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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2:54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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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切实保证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本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和女工人。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本省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第六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注:该字左“酉”右“安”)、氯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另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按规定的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八条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调离生产或使用含铅、汞、锰、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岗位,从事其它适当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卫生费不包含于洗理费中。已离休、退休的女职工不再发给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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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科技进步法规与政策体系
——以浙江为例
?袁华明

新一轮创新浪潮中科技法学的使命
有学者认为,目前是科技法学处于自“文革”以来的第二次低谷。“文革”期间打砸抢横行,国家法制处于瘫痪状态,科学技术发展也严重滞后。“文革”结束后,我国逐步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由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先的政策扶持,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相应地,在这一期间科技法学也迎来了第一个高峰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科技法学遇到了第一次低谷,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科技法学迎来了第二个高峰期,但现在则正处于第二个低谷时期。但是,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着力自主创新成为新的奋斗目标。科技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中央要坚持把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把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动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
与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重要信号,同时也意味着在新一轮创新浪潮中,科技法学将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在以竞争性和法制化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对于知识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效影响极大,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随着科技进步和科技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科技、知识含量也在不断增加,知识经济也在相伴而生。相应的科技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首先,科技知识的社会共享化属性,要求政府对科技工作尤其是基础科技工作的扶持,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次,科技创新的与知识经济的社会运作,呼唤顺应科技发展规律、公平有序的科技法制环境。在科技领域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产权关系的明晰是对市场竞争主体间关系的基本要求,投入的市场回报和价值的实现,是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权利,而这些都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和界定。
引领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极其重视科技立法与科技进步同行,以大量的法律来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这一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在科技立法研究方面相对落后的浙江,学者们认为应对这一领域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思考。学者们呼吁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结合深入研究科技发展与科技法学的实际,尽快完善科技法学的体系和架构。近年来,科技法学在科技立法和科技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我国科技法治建设做出了实际的贡献。但在科技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相对较弱,建议在这方面予以关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也应当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作用
科技本身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会学者普遍认为,要充分发挥科技法学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科技法学主要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通过法制化的方式促进科技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针对科技资源本身的闲置与有效利用问题,与会学者指出,近年来科技投入并不少,但是总体效益却并不高,科技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条块分割体制的弊端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地方立法可以从某些方面予以突破,比如农业科技。提高存量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是遏制科技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有统计显示,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成本在五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科技设备开机率不足三分之一,存量资源存在严重闲置。科技资源短缺的同时又在大量浪费,导致大投入带来大浪费,需要通过立法等措施使科技资源协作共用,并提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类科技机构受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影响,重复设置,工作低水平重复,缺乏协作,力量分散;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陈旧,与高新技术及其 产业发展相关的新兴学科、综合性学科十分薄弱,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当前科技发展趋势;科技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的任务仍很繁重。还有学者建议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包括科学数据共享、研究成果与阶段性成果公开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
有学者认为,科技法学必须着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明确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发展战略高技术,特别是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以及能够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和国际知名品牌,带动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把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生物等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放在优先位置,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加快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为主转变。
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物质保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主要原材料、能源、水、土地纷纷告缺,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撑,资源的承载能力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许多资源却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与会学者提出,要完善科技法学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从而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健全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节能、节约石油以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建立执法责任制,保证现有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要加快国家标准制度体系的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类产业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严格的开发准入条件;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土地、环保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快制定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强制性、超前性的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的设计规范,提高建筑的节能标准。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的定额标准。建立和完善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强制淘汰制度,重点耗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建筑的准入制度,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等。
从现行法律制度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相关制度存在严重不足,一方面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备,二是已有的制度也出现“失灵”的现象。我国的经济增长仍然处于“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废弃物”这样一种传统的模式,还没有形成“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这样的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率低,综合利用率不高,许多可以利用或可以再利用的资源成了废弃物。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节约型社会。其主要特征是形成典型的“三低一高”,即低开采、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利用,其发展路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安排中有许多地方制约循环经济的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等一系列问题,还是非常缺失的。这些都是科技法学面临的新课题。

通过改革科技体制提升科技生产力
与会学者认为,需要通过改革现行科技体制来提升科技生产力,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逐步调整现行科技体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科技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科技发展本身有着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只有符合科技发展实际的科技法学才能真正促进科技的更大发展,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改革科技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有学者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形成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资金变为技术、技术变为资金、资金变为更高层次技术的良性循环。要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加大对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环境。要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充分发挥人才在自主创新中的关键作用。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税收政策,严格执行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在科技行政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解决投资多元化情况下的监管体系。由于科技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体系不够透明,导致使用效率偏低,因此要建立多渠道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投融资体制。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拓宽创业资本来源渠道,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规范发展创业板股票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创业企业。要制定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具体的财政税收鼓励政策。
实际工作部门的与会者也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已成为R&D投入的主体。通过制定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将使企业更加具有自主创新的动力与能力。外资企业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本来由于其技术、资金力量雄厚就占有优势地位,再加上其享受“超国民待遇”,使我国企业在自主开发时面临巨大压力。因此今后我国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逐步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同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例如,取消对外资设立的研发企业、机构参与我国有关科研项目的限制与歧视。不少科技机构仍缺 少应有的自主权,面向市场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内部活力不够,机构臃肿、人员结构失衡、 人浮于事的现象仍较严重,人尽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尚未形成;有些科研机构面 临着优秀人才流失和难以吸收优秀人才的状况。一些科研机构负担较重,甚至有的困难重重 ,难以发展;不少科技机构偏重于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科研开发水平的提高和后劲的增强 ,至使科研水平下降、后劲不足。这些科技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科技第一生产 力的发展,造成本来就短缺的科技资源的浪费,影响着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撑能力的增 强,必须在今后科技体制改革中重点加以解决。
与会学者也指出,科技地位重要,强化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整个发展来看,由于涉及的领域较广,因此科技体制仍然需要从国家层面统一部署。也有学者指出,推动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功能为特点,降低改革的风险和复杂性。在资金利用方面依靠地方立法来加以解决,财政税收政策要增加对自主开发能力形成的支持。

完善浙江地方科技立法的努力方向
科技法规和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强化其科技实力,致达其开发目标和提高其地位而建立的组织、制度和执行方向的总和。在各生产要素市场化、科技社会一体化、科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研究科技进步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问题,对于践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理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者指出,要充分利用法律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完善科技发展制度设计和人才培养的体系,纠正存在的价值判断失误,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优化制度设计,构建良好的市场平台。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浙江省重点针对本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现状,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行政机关在市场中的角色,处理好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功能,在进一步加强科技法规和科技政策制定公正的同时,根据加强科技管理和促进科技进步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科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法规和政策体系。但是,回顾二十多年来的科技进步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不足,其中有经验,有教训,更有体会,有待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用科学发展观去认识和判断。由于我国及浙江本省的科技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比较混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不少,与会学者建议将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第一步,这样既便于完善相应法律体系,也便于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并在梳理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机关进行修改或废除,并针对缺失的规定进行相应立法。
浙江省现有有关促进科技进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目前有三十多个地方法规,主要理论都比较准确,特别是2004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成为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典范。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科技法制发展与整体法制建设是同步的,即是快速发展的,有存在不完备、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总的来说创新不多、有本省特色的不多、刚性规定不多。科技法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民商事相关立法进度较快,但其他方面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立法步伐缓慢,主要原因还是难度太大、立法技术要求过高。因此在立法中原则性规定也相对较多。
学者们建议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一要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包括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认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健康发育;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抵押、处置制度;形成业内自律和业外监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建立宣传和协助维护知识产权知识的有关中介机构,逐步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维护的文化氛围。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网络。要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推动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完善有利于创新的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国际计量和技术法规的执行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公平合理有效的企业技术进步推进机制。
对于科技创造后的技术保护问题,目前主要的还是专利保护,除此之外缺乏其他保护措施。有学者指出,在国外有专门的科技一体化保护措施,但一体化保护抑制了地方的创新性立法。按照WTO的要求应当进行一体化立法,并取消差异性,比如著名商标保护,仅以来国家立法就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地方立法差异很大,国家的立法就显得过于原则,因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立法技术方面,有学者提出,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在短期内充分研究科技法学的相关知识,导致立法文本过于粗糙,因此立法的前期研究很重要。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浙江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立法由于立法前委托法学研究机构进行了先期研究,立法水平明显提高。
学者们普遍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研究:一是地方科技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二是地方科技资源整合与科技资源节约的立法,三是高新技术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四是风险投资方面的地方立法投资,五是科技投资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并且在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技术进步、允许实验失败等方面完善立法,设立刚性措施,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



作者简介:袁华明,男,资深媒体人士,兼任浙江省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
——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市》

作者: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
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 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
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宪政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 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企图“揭示这些细小问题中隐含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性问题”并完善中国的宪法政治。我认为,该书的第一章是最精彩的,它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作为在中国实现宪政的“一种更为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进路和言说方式” 进行切入,这是符合中国历史特色和国情的,就中国当代历史的和社会的法治发展逻辑而言,作者也确乎是抓住了中国法治实践进路的“七寸”。④首先,就宪法政治而言,实行宪政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当然逻辑基础,如果我们不利用宪法的力量根除“法作为人治的凶器”这一历史病灶,我们中国的法治实践将永无满足大多数人对法治的希望与期盼的可能,这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识性学术认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现在的法律学术人,多只看到了宪法是一种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宪法的实质是制约。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学术人,看到了宪法的制约,却只看到“三权分立”的中央权力的横向切分,却难以看到宪法精髓中的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二权分立”的纵向切分。⑤这样一来,那些苏力以外的法律学术人,或者因坚持“三权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权的无情棒喝,⑥或者为避祸而钻进了故纸堆里 “从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 和担任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去了。而苏力的聪明和可贵,是既看破了中国的“德先生”之先天性荷尔蒙匮乏的难以治愈或者反向暴勃,也看破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幻想在中国现时与未来的无法实现,转而寻求了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第五节做实现宪政的药方了。其次,就中国法治实践的资源挖掘而言,苏力极力提倡寻求和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企图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温床上培养出“牛肉西红柿”⑦式的法治产品来,所以才有该书的第二章《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希望中国的实然法更多地包纳和整合“习惯”这样一种持久和稳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间力量,就好象希望西红柿的碱基对能欢天喜地地接受牛肉的碱基对⑧一样。这样的学术思想,固然在方法上是科学的与合理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他所使用的学术建构材料也就是概念却是错误的,容后再论。最后,苏力“看到了”贺卫方教授法学思想的巨大法治实践价值前景,企图与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来,用“法院的力量”去推开中国法治实践的光明未来,塑造一个以法院为最后领地的法律人职业集团,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权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长壮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共占全书主体七章中的四章,自第109页到第285页,大约15万到16万字)书写了他对法院的失望和希望,如同当年康有为对光绪皇帝的失望和希望一般。
第四板块是结语,也是作者对另一本著作《也许正在发生》的一个过渡。该板块以《面对中国的法学》为标题,论述的是中国法学的宏观问题,切入点却在实证和微观层面,简要分析了2003年两件轰动全国的法律事件:孙志刚案件和刘涌案件,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是全书的另一个主题: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上面是我对该书的学术思想上的主要感觉,但是并不是我所要告诉其他读者的主要方面。我想说明的主要方面是,该书的语言风格和特色才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其实不仅仅是苏力,贺卫方、陈瑞华等一干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和其他身居首都的“真正的”中国法学家都具有这种独特的学术语言特点,只不过苏力表现得更明显和更淋漓尽致罢了。那么,这是一种什么特点呢?简单地说,就是话语霸权。他很巧妙地秉承了首都人的能言善辩和“北京人什么都敢说”的民风,找准了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经验范围”,⑨将朗朗的口语夹杂在书面的文字和大家公认的乃至时髦学术词汇和网络语法中,抒发他的法学思想和法学体系,往往在法律人当中产生强烈的共鸣,甚至在非法律专业的学者中也能产生共鸣。这种“话语霸权”的威力,就请你自己去苏力的这本书中去感觉吧。
那么,这书有哪些不足和问题呢?仁智互见,我也不敢说我代表了谁,只能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大体有下列二端:
一、该书的观点缺乏“面面俱到”性。苏力本人也知道这一点,或者说他是一种间接故意式的学术放任。在代序的末尾一段,苏力坦白地自承:他无意追求全面和正确,只是记录自己的观察和思考,即使被法律学术人诟病和辱骂也接受之,只希望法律人赞美他的学术努力和对国家与民族的真诚的和炽烈的热爱。他只写他所看到的而不写他所看不到的或者是无力看到的乃至于根本不想看到的,这说明了他在本书中的观点有极其明显的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比如,他不谈经济上的两极分化、也不谈文化上的舆论和道德、也不谈政治上的行政和党派,这就注定了他的学术观点只是漂亮地游走在议会(如果中国确实有议会的话)和法院之间,并将这两个机关的作用之爆发式发挥作为了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前景。但是,瑕不掩瑜,有鉴于医治行政权力膨胀或者滥用的良方不在行政权力自身,而在立法和司法功能的社会化强大,所以,对于如何制约行政的问题,已经隐约在其中了。
二、对于习惯法的误读。在本书的第二章中,苏力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来查找中国法条中的习惯法证据,并企图说服立法者将习惯尽可能多地纳入法律文本中,以完成他的“法律的合法性只能从社会中取得”的法社会学命题的论证。但是,在他进行了好几夜(也许是好几夜吧?)的电子检索、统计和分析后,吃惊地发现自己的立法理论预期在现实的法律条文中不但找不到明确的答案,甚至连基本的直接证据也找不到(在我的印象中,似乎只有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才有“三代以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从习惯”的明文规定,遗憾的是,在苏力进行的电子文件检索中,是不存在这样的早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的,所以他没有办法验证自己)。其实,我个人认为,就二元中国的乡村和城市民众而言,所谓习惯,就是中国的传统道德规范罢了。至于纯粹的和绝对的法理意义上的习惯法早已经隐含在成文的制定法之中了。例如:下雨天戴草帽本是习惯,假如立法者规定:在下雨的日子不戴草帽就不许出门,这是纯粹的习惯法。而如果立法者规定:因为被害人自己的故意和过失所导致的损失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便是在归纳推理基础上的成文制定法了,在这种法律里面当然有“下雨戴草帽”的习惯法蕴涵在内(该规范有引导人们下雨天须戴草帽出门以避免自损的规范功能),但却是任何伟大的电脑也检索不出来的。所以,我认为,苏力虽然看到了乡土中国“小型社会”中的习惯法,但是他没有把这种所谓的习惯法和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连接起来考虑,所以才导致了他的“为什么制定法轻视习惯?”的疑问。假如,苏力能够及时变更自己所使用的学术概念,将“为什么制定法轻视习惯?”中的“习惯”一词转换为“传统道德规范”,也许就能够弥补自己这一没有“看到”却应该看到的巨大的法治缺陷。因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社会,只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道德规范才是可以并且应该被西红柿的碱基对所扬弃性接纳的,也就是说,中国未来的法治实践前景,必然地要以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双螺旋梯形结构为其基本发展模型,否则,法治便会永远处于政治压迫和文化排异的夹缝中而成为异端,我对此是坚信不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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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IX页。
②爱弥尔·凡尔哈伦(Emile Verhaeren)比利时诗人,出生于安特卫普附近的圣·阿芒镇,从小爱好诗歌,中学开始写诗,曾进鲁汶大学攻读法律,毕业后虽进入律师事务所,但他并不热心法典,却醉心于诗歌创作。出版的诗集有《佛拉芒德女人》、《黑色的火炬》、《妄想的农村》、《触手般扩展的城市》、《战争火红的翅膀》以及诗歌合集《整个佛兰德》等。凡尔哈伦有不少诗描写大批农民倾家荡产后盲目流向城市的惨状。他把现代城市比作章鱼,用章鱼的扩张来象征现代新兴城市对农村的巧取豪夺,维妙维肖。农村“条条道路通往城市”,但章鱼城市并不是劳动者的天堂。凡尔哈伦在《城市》一诗里,把城市的真面目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在海港,过往的航船汽笛嘶鸣,在烟雾中怒吼着恐怖;在街上,人群乱哄哄手忙脚乱,恨穿双眼,牙齿紧咬面前的时光;在酒吧间里,生活同酒色一起翻腾,到处是酗酒和争斗;在闹市,垂危的老人竟找不到片刻的安宁来闭上眼睛……破产农民经不起章鱼城市的诱惑,结果是自投罗网。http://www.hezhi.com/zylj/TSWX2/GYSG/GYTS/ShiJieShiKu/bilishi/faErhalun.htm
③乡村的城镇化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方向。而城市乡村化则是我臆断的一个概念,含义既指向消灭现行户籍制度后,农民可以永久居住的中国城市,也指向那种“邻居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市民社会的疏远和离散现象所造成的“陌生人社会”。
④七寸是蛇身上的一个穴位,据说抓住这个穴位就等于抓住了蛇的全部。
⑤我个人认为,自1904年后,中国法学界只是把constitution解读为民主和三权分立,而忽视了其中所包含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内涵,严重忽略了国家结构问题的重大政治体制价值,而仅仅只把国家结构问题等同于简单的行政区划,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读,产生这种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知识分子比较片面地吸收了宪法民主的反专制独裁的破坏性功能却忽视了宪法对于现代中国政治的组织和结构功能。而现在现在是到了重新补课的时候了,因为未来中国,也许将是一个名实相附的联邦或者邦联国家——起码在大陆和港澳台之间。
⑥我写该文章的时候,手里就拿着一份“辽宁省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8月在沈阳召开)参阅材料”,此文件是由辽宁省委政法委起草的,拟提请省委、省政府批转,标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的第三个大标题“坚持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大力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创新”之下,就写着这样的语句“决不允许散布私有化、多党轮流执政、‘两院制’、‘三权鼎立’等自由化思潮和错误言论”。
⑦记得前些年国内有家大报开愚人节玩笑,声称科学家培育出了牛肉西红柿,看上去明明是西红柿,吃到嘴里却是牛肉味道,哄得好多人信以为真,包括我在内。
⑧在40年代解决了遗传的物质基础问题之后,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根据碱基配对规律和DNA分子的X射线衍射图谱等实验结果,提出DNA分子结构的双螺旋模型。模型认为每股DNA链是由许多个单核苷酸借磷酸二酯键互相连接而成,每一个DNA分子是由两条方向相反、彼此平行的多聚核苷酸链组成,两条多聚核苷酸链都以右手螺旋的方式盘绕着同一中心轴,脱氧核糖和磷酸排列在其外侧;两条长链上的核苷酸是相对应的,其内侧的碱基相互配对,用氢键连接起来,即腺嘌呤(A)与胸腺嘧啶(T)借两个氢键连接,鸟嘌呤(G)与胞嘧啶(C)借三个氢键连接,形成一条双螺旋梯形结构,故称为DNA双螺旋。每对碱基都处于同一平面,与中心轴垂直,两个碱基平面相互平行,间距3.4埃(1埃等于10-10米),螺旋的直径为20埃。DNA分子的长度就用碱基对数目来表示。这个模型合理的解释了DNA分子的复制、转录等过程,巩固了DNA作为基本遗传物质的地位。(参见谢培《世纪发现:DNA的魔术》http://www.oursci.org/ency/biology/012.htm)
⑨这是一个传播学术语,大致指信息的制造者或传播者的传播符号设计与信息受众的生活成长背景与接受理解能力之间的交叉地带。凡是在精心设计信息传递符号后先期占领这一交叉地带的信息传递行为就具有了“语言霸权”的特征,能使原本信服这一信息的受众产生行动,也可使得原本不信服的受众信服。

2004年9月6日一稿
2004年9月16日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