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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04:42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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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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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务信息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是为领导同志把握全局 、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为政府领导 提供政务信息的主要渠道。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 度化、科学化,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务 信息工作的要求,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工作 制度,切实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队伍建设,坚持观念创新,拓展信息工作思路,坚持机 制创新,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坚持方法创新,提高信息工作质量,与时俱进,努力为各级政 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收集、加工反映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领导人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反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按照“群众 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及时反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把政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及时解决政务 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发挥整体功能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网络机构
  第七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省政府系统政务信 息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 息工作机构为中心,由纵向网络、横向网络、外部网络、内部网络及其他网络组成。纵向网 络,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组成;横向网络,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家部委驻陕单位组成;外部网络,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组成;内部网络,由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机构组成;其他网络,根据需要,由新闻单位、群众团体、科研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组成。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应当明 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 作人员。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 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部署 ,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做好信息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 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人关心的问题,以及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组织 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 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 信息服务。
  (五)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 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六) 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 成。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
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 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收集、编写、报送、储存政务信息;不得编报虚假信息。
  (二)根据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总结政务 信息工作经验。
  (四)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政务信息有关工作任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阅读有关带秘级的文件、调阅有关档案资料。
  (六)可根据需要列席同级政府(部门)召开的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七)接受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八)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应当及 时向上级政府信息机构报送 信息。政府各部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 者部门信息机构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时限报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信息机构每个工作周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 属机构信息机构每月报送的信息数量应不少于10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 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人审核、签 发。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信息机构,应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信息 机构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 点和采用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及专题约稿信息 ,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信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息 交流活动,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对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机构对有领导人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范围, 迅速通报批示 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人。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导人关 注的焦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信息直报点是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 分。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县 区市设立30个信息直报点。被确定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县区市,一般应配备2—3名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配备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 费。信息直报点每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不少于5条综合调研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 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依据年度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参考政务信息队伍建设、网络建设、制度建设等指标,按年度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质量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事例真实可靠,数字准确,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化要求。
  (二) 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即时报送。对突发事件的全面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处理结果;不得因需要了解情况而延缓即时报送的时间。
  (三) 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 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语言规范,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 反映本地区社会情况或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信息,应突出有典型性的问题和创新性的思路、举措、经验,避免一般化。
  (六) 反映情况和问题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 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人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1、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
  2、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 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二)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2、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包括企业改革,财税、金融、外贸、投资体制、住房制度,行政 审批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情况。
  3、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5、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科教文卫等战线的新情况、新问题。
  6、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 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领导人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 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械斗事件和 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等。
  2、各种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
  3、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和亟待帮助解决的问题 ,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的反映等。
  (四) 上级政府预约报送的信息。
  (五) 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出台的重要政策和可能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的有关重要情况。
  (六) 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 反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信息,应在事发4小时内上报本级和 上级政府,并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二) 随时了解、及时上报重要的社情民意。
  第二十四条 强化负反馈信息上报工作,提高负反馈信息的质 量和数量。重点是上报本级 及下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政府重视或帮助解决的困 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值班信息报省政府 总值班室,日常政务信息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
  第六章 手段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务信息 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 办公自动化设备,尽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传输系统,保证政务 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 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
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一是各地要将检疫工作与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健全检疫工作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执法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案件查处率”指标,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严格考核,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四落实”。二是要将检疫工作与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相结合,认真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准确掌握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加强演练,面对突发疫情,能够迅速、准确地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能力,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三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部门间的交流与协作,切实加强与出入境、农业、气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支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三、严格检疫,坚决杜绝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各地在开展检疫工作中,要善于把握关键环节,提高检疫工作的成效。一是要做好监管调查和检疫登记工作。具体要求是,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登记(参考表格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分级(省、地、县)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12月底前报我局。今后该项工作要纳入检疫管理信息网络,常抓不懈。二是要抓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检疫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产地检疫调查,防止漏检,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源头。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运检疫的管理,严格签发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三是要加强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工作,检疫人员要深入到机场、码头、车站、主要交通干线、木材市场、木材加工企业、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都要严格检疫,确保疫情不扩散。四是要重视开展复检工作。对调入辖区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及包装材料等,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检。
四、 强化职能,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和能力
2006年以来,浙江、安徽、山西、云南、江西等5省相继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这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强化检疫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参照他们的做法,有条件的都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提升林业执法地位,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各级森防检疫机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新时期林业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1.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登记表
2.省(区、市)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数量统计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登记表
编号:
名 称
详细地址及邮编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类 型 类 别
主要松木产品名称
原料来源(需注明原料来源地、原料类型)
产品主要销往地(地点应到市、县)
备 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填写说明:
1、名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全称。
2、类型:指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
3、类别:指生产、使用或经营
4、主要松木产品名称:指家俱、包装箱、电缆盘、托盘、垫木、锯材(如木方)等。
5、原料类型:指原木、锯材等。
附件2
__省(区、市)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数量统计表
单位:个
县(市、区)名称 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单位和个人 备注
合计 生产类 使用类 经营类 其它
合 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注:1、本表为省级单位统计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县级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档案;
2、本表中“生产类”指以原料加工为主要内容的单位;“使用类”指对已加工完成的木制品进行使用的企业,如使用木材料制成的包装箱、电缆盘、托盘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经营类”指经营木材原料及制品的单位。
3、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使用”、“经营”中的任意二种或三种,则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登记。
4、表格不够,请自行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