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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08:33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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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医改办《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元月十四日

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市医改办 2002年元月10日)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商业保险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含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由用人(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参加。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一)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集体缴费制度,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医疗救助金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三)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缴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可以按月缴纳医疗救助金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中心直接从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中扣取。
(四)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将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和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中心,5月10日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方可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参保单位,暂停拨付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取医疗救助金;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欠缴医疗救助金,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取医疗救助金。
(六)市医保中心统一向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划拨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超封顶线补助”)。
(二)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按日补贴(以下简称“住院按日补贴”)。对参保人员因病致贫群体中的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下简称“ 特贫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待遇
(一)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患者垫付,一个结算年度末,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专用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收据等有关材料,到商业保险设在当地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报。
(二)参保人员在县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中心同意在外地同类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从住院第4天起,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日进行补贴,每日补贴金额暂定为30元,每次住院最多补贴暂定为10天,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补贴暂定50天为限。
(三)参保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所在医保中心视其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商业保险费后结余基金规模大小,用于因病至贫参保人员的救助(因病至贫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报
(一)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管理)单位通知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适时结算,需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会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管理)单位汇集其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医药费收据等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患者出院后10日内,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填写《住院按日补贴申请表》,并凭医保证、病历复印件、医保费用结算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住院补贴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业务承办
(一)“超封顶线救助”和“住院按日补贴”的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特贫救助由各级医保中心经办。
(二)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参保人员满意程度,提出更换经办机构的建议。
第七条 参加医疗救助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结算年度中途新增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中途调离的,已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不退,但仍可在本结算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其他
(一)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由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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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年四月四日


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

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是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为保证医疗使用,防止滥用,必须对其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批准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该产品的生产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的企业须按特殊药品渠道经营,即将产品售给具有特殊药品经营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见附件),按特殊药品经营渠道售给二级或县级以上(含二级和县级)综合医院。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应相对固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零售药店暂不销售)。处方权限于上述医院从事泌尿外科和男性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医师。医师应严格遵守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合理使用枸橼酸西地那非,严禁滥用。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剂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四、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附件:全国特殊药品经营单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


附件:

全国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经营单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

北京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原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特药部]
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天津 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万县医药站
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
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
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河北省 邯郸医药站
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
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
石家庄市医药站
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
保定医药站一
唐山医药站
秦皇岛医药站
张家口医药站
承德医药站
沧州市医药总公司
廊坊市医药公司
衡水医药站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江西省 江西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医药公司
景德镇市医药公司
萍乡市医药公司
鹰潭市医药公司
新余市医药公司
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
宜春地区医药公司
吉安地区医药公司
上饶地区医药公司
抚州地区医药公司
樟树市医药公司
广西 南宁医药批发站
壮族 梧州医药批发站
自治区 玉林医药批发站
柳州医药批发站
桂林医药批发站
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辽宁省 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
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抚顺市药品批发站
本溪市医药公司
丹东市医药公司
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
营口市医药公司
阜新市医药公司
辽阳市医药公司
铁岭市医药公司
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医药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河南省 河南省医药公司
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
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
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
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
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
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
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乡市医药公司
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濮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
济源市医药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
山东省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
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
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
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
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
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
济宁医药站
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
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
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疆自治区 新疆医药公司
维吾尔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医药公司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
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 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
深圳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
佛山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茂名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门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汕头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州市医药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医药公司
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
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
泰州市医药总公司
宿迁市医药总公司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曲靖地区医药公司
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
昭通地区医药公司
保山地区医药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
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
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
临沧地区医药公司
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
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山西省 山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站
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
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
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
太原医药药材公司
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湖南省 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
株州市医药公司
湘潭市医药公司
常德市医药公司
邵阳市医药公司
娄底地区医药公司
永州市医药公司
彬州市医药公司
怀化地区医药公司
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
衡阳市医药公司
长沙三九医药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医药公司
绵阳药业集团公司
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沪州医药站
四川省雅安医药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
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
乐山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达川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德阳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宜宾医药采购供应站
资阳市医药有限公司
遂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成都市医药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地区医药公司
遵义地区医药公司
安顺地区医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西南州中西药公司
六枝医药采供站
毕节地区医药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医药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医药公司
安徽省阜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宿县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滁州市医药公司
马鞍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淮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黄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淮北市医药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安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蚌埠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芜湖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合肥医药采购供应站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医药采购供应站
包头医药分公司西药采购供应站
东胜医药采购供应站
临河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海医药分公司
集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赤峰医药集团公司
通辽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兰浩特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扎兰屯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海拉尔市医药药材交公司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 陕西省医药公司综合业务科
西安市飞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宝鸡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咸阳医药站
汉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站
安康地区医药公司城区分公司
渭南市新特药站
铜川市医药站
商洛地区药材公司——
延安医药采购站
绥德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科
浙江省 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医药公司
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吉林省 长春新药特药采购供应站
吉林市医药公司
辽源医药采购供应站
通化市医药公司
白山市医药化玻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延边医药药材公司廷吉公司
松原市医药总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康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医药采购批发站
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
肇东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中西药品采购批发站
伊春市医药公司
齐齐哈尔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兴安岭地区医药公司
牡丹江市医药公司
鸡西市医药公司
佳木斯市医药公司
鹤岗市医药公司
双鸭山市医药药材公司
七台河市药材采购批发站
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新药特药公司
吴忠市医药药材公司
石嘴山市医药药材公司
固原县医药药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医药集团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甘肃省医药集团酒泉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张掖医药采购供应站
甘肃省医药集团武威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临夏州医药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医药公司
甘肃医药集团定西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庆阳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天水地区医药公司
武都县医药公司


关于转发《杭州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杭州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银行、市经委制订的《杭州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监督管理,由市经委、市人民银行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贸易办等部门参加,组成市“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封闭贷款”进行管理、协调和考核。管理小组在市经委设立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防范风险出发,积极帮助银行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管理措施,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封闭贷款”专户中扣缴。
  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封闭贷款”的运作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封闭贷款”不挤占、不挪用、不流失。
  各有关银行要立即制定贯彻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要加快贷款审批,监督贷款使用,确保我市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分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困难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盘活银行存量资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封闭贷款”,是指对困难工业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产品的生产、销售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办金融机构”,是指对困难工业企业提供封闭贷款、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签订《封闭贷款责任书》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债权行”,是指在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中有债权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封闭贷款”的种类是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由市经委牵头组成“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由人民银行杭州市分行牵头成立“封闭贷款”管理行际协调小组,对承办“封闭贷款”金融机构的有关开户、贷款、结算等问题实行协调、监督、仲裁。

第二章 “封闭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困难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封闭贷款”: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销路、有效益、资金周转快,产销率和货款回笼都在95%以上;
  2、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必须单独进行成本核算,或者承债式分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承办金融机构设立专户,保证产品销售回笼款单独收支;
  3、必须提供承办金融机构认可的还款保证;
  4、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90%;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主要经营者有良好的信誉和品质。

第三章 “封闭贷款”承办金融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封闭贷款”由一家金融机构承办,承办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是申请企业在本市内[含县(市)]的最大债权行(社)或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行(社),其他行(社)在征得最大债权行(社)或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行(社)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成为承办金融机构。

第四章 “封闭贷款”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封闭贷款”的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申报“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封闭贷款”产品销售情况、效益实绩及今后预期目标,需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数额及选择第三章第七条的金融机构),经主管部门初审,送“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
  2、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推荐给有关金融机构调查;
  3、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通则》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将调查意见报“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及行际协调小组;
  4、经”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列入“封闭贷款”运作范围,由承办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封闭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承办金融机构必须与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必须在承办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专户。实行“封闭贷款”产品的所有资金须从专户进出。
  第十条 借款合同必须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的原则,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金融机构必须根据签订的责任书、借款合同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放“封闭贷款”。
  第十二条 承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结息,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六章 “封闭贷款”管理中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办金融机构的权利。承办金融机构除享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人权利外,并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及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2、对企业封闭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先于其他债权行收回“封闭贷款”的本息;
  4、对企业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进行信贷制裁;
  5、发现企业有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情况的,有权提前收回“封闭贷款”。
  第十四条 承办金融机构的义务。承办金融机构除履行合同规定的贷款人义务外,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借款合同规定的金额、期限、时间、利率和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发放“封闭贷款”;
  2、每季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封闭贷款”产品所承担的老贷款比重向有关债权行(社)划转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其他债权行的权利。有权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及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其他债权行的职责。在实行“封闭贷款”之前已对该企业发生的贷款不得抽回,贷款余额不得降低。
  第十七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权利。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办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资金。
  第十八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义务:
  1、对“封闭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按期归还,不得挤占、挪用;
  2、实行“封闭贷款”产品的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全额进入专户,不得转移到其他帐户;
  3、按月真实、及时地向“封闭贷款”监管办公室、承办金融机构及其它债权行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检查监督;
  4、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保证按期归还和支付正常贷款本息。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和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按老贷款余额的比重,逐步归还老贷款本息;
  5、如实向承办金融机构与其它债权行提供企业债务纠纷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各有关单位、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欠费、支付拖欠工资等,各行(社)也不能在专户上扣收老的欠贷和欠息。企业在专户上支取款项时,必须实行“双签”制,即企业在专户中的所有支出款项,须经企业和承办金融机构双方签字方能生效。

第七章 其它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金融机构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到位资金而产生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办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比例划转其它债权行的贷款本息,由行际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其它债权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影响“封闭贷款”运作的,由行际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有关条款时,承办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信贷支持,直至收回贷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应同时接受“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分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