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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5:56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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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7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除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以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布执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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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统战部 等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77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释放安置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我们基本同意这个意见。其中第三条可明确为:凡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的,经群众评选,党委批准,可授予先进生产者等光荣称号;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的应予表彰。另外,对于已安置的人员,根据中央“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可不扣病假工资,不予退休处理。

附: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农场等单位,作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和农场,作为正式工人的,要求参加工会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已享有公民权,按不歧视的政策,应与其他工人群众一样看待,根据工会组织原则处理他们申请参加工会的要求。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宽释人员从宣布给予公民权后,正式安置工作时起计算;转业人员中,原来无帽的就业人员,从批准就业时起计算;原来有帽的,从宣布摘掉帽子时计算;原来无帽子或摘帽后又重新戴帽的,应按最后一次宣布摘帽时计算。
三、安置作工人后,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本单位领导和群众一致推选为先进生产者的,是否可享受这一光荣称号问题。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可由本单位党委决定,但不宜作为县以上的代表。
四、关于转业安置人员是否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国务院此次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与其他工人一样,列为调整范围。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予批示。
1977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1963年4月16日)

任命何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