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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0:55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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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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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新增车辆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由山西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负责,各县(市)交通局、公路段征收。
第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国道、省道由各公路分局,县乡道路由各地(市)交通局依据《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一览表》(附后)设立,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发放。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1、二轮(包括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防汛指挥车、微波通讯车、地震仪器车;
3、军队和武警部队装备的军事专用车(其所属企业和有营业性收入车辆除外);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持养路费免费证的小卧车;
5、公路养护和修建部门的养护和工程专用车;
6、支援夏收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农用机械车辆,联合收割机、耕地机、平地机等田间作业机械;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车辆通行费按下列标准核定吨位计征:
1、货车按车辆的核定吨计征;
2、客车按座位每座折合0.1吨计征;
3、客货两用车除前排座位外客货合并计征;
4、特种车和无核定吨位的车辆按自重计征。
第七条 收费标准:载重2.5吨以下客、货车(含2.5吨)、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5元;载重5吨以下客、客车(含5吨)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10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下客、货车(含10吨),每车次收15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上客、货车,每车次收20元? 惶卮笮推桨宄怠⒓跋涑怠⒚砍荡问?0元。
第八条 定班客车和短途运输车辆,按日一趟计算,可采取下列包缴办法:
一、按月包缴,为应缴费额的80%;
二、按季包缴,为应缴费额的70%;
三、半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60%;
四、全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50%。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并套印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章和财政厅收费专章,加盖收费站收费专章。
第十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应缴费额的两倍征收车辆通行费。
1、少缴、拒缴、逃缴通行费的;
2、缴费凭金额与核定吨位不符的;
3、擅自涂改缴费凭证或持过期作废票证通行的。
第十一条 收费站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按日存入,按旬足额上解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专户”,省公路局按月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按“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使用,除收费设施费和经费外全额用于偿还贷款、重点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凡未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而由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征收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阻碍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费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公款的,由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一览表

一、国、省道
(一)雁北地区:
1、天镇县城关收费站
2、右玉县右玉城镇收费站
3、怀仁吴家窑收费站(一站三点)
4、阳高县神泉堡收费站
5、灵丘县马头关收费站
6、广灵县城关收费站
7、应县城下庄收费站(一站二点)
(二)大同市
1、大同市云岗收费站
2、大同市新荣收费站
3、大同市古店收费站(一站三点)
4、大同市南郊区收费站
(三)朔州
1、山阴县玉井收费站(一站二点)
(四)忻州
1、繁寺县砂河收费站
2、河曲县前红崖收费站
3、五台县石咀收费站
(五)太原市
1、太原市西铭收费站
2、太原市古交收费站(一站一点)
3、清徐县仁义收费站
4、阳曲县柏井桥收费站
(六)晋中
1、和顺县邢村收费站(一站二点)
2、左权县桐峪收费站
3、昔阳县杜庄收费站
4、太谷北阳收费站
5、榆次什贴收费站
(七)阳泉
1、郊区二院收费站(一站二点)
2、平定县城关收费站(一站二点)
3、盂县十八盘收费站(一站一点)
4、盂县徐家沟收费站(一站一点)
5、郊区旧街收费站
6、盂县清城收费站
(八)吕梁
1、柳林县薛村收费站
2、方山县大武镇收费站
3、孝义县兑镇收费站(一站一点)
4、汾阳县阳城收费站
5、交城县夏家营收费站

(九)临汾
1、吉县黄河桥收费站
2、乡宁县西坡收费站
3、乡宁县台头收费站
4、翼城县城关收费站
5、安泽县良马收费站
6、洪洞县甘亭收费站
7、襄汾县城关收费站
8、蒲县黑龙关收费站
9、临汾市刘村收费站
(十)运城
1、河津县禹门口收费站
2、芮城县风陵渡黄河桥收费站
3、平陆县茅津渡黄河桥收费站
4、垣曲县英言收费站
5、运城市羊驮寺收费站
6、稷山县西社镇收费站
(十一)晋城
1、晋城市衙道收费站
2、晋城市天水岭收费站
3、高平县城关桥北收费站
4、陵川县杨寨河收费站
5、沁水县杨河桥收费站
(十二)长治
1、黎城县东阳关收费站
2、潞城县城关收费站
3、平顺县石城镇收费站
4、壶关县川底收费站
5、长治县苏店收费站
6、长治市黄碾收费站(一站二点)
7、襄垣县城关收费站
8、沁县城关收费站
二、县公路
1、灵石县三湾口收费站
2、灵石县富家滩收费站
3、灵石县夏门收费站
4、昔阳县东冶头收费站
5、临县克虎寨收费站
6、晋城市丹河桥收费站
7、阳城县东冶收费站



1993年6月19日

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质安函[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管理,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现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以供学习参考。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建[200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

  第三条 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当与负责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备案机构应对报备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拆除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或高外作业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认真做好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台风、雷暴雨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以最快方式立即向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任务的,负责拆除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不按照本规定进行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