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5:49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现将《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正式批复后,项目各投资方要组建项目法人筹建机构,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可研阶段及其它前期工作。项目初可及建议书等前期工作实行商品化,有偿转让给项目法人(列入工程概算)。
二、在国家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开展发电设备招标需服从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
三、以国家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书中的工程静态投资估算作为基数,没有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经电力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此值,并实现“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四、电视总院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设计原则,把内资和外资均控制在可研报告书批准的数值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各投资方自行解决,不得列入概算,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上网电价。
五、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书中的静态投资估算是限额设计的额度。电规总院应抓紧组织实施限额设计工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和上网电价提出规范性控制办法。
六、《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该要求不符的规定以本要求为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部规划计划司。

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试 行)
一、建设的必要性
阐述电力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市场经济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所在电网或供电区域的电力负荷及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项目在系统中将发挥的作用,在规划中的地位,当地省级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对有关电力项目的排队意见。
对“以大代小”项目还要说明被替代设备的情况,阐述项目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经济效益。
对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热负荷的供需平衡情况。
二、建设规模和设备来源
说明电厂规划总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以及初步的工期安排;说明设备类型、参数及其来源和采购方式。
发电设备及价格通过招标确定。
对“以大代小”项目还要说明被替代设备的机组台数和容量。替代容量要达到装机规模的一半以上。
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供热参数、能力、方式和热网工程的安排。
三、建设条件
1.厂址:明确电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地震、地质和水文情况,工程占用岸线、土地、房屋拆迁和土石方量。
2.水源: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确定电厂用水来源、取水方式和机组冷却方式。
3.燃料:确定机组的燃料种类和消耗量,明确燃料来源及其供应能力。
4.运输:说明电厂的各种运输条件,明确设备和燃料的运输方式及路径,说明运输设备和工具的购置以及运输设施的工程量。
5.除灰及灰场:燃煤发电项目应说明灰渣排放量和除灰方式;明确灰场位置、储灰年限。
6.环境保护:说明电厂所在地的环境情况,明确各项环保措施及指标,简要阐述电厂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报告必须经过审查。
7.接入系统:确定机组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
四、投资估算及来源
根据前一年的价格水平以及经招标后草签协议或合同中的主机设备价格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国外国内合同必须经国家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后方能生效)。考虑建设期利息和价差预备费等因素后,测算工程动态总投资。
明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各投资方所占股比及出资方式。
明确送出工程规模及投资来源。
经优化后提出融资方式及来源。
利用存量资产入股的项目,需明确具体的资产划转方式和金额。存量资产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经国家批准。
明确超出概算部分的资金分摊原则。
五、经济评价
进行详细的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
列出工程投资回收年限、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及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平均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等经济指标。
按照大家办电厂的原则,电网要在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各类机组上网电价水平。通过严格控制发电工程造价来控制上网电价。
六、经营管理
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明确项目建设、经营、运行和调度的管理方式及权限。同一电网、同一类型、同一价格、同一运行水平年机组利用小时数要公平合理。
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热网投资及其建设和经营管理方式。
七、主要附件
1.受电力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项目可研报告的正式审查意见;
2.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国家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正式审批文件;
4.项目所在的地方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征地、用水、灰场及施工用地等的正式批复文件。上述文件若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申报可研报告;
5.燃料供应与运输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意向性文件;
6.自备电厂应取得电网经营企业同意电厂接入系统及其方案的批准文件;
7.各投资方出具有效的资信材料和正式的资金承诺文件,以及建设期间投资方所有投资项目的资金平衡表;
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融资方案,其中贷款部分应根据贷款部门的要求取得贷款部门对工程资金配置的书面意见或提供贷款的意向书;
8.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出具按程序进行的主机设备招标的初步结果文件;
9.利用存量资产入股的项目,需要附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存量资产评估值的批准文件;
10.取得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以及热价的承诺文件;
11.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草签的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在国家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书后,正式签署上述协议或合同。上述协议或合同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申报可研报告书;
12.草签的主设备合同(协议)。
八、说明
上述火电工程可研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仅适用于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火电工程。



1997年5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岗前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岗前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2003)律发字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律师岗前教育是指对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所进行的培训活动。目前,我国律师岗前教育主要是由各地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总体上看,缺乏整体规划,存在着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大,同时缺乏统一的培训教材和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培训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在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加强律师岗前培训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根据《律师法》,律师培训是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能,律师岗前教育是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岗前教育工作,本届全国律协教育委员会特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岗前教育指导岗要(试行)》,现予以发布,供各地律师协会在开展律师岗前教育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全国律协同时将陆续编辑配套教材。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上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岗前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岗前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为提高全国新执业律师整体素质,规范律师岗前培训工作,保证律师岗前培训的质量,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纲要性质)本纲要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开展律师岗前培训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方律协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纲要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律师岗前培训办法。
  第三条 (培训目标)通过律师岗前培训,受培训的学员应该达到如下目标:熟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掌握律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部分常见非诉讼业务程序和操作技能;准确掌握常用合同和常用法律文书 的基本形式和制作方式;能够胜任一般律师业务工作。
  第四条 (培训对象)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在申领律师执业证之前参加律师岗前培训。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依照《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律师岗前培训各项指导性工作。教育委员会亦可在条件成熟时举办试点性的律师岗前培训班或组建律师岗前培训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岗前培训工作。
  第六条 (教学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可自己组织或与当地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专门的律师岗前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律师岗前培训工作。各类开展律师岗前培训的机构,应将开展律师岗前培训的基本情况报教育委员会备案。
  教育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可确定开展律师岗前培训机构的条件并制定相应的认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开展律师岗前培训工作。
  第七条 (课程安排)律师岗前培训应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由教育委员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拟定。课程分律师综合素质、诉讼类业务、仲裁类业务、非诉讼类业务、律师文书和专项技能、业务实践六大类。学员修完必修课程以后,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读选修课程。(具体课程设置见附件一)
  第八条 (培训教材)律师岗前培训所需教材由教育委员会组织律师和专家、学者编写。律师岗前培训教材应注重律师实务中应用性操作技能和技巧的传授,避免单纯的理论演讲和单纯的案例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如自己组织编写律师岗前培训教材,应将教材报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培训师资)律师岗前培训应当选聘执业经验丰富、热心律师教育事业并能总结、传授律师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主要任课教师。受聘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学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累计执业五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表达能力;
  (六)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并从事兼职律师五年以上;
  (七)全国律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学的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在执业律师中推荐,报教育委员会备案。教育委员会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提供一批建议授课律师名单,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选聘。
  第十条 (培训时间)考虑我国当前律师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客观情况,律师岗前培训最少不能低于6周,否则无法实现岗前教育的目的。建议发达地区将律师岗前培训时间定为三个月。今后视律师业发展情况调整律师岗前培训时间。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经岗前教育培训的学员,应当进行考核,以达到初级执业律师应知、应会的程度。考核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报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的效力)学员岗前培训的时间,全国律协将协调司法部行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学员折抵实习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率先开展律师岗前培训的,应协调当地司法厅、局,给学员培训期间折抵实习期。建议培训1周折抵2周的实习期。经培训的学员,其培训资格在三年内申请律师执业证有效。
  第十三条 (培训监督)律师岗前培训由教育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委员会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所报的备案材料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学员参加律师岗前培训的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学员本人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对岗前培训进行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业务实践)参加岗前培训的学员还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在有经验的律师指导下参加律师业务实践。
  鼓励各地律协在本地律师事务所中推选具有接纳实习律师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制定相应的实习要求,保证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有充分的实习条件和机会。
  第十六条 (启动时间)建议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应开展律师岗前培训的试点工作。律师业相对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应当在总结已有的律师继续教育和实习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推出律师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解释)本纲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通过)本纲要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指导纲要附件一 律师岗前培训课程指导

一、关于律师岗前培训课程设置的说明
  从律师岗前培训的目的出发,建议律师岗前培训设立以下六大类课程:(1)综合素质类课程:(2)诉讼类律师业务课程;(3)仲裁类律师业务课程;(4)非诉讼类律师业务课程;(5)律师文书和专项技能课程;(6)业务实践。其中,综合素质课、诉讼类业务课(民诉、刑诉)、律师文书和专项技能课、业务实践是必修课。业务实践可以与律师法规定的实习结合起来,在律师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学员到律师事务所完成。诉讼业务中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仲裁类律师业务,非诉讼类律师业务在欠发达地区可以暂缓开课或作为选修课。在经济发达地区,常见的房地产、公司业务等非诉讼律师业务也可以列为必修课。
二、关于律师岗前培训的教学方法
  1、综合素质课程教学: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课程,由律师和律协领导、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开设讲座;对演讲表达、辩论技能等方面的课程,由律师或专家讲课,组织演练,并辅以音像资料。并要在法律文书起草和其他课程中结合案例穿插进行律师综合素质的教育。
  2、诉讼类课程教学:采用律师先讲解该类业务操作流程,再由律师或者老师讲解该课程涉及的法律要点,最后由学员根据老师提供的案例材料进行模拟实务演练,包括撰写法律分析报告、起诉书、答辩书、代理词、证据清单、模拟开庭等。授课律师应对学员的演练和制作的文书作出点评。
  3、仲裁类课程教学:采用同诉讼相似的教学方法,并且根据仲裁业务特点,进行调整补充。
  4、非诉类课程教学:选择若干业务领域,如公司组建、房地产、公司并购等,采用律师主讲该类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技能要点,再由学员进行模拟演练,制作相应的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和合同,由授课律师对学员制作的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和合同进行点评。
  5、律师文书和专项技能课程教学:采用律师先介绍法律文书、合同制作方法,技能要点,再由学员根据实践情况进行演练。最后由律师点评。
  6、业务实践课程:由学员到事务所进行实践。实践课程列入岗前培训考察项目但不专门开课。
三、关于律师岗前培训的考核
  建议对参加律师岗前培训的学员根据培训中参加演练、制作法律文书、合同等情况,由授课律师进行评分,确定学员每门课程的成绩。
  条件成熟的培训机构,建议在学员培训结束时,组织相应的考核,确定学员的培训成绩。







指导纲要附件二 律师岗前培训课程教学提纲范例

                      


                        律师综合素质课程


一、律师的概念和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一)律师的概念
1、律师的概念
2、律师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3、律师工作的性质
4、律师工作的方式
(二)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1、原则上律师是客户的帮助者
2、在客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时,律师是客户合法权利的倡导者
3、经过授权,律师是客户权利的行使者
4、特别注意事项:
  (1)能不能与客户交朋友
  (2)就工作成果给客户的承诺
  (3)不得对客户做任何批评;客户对律师的评价就是最终评价
  (4)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
  (5)未经许可不应利用客户为自己做宣传
  (6)律师对客户的忠诚表现为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
(三)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1、客户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决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2、仅(尽最大可能)就客户的法律问题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3、特别注意的事项:
  (1)未经客户授权不得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任何接触
  (2)不得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3)不深入了解客户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尽量不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四)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关系
1、尊重对方律师就是尊重自己
2、原则上双方律师只对自己的客户提供法律帮助
3、仅仅利用法律依据处理客户间的利益冲突
4、特别注意的事项:
  (1)双方律师不得私下串通牺牲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不评价对方律师及其工作
(五)律师与法官(仲裁员)的关系
1、律师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帮助法官(仲裁员)裁判的及时、完整公正
2、庭审中律师必须服从法官(仲裁员)的指挥
3、特别注意的事项
  (1)律师是帮助者不是裁判结果的决定者
  (2)裁决结果与律师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3)律师不得与裁判人员发生法律禁止的关系
二、律师接待当事人
(一)接待当事人的目的
了解当事人及相关事实,建立客户关系
(二)接待工作的内容
1、了解当事人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
2、介绍律师和宣传律师事务所
3、了解相关事实情况
4、分析有关事实
5、解释、运用相关法律
6、提供处理方案或推荐给其他律师
(三)接待工作的基本技能
1、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
2、关注来访者谈话的内容
3、从感情上理解来访者表述的观点和情绪
4、利用情感的共鸣促使来访者谈得尽量详细
5、通过询问得知需要的事实
6、假设和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
7、分析和建议
8、解释与合作
(四)接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在与当事人建立客户关系前,不做任何实质性判断和承诺
2、必须使当事人清楚律师所做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的陈述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并非是必然发生的结果。
3、接待当事人尽可能由本所资深律师主持。
三、律师参与谈判
(一)律师参与谈判前的准备。
1、对谈判事项背景的了解。
2、对当事人期望值的了解。
3、对本方谈判人力资源的了解和沟通。
4、对律师负责的谈判内容的准备。
(二)律师参与谈判的角色
1、律师仅仅是谈判法律问题时的主角。
2、律师最好是坚持原则型谈判者(不是对抗型也不是合作型)。
(三)律师参与谈判特别注意的事项
1、律师在谈判中不得带有个人感情。
2、律师所做的陈述尽可能不是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
3、律师尽可能不对谈判事项做最后的接受或否定的意思表示。
4、律师对谈判结果不评价。




                        诉讼业务流程


民事诉讼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 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 (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定(文件或解释)的方法。
7、起草起诉状
(1)起诉状格式的准确性
要点:对原告、被告名称与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准确描述。诉讼请求的简洁清晰。
事实与理由的针对性与平稳性。法院名称描述的正确性。原告名称的一致性。日期。证据与来源内容的表述。
(2)繁简适当
要点:决定诉状繁简的前提。繁简方式。
(3)理清基本事实与基本理由
要点:判断基本事实的原则与方法。判断基本理由的原则与方法。基本事实与理由的对应性。
(4)起诉状起草的其他实务技巧
要点:实务性技巧。
8、与客户确定起诉状
(1)告知客户有关起诉状的内容
要点:告知的时间。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技巧。对告知的记录。
(2) 征求客户是否需要对起诉状描述的事实发表意见
要点: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的范围。
(3)征求客户对起诉状确定的案由和理由之意见
要点:征求的方式。对案由与事实的说明。
(4)确定起诉状
要点:综合客户意见与建议。核对事实与理由。核对法律依据。核对文字、语言和表述。
9、征求客户是否打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告知诉讼保全之利弊
要点:告知方式。告知时间。进行说明的方式。
(2)征求其意见
要点:征求的方式。征求之记录。
(3)如保全的,则准备有关保全之文书等工作
要点:保全范围的确定。保全方式或类型的确定。保全文书的类型。
1O、准备与起草其他起诉之诉讼文书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公函
要点:格式。全面性。
11、确定诉讼保全方案并起草诉讼保全申请
(1)如客户确定诉讼保全的,应当立即准备保全方案
要点:保全方案的内容。保全方案的确定方式。确定方案的原则
(2)起草保全申请
要点:保全申请的格式。保全申请的完整性。
(3)确定保全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书
要点:其他文书的类型。格式。
12、递交起诉状
(1)起诉状的份数
要点:依照法律确定。依照法院要求确定。保留一份正本。特殊情况下份数缺少之处理。
(2)递交起诉状
要点:递交人的确定方式。递交的方式。
(3)立案通知书的收取
要点:收据的格式与使用情形。立案通知书的格式与使用情形。通知客户交纳诉讼费。当场在法院交纳的收据保存。
三、开庭前准备(应在开庭前一周内完成)
(一)与客户的联系
1、要求客户提供证据原件,注意要列表。
要点:提出要原件的时间。提出的方式。原件的整理。
2、征求客户是否旁听庭审。
征询的时间。征询的方式。告知参见庭审旁听的注意事项。3、询问客户是否愿意调解,如愿意调解,其调解方案如何
要点:征询方式。讯问调解方案的基础。确认收悉调解方案。明晰调解方案的上限和下限。
4、征询客户是否打算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如有,要求证据并自行补充证据。
要点:告知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与后果。征询的方式。征询的时间。客户主张回避时的证据提供。律师自己认为需申请回避时,向客户的利弊说明。
(二)所内准备
1、检查卷宗中所有材料,分类编写目录(如诉状类、证据类、法律类);
要点:归类标准。标识。
2、起草证据清单:
  A、包括证据目录(证据名称、来源、表现形式[原件、复印件或传真])、证据说明(每一份证据说明的问题、证据对客户的利弊)
要点:目录格式。说明方式与格式。
  B、对已提交之证据、拟提交之证据分别编号。拟提交之证据编号顺序依已提交的证据。
要点:编号方式。编号排序。
  C、如拟提交的证据重要性大于已提交的证据,应对证据重新编号。并提交新的证据目录,但应在新的证据目录上注明哪些已提交法院。
要点:重新编号之说明
  D、证据目录上应注明拟证明的事实和问题、证据来源。
要点:说明方式。说明之要点。
  E、编制自用备用证据目录。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证明已方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为用以反驳对方抗辩之用的证据。备用证据目录,应注明已提交法院证据的编号。
要点:简洁明了。编号顺序。
3、查询对证据进行说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附在自用的证据目录后。
要点:查询方法。法规目录整理。归类方法。编号。
4、法律研究汇编
将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调出汇编,列明法律名称、拟适用的条文。
要点:汇编要点。条文标注。
5、罗列对方律师对客户之可能的攻击点(特别是客户在证据上之缺陷及无法举证之事实)。
要点:罗列技巧。罗列的全面性之掌握。
6、罗列对方对适用法律和理解法律的可能攻击点。
要点:罗列技巧。罗列的全面性之掌握。
7、起草提问要点。注意提问问题不能过于直接,注意表明那些问题将作为下一步的问题的前提。
要点:提问问题之清单。问题之关联。提问的技巧。问题的层层叠进。
8、起草辩论要点。辩论意见应直截了当。注意简洁和为在庭审时的当场调整留有余地。
要点:完备性。可变化性。直接性。清晰明了。
9、起草代理词初步题纲。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提纲。要点:提纲格式。提纲要点。
四、一审开庭的核对当事人
(一)注意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如名称等)
要点:核对诉讼文书
(二)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与起诉状、法院开庭通知等一致 要点:核对文书与法庭说明。
(三)注意案由是否与起诉状、法院开庭通知一致。
要点:案由。变更。
(四)注意对方的代理人之资格
要点:资格。代理人类型。
(五)判断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并提出请求
要点:开庭法官与文书载明有无差异。回避申请方式。
五、宣读起诉状
(一)宣读的方式
要点:宣读方式。
(二)宣读的要点:简练、清晰
六、法庭调查阶段出示证据与质证
(一)证据出示(包括证据交换)
1、证据出示方式
要点在于:按组出示。按件出示。出示顺序。
2、新证据的提出
要点:类型。提出期限。
3、对证据的简要说明
说明的内容。简练。直接。
4、对证据的事实与法律说明
说明方式。步骤。要点。
(二)证据质证
1、质证
要点:质证顺序。质证对象。质证方式。质证要点。质证技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对证人、鉴定人的质询。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要点:原件原物。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关联性。形式与来源。内容的真实性。
(2)对证人的质询
要点:证人出庭有无被许可。提出证人之时间。证人行为能力判别。有无利害关系。质询方式。质询技巧。反驳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技巧。
(3)对鉴定人、勘验人的质询
要点:质询方式。质询内容。质询技巧。
(4)对专家的讯问
要点:讯问方式。讯问内容。讯问技巧。
(5)专家对质
要点:对质专家的安排。对质内容准备。对质方式。
2、对证据的质疑、说明与辩驳
要点:质疑的方式。质疑的技巧。说明的方式。说明的技巧。辩驳的方式。辩驳的技巧。
七、已开预备庭的再次出示证据与质证
要点:出示时间。证据重新编号。质证。
八、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总体
要点:辩论顺序。辩论主题安排。辩论方法和技巧
(二)辩论开始发言
要点:简洁。全面。直截了当。
(三)事实辩
要点:区别认可与争议问题。概括认可问题。说明争议问题。说明争议问题的方法、时机和技巧。
(四)法律辩
要点:案件定性。法律关系分析。要点阐明。法律依据的说明和解释。
(五)总结
要点:总结的内容。总结的方式。总结技巧。
九、调解
调解方案的提出。提出的技巧。提出的方法。
十、庭审笔录
要点:阅读顺序。阅读重点。笔录更正之程序。
十一、开庭后工作
1、整理庭审记录
要点:关键问题。按程序、事实、法律三方面整理。突出重点。
2、向客户汇报庭审
要点:方式。内容。时间。
3、起草律师代理词(包括质证意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一周内完成)
  从内容而言,代理词不宜繁锁,可在开头对案情及双方无争议或已被法院(或仲裁庭)认证之事实简单概括,而后列出争议焦点。代理词中之重点论述要针对争议焦点,论述要简明突出,逻辑要清晰。
要点:起草时间。格式。繁简。针对性。
4、及时补充证据及法律说明
  在遇到法院(或仲裁庭)要求补充证据及提出其观点时,应及时补充法院(或仲裁庭)要求的证据,并附具体书面证据说明。对法院(或仲裁庭)之观点有不同见解,应认真起草书面回函。
要点:补充时间。清单制作。编号。说明。回函方式和格式。
5、在有调解可能性时,与客户制定调解方案。
要点:时间。方式。内容。客户的确认。与对方和法院的再联系。





                       律师文书和专项技能课程

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


一、起草法律文件前的准备
1、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要求。
2、了解该文件的读者是谁。
3、进行相应的调研。
4、制订文件大纲。
二、咨询文书的起草
1、咨询文书的结构
  (1)提出问题
  (2)概括性的回答
  (3)有关事实和假设
  (4)相关法律规定
  (5)对事实及法律的分析
  (6)结论
  (7)声明
2、起草的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草稿
  (3)定稿
  (4)确认
三、商务合同的起草
1、律师起草合同的要求
  (1)保证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
  (2)建立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3)有可执行性
  (4)便于当事人理解
  (5)保证与司法者理解的一致性
2、商务合同的结构
  (1)合同首部
  (2)前言(鉴于条款)
  (3)定义
  (4)具体操作条款
  (5)先决条件
  (6)陈述和担保 .
  (7)通用条款
  (8)签字页
  (9)附录和附件
3、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草稿
  (3)定稿
  (4)确认
4、合同起草工作中特别注意事项
  (1)不可以照抄范本
  (2)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明示对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4号

1998-03-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1.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2.税负率=——————————×100%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前款所称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三)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四)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纳税人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1.毛益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销售毛益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账,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2.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10%
  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累计毛利额  成本毛利率=—————————×100%        本年累计销售成本  
  第五条 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异常提出质询,并逐一记录质询情况,质询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期、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名以及答复情况等。
  (二)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送交检查;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送交专案检查。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审阅。
  第六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增值税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第八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具体调账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账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账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账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账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账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账记录进行核对,看账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账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账外经营检查。涉嫌有账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存的,即存在账外经营。
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