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8:47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3]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各地要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今后各地要将《标准》作为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标准》统一适用。

  二、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开展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要严明执业纪律,严格执业要求,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请及时将《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

  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

  2013年10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车和机动车(含发动机驱动和电动机驱动)。
非下肢残废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必须安在车辆靠背正后方。
第四条 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人力车保持铃、闸、反射器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厘米;
(二)机动车保持喇叭、闸、灯光齐全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七十立方厘米,电动机功率不超过二百瓦。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车。残疾人人力车需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听视力良好,经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车并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行驶证后,方准驾驶。夫妇双方均为下肢残疾者,符合领证条件的,一车可办理两个行驶证。
第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按非机动车年检时间,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年检。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在行驶时应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进,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
(三)最高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四)转弯时,机动车须打开转向灯,人力车须伸手示意;
(五)不准两车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严禁酒后驾车;
(七)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八)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载物高度不得超出驾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两侧车轮,前后不得超出车长。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改装各类残疾人专用车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仍在道路上行驶的,给予注销车辆牌照。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1日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1998年3月20日,文化部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奖一次。

二、奖项设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和文华新剧目特别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
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
文华新剧目特别奖是对某方面有突出成就而应受到奖励的新剧目的评奖。
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三年一评。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每届总数不得超过18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每届数量不超过25个,文华新节目奖每届数量不超过15个,文华新剧目特别奖每届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6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10个。文华新剧目特别奖不评单项奖。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评条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节)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2、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3、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4、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6、参加评奖但未入选的剧(节)目在规定期限内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
7、已获文华新剧目特别奖的剧目,经过加工提高,可申报文华新剧目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须进一步加工修改,在质量上要有显著提高,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四、评奖机构
第十一条 文华奖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舞剧组、儿童剧组、小节目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实行评委评奖意见和获奖剧(节)目评语公开发布制度,评奖意见和获奖评语均在《艺术通讯》上公布,以利于社会对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1、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
2、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节)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写出评奖意见,然后进行差额提名。
3、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和文华新剧目特别奖,并写出获奖评语。
4、在已获得的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5、荣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取得参加中国艺术节的资格,参加在中国艺术节上进行的“文华大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四分之三。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票数过半者有效,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十九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4日颁布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