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必须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 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必须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报告、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填写《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申请表》。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基本内容及标准要求,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北京市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经字[2005]36号
各有关单位:
外派劳务培训是增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和外派劳务培训质量,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6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和外派劳务培训质量,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考试”是指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对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进行的适应性培训的效果进行考试,考试的对象是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
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外事教育及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语言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是指按照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受北京市商务局委托而设立的开展外派劳务考试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按照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商务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本地区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下称考试中心)及考试点的设立、监督、管理、协调、检查指导及撤销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中心
第五条 北京市商务局委托本市一家行业组织作为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对北京市的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的培训效果进行考试及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等工作。
考试中心本着服务企业、方便考生、提高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考试点。
第六条 考试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试中心应有相对固定的考试场所和考试设施,考试场所应能同时容纳100名以上人员参加考试。
二、考试中心应拥有了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教师人数应不少于5人,并有明确的分工。
三、考试中心应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工作正常运行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下称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出国前的培训、考试,并领取《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赴国外进行劳务合作工作。
第八条 经营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对培训质量负责,并通过考试检验外派劳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国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 经营公司应根据国外雇主的要求和劳务人员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外派劳务人员技能性培训计划,并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劳务人员的培训教材统一由承包商会负责编写和修订。各经营公司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应使用统一教材作为基本培训内容,并可按劳务人员的具体条件和派往国别(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同时还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增加有关安全、防病等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参加考试中心安排的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经营公司须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外派劳务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务、培训语种、身份证号码信息以及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交纳考试费。
第十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统一编制考试题库、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题组卷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劳务常识、素质教育、国别知识等。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考试中心应及时安排考试。
第十三条 对外派劳务人员外语的考试,由考试中心根据国外雇主的要求,本着适应国外生活、工作实际的原则自行命题,题目以口试为主。
第十四条 各考试点开展的外派劳务考试工作,必须在所属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和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应认真组织考试,不得走形式、走过场,不得对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生在10人以上,考场须设监考老师两名维持考场秩序。监考老师考前须宣讲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考生须按预先排好的座次入座,须遵守考场纪律,若发现有作弊行为,此次考试成绩为零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参加此次出国考试资格。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下称《培训合格证》),并及时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的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须加盖考试专用章,经各考试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由考试中心统一盖章发放。
第十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后必须妥善保存《培训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考试中心须于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把考试结果通知委托培训单位,并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未通过考试者需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培训合格证》。
第六章 收 费
第二十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外派劳务考试费包括在培训费中。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不得向考试未通过者、需要再培训和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和生活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为目的,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既要提高办事效率,又要保证考试质量,严禁“走过场”。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北京市商务局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行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对本地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定期派考试巡视人员检查考试和发证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应做好外派劳务考试情况的汇总和整理工作,认真填写《外派劳务考试情况表》(见附件),每季度把考试和发证情况上报北京市商务局,并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对本考试中心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北京市商务局。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将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中心须把每次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信息和考试试卷进行归档,以备查询。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应严把考试关,对外派劳务的培训结果认真进行测评。 在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工作中,对考试“走过场”以及乱收费、滥发证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其考试工作;情节特别严重者,北京市商务局将撤销对其开展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出现只派出不培训或忽视对劳务人员培训的现象,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考试中心的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外派劳务考试情况表(表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