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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1:35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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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6年2月1日《关于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回内地结婚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
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理。
(二)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94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在港澳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凡在港澳出生长大或未满十八周岁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时,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
证。



198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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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规定

铁道部


关于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规定
1992年8月15日,铁道部

近年来,全路发生了多起由于折角塞门关闭造成的行车重大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维护事故定性定责的严肃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均列铁路局(分局)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勘察、分析,查明责任部门的,列该部门责任事故。
二、对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伪证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对在列车运行中发现折角塞门关闭,处理得当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

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

消毒。

  2.运输用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

  3.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将货物押运至定点加工厂的专用库房。

  三、对加工厂的要求:

  1.加工厂是经总所审核批准的定点加工厂,非定点加工厂家或个人不得来料加

工。加工厂限于与毗邻国家接壤的边境市、县范围内。

  2.加工厂成立加工进口畜产品的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防疫工作,配合

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进口畜产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为封闭式,窗户装有纱窗,以防鸟类、鼠

类等动物进入,引起疫病扩散;库房由专人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核销制度。

  4.畜产品运至指定仓库卸货时,对其逐捆喷雾消毒,堆放整齐,待采样进行实

验室检验。

  5.进口畜产品不得与国内货物混合同时加工。

  6.进口皮张加工时,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别用两种有效消毒药浸泡消毒,并由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定期换药。

  7.加工过程的废弃物、污水和下脚料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出和生产再利

用。

  8.加工过程中,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9.到国外挑选皮张的同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动检人员参加,了解国外动物

疫情和到屠宰场了解情况。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畜产品倒卖、转让。

  11.对违反动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加工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立即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注销其加工许可证,停止其加工进口动物产品。

  四、进口皮张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采样检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