口计划,没有进口审批控制指标,不办理引进项目或单机进口的审查。
第十八条 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后续管理。凡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查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不论限额上或限额下),各引进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后,向部进口审查办报告设备进口的进行情况。
引进单位在引进项目投入使用六个月后,总结引进的经验和投入使用的效益,向部进口审查办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密切配合部有关司局研究在电力、煤炭行业中引导进口投资的方向,制定专业引进规划。

第五章 复 查
第二十条 批准进口的限额以下机电设备,经对外谈判,其用汇额达到限额以上时,应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谈判中,如需修改已批准进口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或实际用汇额超过原批准用汇额5%(不含汇率变化),均需送部进口审查办复核,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办妥有关手续,可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半年。

第六章 违 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属违章:
一、进口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或已办审批手续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对外签订合同;
二、擅自修改批准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及用汇额,未经原批准进口的审查机构办理复审手续,自行对外签订合同;
三、将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逃避审查;
四、倒卖进口批件,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进口,部进口审查办不补办批准手续,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9月30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从市财力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的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归集部分资金,设立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明确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突出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类项目、市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节能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专项支持的项目和省、市年度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可适时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基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做大资金规模,以创投公司的方式支持产业项目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在银行放大使用,向企业法人提供贷款支持。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亿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并视贷款放大倍数给予担保公司适当的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投资方式。通过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此方式待具备相应条件后,另行制定具体指导意见。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七条 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中归集4000万元,作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可从其他专项资金中另行解决。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效用,引入担保机制,以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引导,最大限度增加银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贷款。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具备良好的资信和资金流,经营管理科学规范,还贷能力较强。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工艺先进、技术成熟,产品的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且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二)项目投资额和年新增税金要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项目年新增税金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1000万元以上;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对增加税收、拉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或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呈报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备案确认书或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函和新增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原有工业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证)。
  (三)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和汇总表,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合格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已获得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2008年以前已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未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受理该企业提报的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受理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预审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请示文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和相关产业的权威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统筹平衡,审定拟支持的产业项目,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三)依据审定的项目名单和支持额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担保机构和企业法人发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已确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企业法人持《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与贷款担保公司和银行联系,落实审贷、放贷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组织实施,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使用的稽察和管理。稽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第六章 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要求上报项目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开始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估、检查、稽察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核减、停止拨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贷款担保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后积淀的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用于后续项目贷款担保;如本办法停止实施,积淀资金按照原渠道归还市财力,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计划使用,且不占用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