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2:33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对于摸清家底,建立信息,加强现代化管理,挖掘生产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发展规划,提高车辆检修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2条 车辆部门的设备能力查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车辆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地搞好这项工作。车辆段、车轮厂要在段长、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包括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完成好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工作。
第3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范围:车辆段修能力、站修能力、客车技术整备能力、罐车洗刷能力、车轮厂能力等。
第4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内容:
一、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1、段修台位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
3、存车线路能力;
4、存轮线路能力;
5、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
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能力、锻压设备能力、锅炉蒸汽能力、压缩空气能力、木工机械加工能力、起重运输设备能力、其他生产窄路能力等。
二、站修设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三、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四、罐车洗刷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五、车轮厂设备能力查定:
1、轮对加修能力查定:(1)厂修能力;(2)换件修能力;(3)新组装轮对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3、存放场能力查定;
4、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5、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第5条 查定中有关数据的规定
1、年制度工作日为306天(不包括连续工作制的工种)。
2、日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为8小时,二班制为15.5小时,三班制为22.5小时,连续作业为24小时。
3、能力查定填报数据以小数点后两位为限(以后数字四舍五入)。
第6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要考虑近远期发展,有15%的能力储备。
第7条 车辆部门能力查定考虑与国家、铁道部的规划密切配合,以便制定车辆发展规划的要求,每五年查定一次,具体查定时间各段(厂)在查定的当年二季度内完成。各铁路局于七月底将查定总结以及各种报表报铁道部车辆局一份。
第8条 各单位查定的数据以上年底的数字为查定的依据。
第9条 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一、查定台位能力
N·T·306
G=-------×η

式中:G——台位能力(辆/年);
N——实际台位数(个);
T——每日制度工作时间(小时)
t——车辆段修平均修车时间(小时);
η——台位利用系数取0.85。



二、作业面积生产能力查定
(S现-S设)×306
G确=-----------×α
S产×t占
式中:G面——作业面积能力(辆/年);
S现——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306——年制度工作日(天);
S设——设备安装所占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需用面积(平方米/辆);
t占——产品占用周期(天);
α—班次系数一班制为1,二班制为1.5;



三、轮对存放能力查定
轮对存放场的存轮线一般系用双行交错排列式。

G轮=---×306
4KI
式中:G轮——查定年段修车辆数(辆);
L——现有存轮线长度(米);
4——每辆车的轮对数量;
K——轮对存放定量系数5.5~11.5;
I——每一轮对占存轮线长度(双行交错
为0.65米,单行为1米)。



四、存车线能力查定
L 360
G存=∑---×---
I n
式中:G存——存车线查定年修车能力(辆);
L——每股存车线有效长度(米);
n——存车系数,一班取2.5,二班取4;
I——车辆长度,货车平均按14米/辆,客
车平均按25米/辆。



五、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
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前,首先要对设备逐项清理登记,填报设备查定登记表。
1.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T金-T非
G金=∑-----

式中:G金——同类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金——每台机床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
时×85%;
T非——每台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时,指
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所
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锻压设备能力查定
T锻-T非
G锻=∑-----

式中:G锻——同类锻压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
(辆);
T锻——每台设备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设备非生产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3.蒸汽能力查定
∑Q×8×306(1-α)·η-Q非
G蒸=------------------

式中:G蒸——查定锅炉年蒸汽生产能力(辆);
∑Q——有效蒸发量(T/小时);
α——管系损失系数,北方取15%,南方
取10%;
Q非——非生产品耗汽量(T);
q——单位产品耗汽量(T/辆);
η——设备使用系数取85%。
4.压缩空气能力查定
∑Q(1-α)-Q非
G气=----------

式中:G气——空气压缩机查定年压缩空气生产
能力(辆);
∑Q——气压缩机年压缩空气量总和
(立方米);
∑Q=Q×306×T×60×η×N
Q——空气压缩机实际压风量(立方米/分);
T——日开动时间(小时);
η——空气压缩机使用系数;
N——空气压缩机台数;
Q非——非生产品耗风量(立方米);
α——压缩空气管系损失系数取3%;
q——单位产品耗风量(立方米/辆)。
5.木工机械生产能力查定
T木-T非
G木=∑-----

式中:G木——木工机械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木——每台木工机械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木工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
时,指不是直接为单位产品所用
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6.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1)起重机设备能力
∑(T-T非)
G起=-------

式中:G起——起重机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每台起重机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70%
T非——每台起重机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叉式车能力查定
∑(T-T非)
G叉=-------

式中:G叉——叉式车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叉式车年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叉式车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生产所
用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第10条 车辆站修能力查定
1.查定站修台位能力
306·N·T
G站=-------

式中:G站——查定年站修修车能力(辆);
N——站修台位数;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小时);
t——车辆平均站修修车时间。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式进
行。
第11条 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
1.整备线路股道数量查定
N=K·a
式中:N——整备线路股道数;
K——存车线股道数系数,路局所在地取
0.7,其余地方取0.4~0.5;
a——运行图定的列车对数,其中近郊车
以图定对数1/2计。
2.整备线长度为规定列车编组辆数,并应适应
扩编的需要。
3.备用车停放线能力查定
L=MKI
式中:L——查定备用车存放线长度(米);
M——计算运用车数(辆);
K——非运用车系数,取25%;
I——每辆客车计算长度,取25米/辆。
4.其他设备能力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
式进行。
第12条 罐车洗刷能力查定
1.罐车洗刷台位能力查定
306·N·T
G洗=-------η

式中:G洗——查定年洗刷能力(辆);
N——洗罐台位;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
t——每辆罐车洗刷占用台位时间(小
时);
η——台位使用系数,取0.80。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的查定有关公式进行。
第13条 车轮厂能力查定
1.轮对加工能力查定
G=G1+G2+G3
G1——年轮对新组装数;
G2——年轮对换件修数;
G3——年轮对检修数;
G——年轮对加工能力总和。
2.主要设备加工能力查定。
T·η·R·αi
G=∑--------
Ei
式中:G——查定年轮对加工能力(对);
T——年班生产时间(分);
η——机床使用系数,取0.85;
R——机床开动班次,一般取2;
Ei——各种修程占用机床作业时间(分/
对),包括作业的辅助时间在内;
αi——轮对各种主要修程占轮厂修理轮
对总数的百分比。
本公式适用于轮厂所有加工设备。
3.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S-S设)×306
G面=----------×α
S产×t
式中:G面——作业面积查定年生产能力(对);
S——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S设——设备安装占用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占用面积(平方米/对);
t——产品占用周期(天);
α——按班次定,一班为1,双班为1.5。

4.轮对存放场能力查定
(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查定,为保证连续生产
配件,贮备天数取7。

G1=7×1.5×--------
306×0.75
式中:G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7——待修轮对贮备天数;
1.5——待修轮对入厂不均衡系数;
G——车轮厂年待修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0.75——机床生产不均衡系数。
(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

G2=3.5×----
306
式中:G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3.5——良好轮对待运天数;
G——车轮厂年生产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3)配件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轮对新配件按四
个月生产量考虑;轮对旧配件按一个月生产量考虑。
①车轮存放量能力查定
2G
G3=---×(α1+4α2)
12
式中:G3——车轮存放量(个);
2——每个轮对上的车轮数;
12——全年12个月;
4——配件存放月数;
α1——换件修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G——年生产轮对数。
②车轴存放能力查定

G4=---×(α1+4α2)
12
式中:G4——车轴存放量(概);
G——年生产轮对总数;
α1——换件修轮对占年生产轮对总数的
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4——配件存放月数;
12——全年12个月。
存放场能力查定:
2(G1+G2)+0.2G3+0.12G4+150+75
L=--------------------------
B-(n-1)×0.6
+Z1b1+Z2b2+b3+2b4
式中:L——存放场计算长度(米);
2、0.2、0.12——分别为每一轮对、车轮、
车轴占地面积(平方米);
G1、G2、G3、G4——由前面计算得;
B——存放场宽度(含装车线)(米);
B——存轮线两外股道中心距(米);
150、75——报废配件和其他配件存放占
用面积(平方米);
Z1——通入存放场的股道数;
b1——股道占用宽度,取3.4米;
Z2——横向通入存放场的公路数一般为
1;
b2——公路宽度,取3.5米;
b3——起重机大车宽度;
b4——单梁桥式起重机车档长,取1米;
n——存轮厂股道数。
(附表略)



1986年4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 财建〔2002〕640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凤 邓燕
电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并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征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及时上交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以一般预算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将频率占用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地方省级国库。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分两次向运营商收取上、下半年的频率占用费。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上缴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就地上缴地方省级国库。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过渡户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分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依据基本因素和动态因素进行分配。基本因素包括:人员数量、电台数量和资产情况,动态因素包括:“十五”规划、政策扶持和宏观调控等。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以及用于支持各地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地方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途包括: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其日常运行和维护;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国内协调;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无线电频谱管理、开发和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的,要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的时间编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时,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6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血源质量,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的社会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 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献血。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应当参加居住地的义务献血。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献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适龄、健康公民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确保献血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推动公民献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献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同时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采血必须在市(地)以上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国家采血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血液质量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用非法手段组织他人卖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三条 参加义务献血的公民,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登记,经采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义务献血的健康检查标准,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五条 公民义务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公民自愿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


  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由采血机构按规定发给营养费,并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
  对自愿不领取营养费和其他报酬的,由采血机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七条 公民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照发。


  第十八条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或者《公民无偿献血证》优待用血。
  优待用血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凡55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以及因健康原因不能献血的公民,一般医疗用血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诊断证明用血。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未义务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应当持医疗单位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到就医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单位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必须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三)在医疗急救用血时公民主动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四)单位按时完成义务献血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或者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由采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献血费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血机构对采血管理不力,致使采血工作秩序混乱,影响血液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血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采血机构是指各级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义务献血事宜,由当地献血办公室与驻军首长协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