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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1:37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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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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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保障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
(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
(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三)评估验收工作,按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四)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
二、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五)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其他地区的县初中入学率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1997年前(含1997年,下同)达到85%以上,1997年后达到90%以上;其他县1997年前达到80%以上,1997年后达到85%以
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六)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90%以上,初中达80%以上。
3、从1990年起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从1993年起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4、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小学、初中公办、计划内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工资无拖久现象。公办教师按时如数发放工资;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国家补助部分按时如数发放,乡统筹部分按月或按季如数兑现落实。
(七)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三个增长”,即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以财政拨款为主。
2、小学、初中生均事业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当年省制发的相应定额予以落实。
3、在城乡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4、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依法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
(八)办法条件的指标要求
1、办学条件的各项指标,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累计达到总分的85%以上的为合格。
2、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具体标准是:小学的设置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城市每所小学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5公里。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农村初中全乡
统一编序命名,每所初中规模一般在4-6轨。城市每所初中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3、小学、初中的校舍(主要指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小学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3.3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3.5平方米以上;初中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4.5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4.8平方米以上。学校危房控制在
1%以下,并能及时消除(学生不能在危房中学习)。
4、教学仪器的配备。乡政府所在地初中达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所规定的二类标准。其他初中1997年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乡中心小学的仪器,1997年前达省教委规定的二类标准。1997年后达一类标准。其他小学1997年
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音乐、美术、电教器材的配备,各初中、小学1997年前均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生均图书小学10册,初中15册。所有初中、小学都要有常用的体育器材、劳动器材和劳动基地。
(九)教育质量的要求
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小学1997年前达97%以上,1997年后达98%以上;初中1997年前达90%以上,1997年后达95%以上。
三、评估验收程序
(十)各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首先逐乡(镇)抓好实施工作,待自查自评全县(市、区)达到“普九”标准后,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查合格,并出具同意验收的复查报告,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普九”评估验收申
请。
乡(镇)的“普九”检查验收工作,仍按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省根据县(市、区)的申请,每年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视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并报国家教委。
四、奖励与处罚
(十二)凡经评估验收,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奖励。
(十三)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称号,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1、在评估验收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对1997年前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和1997年后验收的县(市、区),省将按1997年后的标准进行复查。
(十五)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办法中有关项目指标的说明及各种验收表册,由省教委另行制订。



1996年2月16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囱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1-2002,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2.2、4.1.6、5.2.1、5.6.1、5.6.2、6.6.10、7.1.1、7.1.2、8.1.4、9.3.3、11.6.7、11.6.8、11.6.12、11.6.13、1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及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