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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6:38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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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的归属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9〕2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单位作为投保人以趸交方式为职工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则职工为被保险人。
二、在个人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此复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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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指在白云山山脉中,自然、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对市区生态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区域。其范围分为:特别保护范围和控制保护范围。
特别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麓湖路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濂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
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的地域。
控制保护范围:旧广从公路以西,新广从公路以东,磨刀坑公路以南,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至特别保护范围边界沿线的地域。
第三条 风景区的水土、林木、植被、矿产、文物古迹、园林建筑、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条件。
各区、镇人民政府都有保护风景区的责任,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主管风景区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区的统一保护、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能是: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令;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规划;
(三)保护和管理资源;
(四)组织游览、服务设施建设;
(五)绿化、美化、净化环境;
(六)组织护林、防火;
(七)维护地界;
(八)管理游览、观光和组织服务活动;
(九)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林业、公安、文化、矿产、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由本市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主要单位有关领导人参与组成的协调机构,协调、处理风景区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局的依法统一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的规划,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总面积与园林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二)林分、林相改造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游览、观光设施项目及其服务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四)恢复古迹的项目和功能;
(五)园林建筑的布局、种类、数量;
(六)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规划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依法上报审批。
在风景区规划未批准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经管理局同意,并由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风景园林景点除外。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照本条第二款程序上报备案和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风景区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管理,禁止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
管理局必须沿特别保护范围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特别保护范围边界线外侧垂直距离20米范围内为防护控制带,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八条 风景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规定及规划要求,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管理局提出或同意后,由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管理局审查后,由市规划局依法审批;
(三)风景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报请审批。
第九条 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经批准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
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妨碍游览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条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塔、阁的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5米以内,其他建筑物的高度应控制在12米以内。在重要景点周围,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项目。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别墅、住宅区、度假区、开发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和其他与风景游览无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原有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并收回侵占的土地。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原经市规划局批准兴建的建(构)筑物,依照风景区规划允许保留,但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应当限期改正;依照风景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单位及其建(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迁出或拆除,被拆除的建(构)筑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偿。允许和不允许保留的原有
建(构)筑物,其使用单位不得在原址扩大用地范围和兴建新的建(构)筑物,并不得利用原建(构)筑物改作住宅或经营服务性用房。
第十二条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等,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报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接受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现场、恢复原貌或植被。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管理局批准和核发许可证,并由管理局征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费及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原有单位的建(构)筑物,经核定须迁出、拆除的,从规定之日起至迁出、拆除时止,其使用单位应按每月依次递增10%缴纳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费及资源保护费。
第十四条 风景区的林木,统一由管理局进行管理。
管理局应当建立护林、植保组织,健全防火、植保制度,设置防火、植保设施及消防通道,做好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根据林分、林相改造的需要,由管理局对风景区或其中部分地域进行封山育林。具体的时间、范围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风景区的林木,属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不得擅自砍伐。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的,必须取得管理局同意,报请市园林局批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树种和株数限期完成补植或异地造林任务;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教学和科研单位,需要在风景区范围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和野生药材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按照限定的品种、数量、指定的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挖山采石。非因规划建设需要,不得挖山平整土地。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山采沙、取土和开垦土地。对已开办的采沙、采石、取土场,应当限期关闭,并由经营者负责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已损毁的古迹,凡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应当分期恢复。占用应恢复古迹遗址的单位,应限期迁出。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殡葬和筑坟。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但经市文物管理机构确认和管理局同意,并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除外。
第十八条 风景区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凡设在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的人工湖、山圹和水库,应当保持水体清洁。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水体;禁目围填水体和向水体抛掷、倾倒杂物。
在风景区内,严格控制抽取地下水。需要抽取地下水的,应先经管理局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干旱季节,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的单位和游览者,应当爱护景物和自然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设施;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践踏植被、采摘花卉;
(三)放养牛、羊、马等牲畜;
(四)随地丢弃烟头以及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
(五)捕杀或伤害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服务性经营活动的,必须先征得管理局同意。然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按指定的地点和方式经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滥用或超越职权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除撤销批准文件、拆除建(构)筑物、无偿收回占用土地外,对批准人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侵占风景区土地(水域)进行违法建设和围填水体,以及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地(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以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垦土地和挖山采沙、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挖山采石的,责令停止开采活动,赔偿损失,没收
开采的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30—50%处以罚款。
(四)损毁景观景物、园林建筑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采集野生动物标本和野生药材的,责令停止采集行为,没收全部采集物,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随地丢弃烟头以及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攀折、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捕杀非保护性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捕杀行为,没收捕杀工具;有捕杀物的,除没收猎物外,并按每只(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九)放养牛、羊、马等牲畜的,责令停止放牧,并按每次每头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殡葬或筑坟的,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地形原貌,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地点设置商业服务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不按照规定制定、落实周围环境保护方案,或不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清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前款未规定处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十)、(十二)项,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进行处罚;其余各项,均由管理局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控制保护线与特别保护线图》为本条例的附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产业损害调查局


调查函[2003]13号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报名情况,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后,确定参会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和听证会程序如下,请各利害关系方按听证会要求准时参会。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类别
代理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数

1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 国内生产者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1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造纸厂
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2

3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君合律师事务所
4

4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5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6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7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8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金诚律师事务所
1

9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0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1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2
斯道拉恩索公司 国外生产者
环球律师事务所
5

13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 国外生产者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4

14
上海田源纸业有限公司 国内进口商

1

15
大永纸通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3

16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国外出口商

1

17
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 国外出口商

1

18
三井物产(株)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1

19
北京印刷协会 用户
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
3

20
北京佳信达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1

21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1

22
北京金冠方舟纸制品有限公司 用户

2

23
天津新华印刷一厂 用户

1

24
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 用户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2

25
韩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2

26
美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4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2003年2月26日上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1
8:00 9:00
听证会签到

2
9:00 9:15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介绍首席主持人和其他主持人;
2、首席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3、主持人宣布申请参会利害关系方身份审查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发言次序。

     9:15             发 言 开 始
3
50分钟
本案申请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纸厂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4
30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5
10分钟
韩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6
2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发言
7
10分钟
美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8
机动3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并请当事人回答

 

2003年2月26日下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2:00             发 言 开 始
1
2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2
2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3
10分钟
出口商代表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发言
4
10分钟
国内用户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发言
5
10分钟
国内用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发言
6
25分钟
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7
15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8
1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9
1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10
1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机动2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根据现场情况,主持人可以对发言时间和顺序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