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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4:40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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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5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河北、山东、黑龙江、陕西、吉林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0年以来,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整体呈下降趋势,但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今年3月,全国报告疫情较去年同期上升25%。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发现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中,存在灭鼠工作开展不力,灭鼠效果较差;流行地区高危人群疫苗接种率低,无法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等问题。为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的进一步扩大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现就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疫情高发地区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保证防治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扭转疫情上升的态势。
二、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在全国已有监测点坚持做好疫情监测工作的同时,疫情高发地区要加强对疫区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态势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各地医疗机构要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及时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新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核实诊断及流行毒株的监测,为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疫情高发地区要在冬春季鼠类繁殖高峰来临之前开展一次集中灭鼠活动,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
四、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使其掌握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等专业知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情管理及分析等专业培训;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流行性出血热基本知识及个人防护措施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积极参与防鼠、灭鼠活动。
五、做好特殊人群免疫预防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流行性出血热流行特点,结合其它监测资料综合分析,确定高危地区和重点人群,制定免疫策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指导和免疫效果的评价,组织开展免疫预防接种工作,防止疫情暴发流行。
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国内疫情监测、疫情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对现有的流行性出血热诊断试剂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以及对检测方法和推荐试剂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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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6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按100万元安排,滚动使用。
  第三条 前期工作资金是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评估等相关直接费用。对编制、咨询等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需要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确定。
  第四条 前期工作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六安实际,区别轻重缓急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前期工作。项目编制原则上以工业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其它项目。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列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安排、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资金用途等。用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单个项目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办公室)。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办公室)对拨入的前期工作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前期工作资金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条 市政府对使用前期工作资金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 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宣传 教育 规划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普法对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积极适应和推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大历史性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解决环境法律问题与维护环境权益相结合,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全面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能力,稳步推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与环境法律素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主要目标

  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宪法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法律素质,逐渐增强其环境守法与环境维权意识,推进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公共事务。

  (三)普法对象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二是各级党政领导;三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从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四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二)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等;

  (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学习宣传《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学习宣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等;

  (四)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宣传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特别规定;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

  (五)学习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六)学习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履约规定等;

  (七)学习宣传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等其他方面的环境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围绕全国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对不同普法对象在宣传教育上应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防止形式主义;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各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分级负责,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培训到位;

  ——坚持学用结合,在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务实创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环境法制教育;

  ——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组织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动相关部门以及学校、企业、社区与乡村等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意识;

  ——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环境案件的典型教育和法制宣传作用,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学习、参与环境事务的平台和机制。

  (二)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普法重点,确定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2010年)

  2008年开展督促检查活动。2010年,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具体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执法。

  (二)组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机构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抓落实。

  (三)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队伍建设

  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环境宣教机构、新闻媒体、学校、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公共平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地方普法主管机关密切配合,与相关部门加强互动,创新监督与激励机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改进,及时表扬先进,做好各年度、各阶段的总结、交流和考核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