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宝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物价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工业、商业、卫生、教育等部门和银行,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害的下列行为:
(一)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价格垄断的;
(二)违反规定,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共同提高价格的;
(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平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标价牌、标价签标价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五)串等串级、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六)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七)捏造、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八)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或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查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为:粮食、食油、猪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食糖、大路蔬菜、大众化早点、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服装、鞋类、冷食品、化肥、农药、药品及医疗卫生收费、中小学及社会办学收费、托幼收费、市内公用交通费,以及宾馆、餐厅、歌舞厅的价格和服务收费。
今后变动前款规定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发布。
第七条 对实行差价率控制的商品,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大路蔬菜零售价格(不使用合法衡器或按捆、堆出售,按500克折算价格)超过按成交价加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制定的零售价格一定幅度的;
(二)猪肉零售价格超过按当日白条肉购进价(屠宰厂销售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的部位肉价格水平一定幅度,或小包装猪肉、熟肉制品批零差率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批零差率一定幅度的;
(三)食用油、粮食、食糖批发、零售价格超过按正常环节购进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制定的价格一定幅度的;
(四)良种鸡蛋零售价格超过按购进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制定的价格水平(政府给予补贴、调控市场的“直挂”蛋,按市人民政府定价执行)一定幅度的;
(五)牛奶(包括乳制品)中的本地产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价格水平,外地产品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一定幅度的;
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加价率(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市物价部门规定。认定超过市场价格水平一定幅度为牟取暴利行为的幅度,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发布。
第八条 对实行行业指导价格和协议价格的商品,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馒头、花卷、热干面(粉)、汤面(粉)、油条、油饼等大众化早点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和市饮食服务管理处共同测算制定的指导价格水平的;
(二)服装批发、零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行业作价办法所定价格一定幅度的。
第九条 对实行按规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和经营餐饮的娱乐业)按月审核,综合毛利率超过市物价部门审定的毛利率的;单项菜肴价格超过公布价格;酒水、小食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超过公布价格;门票、最低消费等收费超过公布价格的;
(二)没有评定餐饮业等级的企业,菜肴、酒水、小食品价格及其他娱乐项目收费超过同档次最低价格的;
(三)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采购的化肥、农药,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四)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第十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种类商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测定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的幅度。
第十一条 对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规定测定和认定:
(一)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差率和发布的价格水平确定;
(二)实行行业价格管理的商品,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行业价格管理办法测定并公布;
(三)按规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公布的价格标准和控制的价格水平确定;
(四)其他商品和服务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按每个品种和项目不少于3个监测点的要求,选择经营品种比较齐全、经营额比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监测点监测,然后加权平均测算确定;
(五)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如果市场价格水平未公布的,由市物价部门测算认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检查机构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投诉者应提供有关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物价检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他证明人,并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按发案时的平均价格水平,判定无法提供发票、交易市场成交单据等价格证明的案件的价格;
(四)按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判定无法提供成本或提供成本不实的案件的价格;
(五)按有关规定处理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为。
物价检查机构工作人员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应出示检查证件;认定有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后,应及时送达《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认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 物价检查人员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处罚,还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实施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按本办法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执行;不服复议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7月2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07〕1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按照医药分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决策机构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审查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
2.审查中标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供货价格;
3.审查专家库专家人选;
4.听取并审议市药品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报告;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主要包括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管中心)、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各医疗机构及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市药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习惯,结合《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拟订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经审核确定后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送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委托集中采购;
3.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组织药品采购、配送工作;
4.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保障用药安全;
5.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临床紧急需求药品并按相关程序采购,同时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备案;
6.及时将药品的采购价格、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7.审定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顺序决定中标人和采购清单;
8.确认中标配送企业,并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和反商业贿赂责任书,做好配送药品验收工作,制订药品配送企业考核方案,根据合同要约及考核结果进行财务结算;
9.负责市药管中心运行资金和使用经费的财务核算及财产物资管理,建立与财务核算相关的业务台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10.负责市药管中心及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和业务管理; 11.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主要职责
1.接受市药管中心的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确定药品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供货价格和药品配送企业,并将相关结果书面报管委会;
2.对管委会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询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三)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1.根据临床需求、用药习惯及最大限度降低患者药品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编制年度基本用药计划,经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后报市药管中心;
2.严格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加强医院临床药事管理,建立医务人员用药考核制度,严禁擅自采购药品和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3.按程序办理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特殊临时用药;
4.按规定将药品零售价格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配合市药管中心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6.按时与市药管中心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7.无偿提供在院药品调配中心工作所需场所和配套设施条件;
8.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9.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四)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用药,加强用药管理,严禁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2.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3.按时与中标配送企业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4.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三、监督机构
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卫生局、药监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对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全程监督。
(一)市监察局主要职责
1.组织监委会成员单位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派出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监督组,对药管中心采购配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3.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中的问题;
4.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药品集中采购事项的举报;
5.调查处理在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监察局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按照相关规定遴选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并会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管理评标专家库;
3.会同市药监局组织专家对市药管中心汇总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审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后予以公告;
4.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考核方案和奖励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医疗机构的拨付数额;
5.依法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采购、销售药品及规避使用招标采购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分配药品收支节余;
7.以“人随项目走”方式,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派驻“行政执法授权人”,履行对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的行政监督;
8.受理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责
1.对市药管中心及其在院药品调配中心、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2.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中标药品进行监督抽检;
4.对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5.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规范药房”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向管委会、市药管中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用药目录;
2.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人员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3.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房药店及时进行结算;
4.按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房药店,并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制定加强参保人员住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1.将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在市物价局网站公示;
2.监督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依法查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1.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市药管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实施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审计调查,确保财务收支和资金运行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安全;
2.对截留、挪用药品购销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其他相关部门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开展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政府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市药管中心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
3.配合市卫生局做好药品收支节余的考核、分配工作。
(二)市人事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指导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做好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工作;
2.会同市卫生局依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7〕70号)及有关规定,对违反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人事仲裁。
(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流程;
2.负责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规定在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实行“双密码”管理。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审查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提供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法律咨询服务。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督办室不定期对相关单位、部门履职及工作情况实施督查并予通报。
附件: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因人事变动,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猛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詹云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 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尚松 (市纪委副书记)
靳 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 肃 (市卫生局局长)
杨作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汪 健 (市财政局局长)
胡锡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夏英鸣 (市物价局局长)
何友旺 (市人事局局长)
周 明 (市审计局局长)
安 宁 (市法制办主任)
陈广平 (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王彬同志兼主任,韩肃同志、杨作春同志兼副主任,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市属 8 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韩肃兼办公室主任,苏元元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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