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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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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原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承担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组织和管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定或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市信息中心、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督办、资产管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和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接待、信访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投资管理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代建单位的资格确认、年审。
  (五)招标投标管理处(加挂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加挂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泛珠三角合作及中部崛起协调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长株潭区域规划。承担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长沙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
  (八)工业与交通能源处(加挂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工业、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工业、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监测和分析工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定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省安排我市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承担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第三产业处(加挂长沙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长沙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商务处
分析全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及监管工作;参与全市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市场的发展态势,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市商品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指导和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统一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统筹安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以及党员、人事统计和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2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4名。
  另外,考虑长沙市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核定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干部),副主任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长沙市宏观经济研究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市级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参与或负责起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文字材料;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宏观经济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
  市宏观经济研究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长沙市信息中心。归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化建设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及实施计划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程建设,负责协调信息安全;组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培育和管理信息市场;指导全市信息化的战略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
  市信息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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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林涛


  我国目前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购规定确立了资产评估为我国外资并购法定程序的原则。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和财税背景,试以通俗易懂的言语对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进行如下小结。

1. 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对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作用给予客观评价,不应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外资并购实务中,很多并购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的目的仅仅是 “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文件审核需要;更有甚者,对资产评估机构指手画脚,将评估结果达到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机构或支付评估费用的前提条件。

2. 评估范围

  在实施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评估的目的和范围决定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因并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资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亦可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同时应考虑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此外,交易性质、交易架构、交易方案及交易税负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评估范围的确定。许多评估机构在对企业并购的评估过程往往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导致了评估结果不公允乃至国有资产的流失。
 
3. 评估机构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该等评估机构一般由并购当事人共同选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个机构。

4.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该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判断资产的价值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仅仅是帐面成本。看一个企业值不值钱,就是看它的赢利能力,如果把它卖来继续经营,是看它最终的赢利能力。笔者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为次要方法及/或验证方法。

5. 评估结果

  评估是一个艺术,为了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要经过很多沟通、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评估师要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国内一般为一年)已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请注意,评估报告日期和外资并购成交日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专业律师起草并购合同时应考虑到并购对价的调整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并购当事人应事先与相关外资及/或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6. 国有资产

  根据并购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该等“有关规定”包括了《企业国有资产法》(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须经有权国资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各地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做法不尽相同,并购当事人在国有资产评估之前应与有关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本文作者: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林涛律师  tom@titaners.com)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0]114号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于今年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 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实施对加强国际海运业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主动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协调"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管理等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如期顺利实施。。

  二、下列国际海运经营人,凭"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办理"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一)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国际航运公司;

  (二)经交通部批准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

  (三)经交通部批准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

  三、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这类企业的名单及其经营的船舶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企业名单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五、经交通部批准,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凭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六、关于"专用发票"第四联(购付汇联)的使用功能,部将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做出规定。

  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经营资格的确认工作,不在本通知明确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经营人)一律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年底前将本地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部核查备案。

  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或中止兼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业,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放"专用发票",并要求企业将剩余的发票向税务机关核销。

  八、《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部水运司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编制"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需要该计算机软件或有关技术支持的企业可径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联系(电话:021-65626090或65151166转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