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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2:03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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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确定决策事项的起草部门。

  第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配合部门等其他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决策草案应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风险评估的决策,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某些领域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决策起草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草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决策起草部门拟不采纳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等,将决策草案修改为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通过本市公众媒体或者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公布的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其他决策方案。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对于决策事项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送审稿以及决策起草说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未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送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送审稿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送审稿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决策送审稿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送审稿,补充完善草案拟制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起草部门送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认为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提交市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时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决策送审稿应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以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每年选择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决策后效果评估。决策执行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决策执行部门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本规定程序,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江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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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

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 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

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政字〔200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探索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新经验,着力研究解决当前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高检院政治部《2004年检察政治工作要点》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本依据,以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成果体现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

二、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

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一是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深化。要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基层检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思想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要求的先进执法理念,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结合解决突出问题进行深化。对2003年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针对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近年来已结案件扣押款物的处理情况适时进行集中清理。三是结合开展岗位练兵进行深化。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公诉人论辩赛等检察技能竞赛,推动人才强检战略的实施,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把深化主题教育活动与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争创先进检察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求真务实,紧密联系实际,并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发展进步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始终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点,在去年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完成检察长换届和班子调整的基础上,今年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上。省、地两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对工作滞后的要加强帮促,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的要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抓队伍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各项检察工作。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今年要由各省级检察院负责,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进行一次短期轮训,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真正从一把手、领导层强化依法办案、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观念。高检院将先行举办基层检察长培训班进行示范,各地要力争在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轮训任务。

四、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始终常抓不懈,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突破口,逐步健全检察机关的干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基础设施装备规范,统一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实行流程管理,有效加强对执法质量、效率的过程控制,科学评价干警的工作绩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严格的制度和科学的机制规范机关管理、干警言行和执法活动,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运用于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提高基层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的水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推进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拓展基层检察院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高检院将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以规范化为基础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五、大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成果的推广运用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高检院将于今年底组织开展先进检察院评选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要树立正确的争创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按照先进检察院的标准进一步严格要求,同时大力提倡基层检察院不甘落后、不畏困难、奋勇争先,在基层检察院中形成争先创优、共同进步的良好态势。

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示范院建设。各省级检察院要在认真总结示范院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示范院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涌现出来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层检察院纳入到示范院行列,不能很好地发挥示范作用的要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示范院建设成果的交流推广力度,组织基层检察院到示范院参观学习,促进示范院之间的交流研讨。高检院将适时总结推广有关成果,为示范院之间加强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搭建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检察长牵头、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对口负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省级检察院要坚持宏观领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统一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着重在加强具体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精力都应当向基层倾斜,坚持领导定点联系和部门对口包院制度,重点是要联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检察院,指导、帮扶它们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各级检察院都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重点探索解决困扰基层检察院建设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的新办法。要针对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基层院、城区与市县基层院、先进院与后进院以及干警人数多少、检察业务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实行科学的分类指导,使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更加切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逐步推行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按照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