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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1:25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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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
依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自2005年4月1日起,负责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届时,相关电信网码号收费、欠费信息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公布,并在每季度末或次季度初3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码号资源使用者寄送《收费通知书》,请随时关注码号收费信息,并保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期间)及时将款项划入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账户名称: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账号:11001070700059019483
即日起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若通信方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66020747 传真:66024197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联系电话: 66017023 66011218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200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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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得称企业)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安排。任何企业不得无计划增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得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企业工人因工死亡,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转户、粮关系。工人因工致残经市、地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患职业病经市、地职业病防治所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
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允许其转办户、粮关系。其他其他自然减员(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辞退违纪职工等),不得谁减谁补。减员单位需要增人时,应纳入社会招工计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专长选择职业和单位,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用人条件。

第二章 招工来源条件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原则上应首先从专业技术对口的待业职工中招收,其次从经过各种就业前培训的专业技术对口的城镇人员中招收,不足时,再安排招收城镇其他吃商品粮的待业人员。
矿山井下、筑路工程、建筑、装卸、搬运、纺织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按计划安排招工时,在城镇没有完成招工计划的,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农民轮换工。其他个别行业的特殊工种(如环境卫生、殡葬、炊事等),确需从农村招收的,须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招工时,应和其他待业人员一视同仁。
第八条 在社会招工中,从农村录用的合同制工人,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不转户、粮关系。
第九条 企业招工地点,在本市、地范围内安排的,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需跨市、地安排的,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安排在贫困地区和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招收地点要相对集中。
第十条 招工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初次就业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重新就业的,在劳动年龄内不受限制。除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演员、运动员外,严禁招收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劳动力和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妇女能够从事的工作,应尽量多招收女工。招收女工比例,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力资源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民政社会福利单位招工,主要安排招收城镇吃商品粮的残疾人员。

第三章 招工办法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事先拟出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其内容包括:招工依据、名额、来源、对象、条件、男女比例、工种、合同期、试用期、考试科目、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 招工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考核可以采取岗位操作、笔试、口试、目测等不同形式。技术考核按部颁、省颁标准,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简章,自行组织报名、考试、政审、体检。小型企业或无力组织招工的单位,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招收。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参照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重新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粮食、公安、银行等部门,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文件和批准的招工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九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贯彻落实招工政策,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统筹安排招工来源,监督检查招工工作。
第二十条 省直属企业和中央驻豫企业的招工指标,由主管(或代管)厅、局报省劳动人事厅批转所在市、地组织招收。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直、市、地属企业的招工指标、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招工考试所需经费,从参加招工考试人员缴纳的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招工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凡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招用工人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增加工人时,主要靠调剂解决,一般不安排社会招工。特殊情况确需招工的,应按《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工的,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与《规定》一并施行。过去下发招用工人的文件,凡与《规定》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应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1986年11月20日

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03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4年7月1日,在哈密市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半年的运行,根据市卫生局调查、测算,经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
补 充 规 定

为了对参加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最大限度的医疗补偿,切实解决农牧民患大病,医疗费高,因病致贫的问题,根据测算,现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医疗费中属于报销范围的补偿比例做以下部分调整,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一、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住院可实行自愿选择医疗单位(私立和公私合资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各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
1、乡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80元;
2、市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用:直接减免30%(市级医院直接减免)
剩余部分按70%补偿
3、地区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直接减免20%(地区级医院直接减免)
检查费减免后剩余部分、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4、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补偿最高限额每人累计1.5万元的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