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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7:21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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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年4月2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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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点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局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部分医疗机构、宾馆、招待所设立防治“非典”医学观察点。

  医学观察点是对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的场所。医学观察对象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

  第三条 医学观察点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设立并管理,经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验合格后启用。

  第四条 医学观察点应设在便于封闭、通风良好的场所。其医学观察区与工作区应隔离,房间数量不少于50间,每个房间应设有卫生间。

  第五条 医学观察点要派驻医疗小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医疗、防护、消毒设施、用品。医护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医学观察点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医学观察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医学观察点的医护及工作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自身防护措施。医学观察点的生活垃圾、医学观察对象遗弃物品应进行专门处理。医学观察对象的生活用品不得交叉使用,洗涤衣物应采取分离措施。

  第六条 医学观察点实行医学观察对象一人一间的隔离措施(同一家庭人员除外)。医学观察对象与他人接触时须戴口罩;其活动范围限制在本人房间内。

  第七条 医学观察点应为医学观察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配餐要保证营养均衡,品种多样,能满足医学观察对象单点单做或其他特殊饮食要求,就餐必须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八条 医学观察对象入住时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每日测量体温。医学观察点医护人员应为医学观察对象建立《医学观察记录》。

  第九条 医学观察对象的医学观察期为两周。需要提前解除或延长医学观察期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卫生行政部门解除。观察期满未发现“非典”病症并未接触有疑似病症人员者,由驻点医生签发《健康证明》,停止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对象的《健康申报表》、《医学观察记录》和《健康证明》(存根)应由医学观察点保存三个月。
 
  第十条 医学观察对象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非典”病症或无法确认的发热时,应立即转送指定医疗机构。与其密切接触的其他医学观察对象应重新计算医学观察时间。

  第十一条 医学观察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价标准,不得涨价或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医学观察点由区、县、(市)政府派出专门工作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向医学观察点派驻医疗小组提供医疗服务,并指定一家医院配合工作;负责派驻警力对医学观察点封闭;负责对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自身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负责对医学观察点提供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医疗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保障;负责对医学观察点的设立及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设立医学观察点的单位应每日填写《医学观察点情况统计表》,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三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政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认证工作,依据《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证办)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建筑年代、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以及对居巢区、市开发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

第三条 房屋拆迁工作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根据批准的拆迁范围,组织对拟拆迁区域人口、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登记,并按村组、街巷分户造册,出具摸底登记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交市认证办进行认证。

第四条 认证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镇)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对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

1、抽查比例。分村组、街巷或工作队工作地块安排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按5%~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审查内容。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面积、数量是否准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安置人口等是否符合事实,核实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复审意见。

3、审查认定。①安置人口、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用途、面积(面积误差为3%)、建筑年代等,其中一项与实际不符的,均视为不合格;②经审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5%以上(含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审查合格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

第五条 认证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条 市认证办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市认证办成员签字后报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过程中,送审单位纠错或重新调查及公示与公示反馈处理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认证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