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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5:34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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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合作,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以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第十一条 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
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查账征收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为确保定额的公正和公平,各地应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要区分不同行业,科学选取定额核定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系数,运用统一软件进行核定。同时,各地要普遍实行定额公示制度。
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确保对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
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
对定期定额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实行报缴合一,即纳税人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纳税人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和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
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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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等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农委(农工部、农研室、农研中心)、发展中心、农业厅(局)、乡镇企业局:
我国农村拥有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排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和积极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的精神,我们决定联合建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选择若干省、县作为试验点,开展各种促进农村就业的试验,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
经验和好的作法,在全国推广,并研究制定农村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农村就业的发展。
现将《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发给你们,请选择一至二个农村就业工作有基础、已创造出一定经验的县作为项目联系点,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审批后确定为试验点。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成立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领导工作。
参加这一项目的各试验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确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要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的要求,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并使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试点地区的劳动、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
调政策,使对劳动力的培养、使用、管理与农村各项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调动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运用多种形式开拓就业门路。
项目计划于1991年下半年正式开始实施,请你们根据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附件二: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成员和项目主任名单(略)

附件: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
二、项目背景
到本世纪末,我国农村劳动力将达到5亿左右,其中有1亿多剩余劳动力。做好农村就业工作,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条件。
当前,城镇待业和农村就业不充分问题严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明确的方针政策,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不够健全,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因此,必须早作筹谋,积极开拓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就业道路,以造福于民,保证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者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创业精神,各地也在农村就业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认真总结和提炼来自群众和基层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策、完善法规,是推动我国农村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项目任务
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帮助亿万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为基本出发点,通过选点试验,完成以下任务:
1.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具体途径、实现方式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建立同各种就业方式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组织管理形式;
3.研究政府统筹管理城乡就业的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办法。
四、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项目,达到以下目标:
1.示范效应——将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在类似地区逐步推广,扩大农村就业;
2.管理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措施和手段;
3.决策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为国家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利用和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项目内容
各试验点应根据项目任务和目标的要求,进行农村就业方面的综合性试验,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以下试验内容:
1.平原、丘陵、山区、沿海地区,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传统农业、新型农业和非农产业中的开发就业。
2.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组织农村劳动力自主就业。
3.组织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以及对外劳务输出。
4.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
5.运用劳务市场机制,对城乡劳动力就业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统筹管理。
6.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7.以建设小城镇为依托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8.其它与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的内容。
六、选点原则
1.试验点应布于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该地区在农村就业方面需解决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都应有一定代表性;
2.该地区对参加项目有迫切要求,并在农村就业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3.该地区发展农村就业可与农村经济、科技、教育及区域开发、扶贫、乡镇建设等工作做到较好结合;
4.该地区属省或县级单位;
5.申请参加项目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作为联系点,待条件成熟经批准后转为试验点。
七、工作程序
1.总体设计——项目领导机构制定试验项目的总体方案以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2.申报参加——各申请参加项目的地区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
3.确定试点——项目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布点,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并与试验点签定项目协议书。
4.培训干部——项目领导机构组织和指导试验点培训干部。
5.实施项目——各试验点按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
6.检查指导——项目领导机构对各试验点的试验情况分阶段进行考察,开展交流,进行指导、咨询。
7.更改或中止——项目领导机构发现试验点项目原设计与现实有较大偏离或无条件达到预期目标时,按规定程序修改实施方案或中止试验。
8.成果验收——试验点按期完成项目协议书所定任务,由项目领导机构和试验地区项目工作机构对其成果进行验收,组织成果评估。达到标准的,宣布试验结束,对需进行新的试验的,签定新的项目协议书。
9.宣传推广——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试验点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验点取得的各类成果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和推广。
10.研究政策——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研讨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对农村就业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
八、工作进度
1.1990—1991年初进行项目总体设计;各地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2.1991年3月正式发布项目文件。
3.1991年上半年确定第一批试验点,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开始运转。
4.1991—1992年第一批试验点实施项目。
5.1993年初第一批试验点取得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选择具有示范意义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6.1993年上半年确定新的项目内容和新一批试验点。
九、组织管理
1.成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由劳动部牵头,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参加,负责整个项目的协调领导工作。
2.实行项目主任负责制,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指定项目主任一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主任领导下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经办项目的报批、联络、指导、检查、评估、验收、调整等事宜。
3.各试验点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协调机构,负责执行项目,并指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4.实行项目协议书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领导小组双方的责任、权利,保证项目工作正常进行。
十、项目经费
1.各试验点所需经费由各地自筹解决;
2.此项目在宏观组织管理上所需经费,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筹措;
3.争取国际援助。



199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