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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0:08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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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省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提出,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只对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的企业有关会议是指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的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要求企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的批复精神做好检查结果的落实工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对已经省政府批复后的检查报告,省国资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报告的分送、催办、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也可调阅参与公司评估、审计等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也可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向省国资委作出两次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专项拨付,省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任命,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按有关程序选任。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批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省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组织人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六章 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原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设立的企业监事会,在省政府决定向本企业派出监事会之前按有关程序予以撤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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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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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科技厅(局、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和激发科技管理系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组织管理水平,增强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人事部、科技部决定,今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现就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为加强基层科技工作,按照科技部把2004年作为“县(市)科技工作年”的部署,今年的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对象主要是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县(市、区)科技局及其直属单位,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直属单位;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县(市、区)科技局及其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直属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副局级以上领导(含副局级)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共表彰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90个、先进工作者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法规和政策;
2、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提高当地科技发展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工作目标和发展思路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人员队伍工作能力较强,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良好;
4、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正派,善于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社会形象及信誉良好;
5、近3年内被评为本系统或本地区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高尚;
2、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具有献身科技管理事业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科研管理、科技服务、科研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工作业绩突出,堪称楷模;
4、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满5年(1999年7月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以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非政府工作人员近5年内曾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质量,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推荐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的办法,逐级审核上报;
(三)对推荐为先进工作者的人选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停止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五)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4,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应控制在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逐级报请上级人事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省级科技厅(局)将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先进工作者人选2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等材料,于2004年7月30日前统一上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五、组织领导
人事部、科技部共同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两部联合成立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负责日常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事、科技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省市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推荐工作。

联 系 人:姜卫民;
联系电话:(010)58881715
传 真:58881766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名额分配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及审批表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平抑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和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其中市本级同临渭区和高新区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征收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市级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区级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区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税、地税、交通、物价等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见附表)。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代征费用,以征收入库额的5%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拨付。
  五、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票据征收。实行税费同征信息化管理的单位,按征管软件要求的票据进行征收。
  六、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政府为平抑物价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的补贴。
(二)用于重大节日或因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的政策性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价格信息发布等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五)用于支付政府储备费用。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基金的管理
  (一)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具体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和范围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二)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征收部门须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收入归集账户,该账户不提现金,年终必须划转清零。
(四)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工作。
(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方案,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八、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九、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比率表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比率表
征收对象 计征基础 征收率 (额) 征收部门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批发零售) 销售收入 0.2% 国家税务
宾馆旅店业、服务业 经营收入 0.5% 地方税务
文化娱乐业 营业收入 0.5%
建筑安装(装璜)业 承包工程总造价 0.5%
房地产业 营业收入 0.5%
金融、保险、邮政、
电讯业 贷款利息收入、保
费收入、经营收入 0.5%
营运车辆 客 车 19座以下(含19座) 15元/月.车 交 通
19座以上 20元/月.车
货 车 4吨以下(含4吨) 10元/月.车
4吨至8吨(含8吨) 15元/月.车
8吨以上 20元/月.车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留成额 3% 物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