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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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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我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任务
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工作重点
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法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保健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商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1.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治活动的“黑诊所”,或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以及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2.工作任务
(1)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主要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由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由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真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5)由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政策、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工作重点
(1)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
(2)打击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查处虚假打折和降价、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和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利用双重价格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3)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
(4)打击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
(5)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以虚假合同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6)打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2.工作任务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全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以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2)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开展对全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
(3)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全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
(4)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适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5)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贸经营活动的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以及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配合。
经贸(贸易、贸易发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一2005年7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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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保护文化遗产
支援地震灾区 重建美好家园

——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
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报告
单霁翔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5.12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在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对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此次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地震灾区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截至到目前为止,国家文物局共收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湖北7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受损情况的报告,共有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包括292件珍贵文物在内的近三千件馆藏文物受损。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5月22日视察北川县时做出了要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李长春、刘云山、刘延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考察了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深入都江堰等文化遗产地,亲切看望并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实地了解灾情,听取文化遗产受损情况汇报,并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2008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将文物的保护修复、地震遗址博物馆的建设等纳入到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实施等整个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用法律保障了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再一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树立了强大的信心。

  地震发生后,国家文物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抗震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和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研究部署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局领导多次赶赴灾区直接指挥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看望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同时,组织多个专家组前往灾区实地考察评估,研究并提出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使上级部门领导及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关注文物受灾情况,国家文物局先后上报了6期文物要情,发布了25期抗震救灾通报。积极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在争取设立紧急抢险专项经费3000万元之外,又对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提出了资金总额、来源和资金分担方式的建议,进行了项目评估和经费预算,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经费落实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了落实温总理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震后重建的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已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完成了《地震遗址博物馆项目建议书》,《5.12地震遗址博物馆研究报告》,并开始对重点地震遗址、遗迹进行全面地调查、评估,已初步确定重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相关要求。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文物保护要制订单独规划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协调四川省文物局编制完成并上报了《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甘肃省也完成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全国文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伸出援助之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12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部分文物系统科研机构发出倡议,向灾区文物单位开展科技援助;首批83家国家一级博物馆集体倡议,帮助灾区博物馆修复文物、恢复展览,确保博物馆尽快开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也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全力支持国家文物局的安排,做好文化遗产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区工作。一些外国政府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纷纷致函慰问,表达了提供资金、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支持的意愿。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震区各省市文物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召开现场会议,开展文物抢救工作和自救工作,并及时将文物受灾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古建维修、文物保护、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赶赴受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检查报告、应急措施及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都江堰市文物局迅速将文物转移到安全区域。甘肃麦积山石窟对石窟内塑像进行了临时性支护。大多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开放了所管理的空地和广场,为当地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5月19日1天就接待了约20000人。在积极开展抗震加固、抢险的同时,受灾各地的文博单位竭尽全力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博物馆等单位在5.18博物馆日期间,重新向公众开放。

  灾区文物系统的工作人员冒着频繁余震的威胁以及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顽强地奋战在抢救保护文物的第一线,涌现出像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羌族民俗博物馆馆长高泽友(羌族)同志等一批无私奉献保护文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落实中央关于灾后重建及对口支援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作为“国家灾后重建规划组”的成员单位,国家文物局成立了“灾后文物重建规划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受灾地区文物博物馆恢复重建工作。

  下面我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谈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灾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文化遗产与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被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国家重建规划,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决心与力量。

  灾后文化遗产保护,是满足灾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情感需求、鼓舞重建家园信心的重要举措,是共同守护精神家园、传承中华文明的一次全民动员。全国文博战线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领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视察灾区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辜负全社会对我们所寄予的高度期望,举全力做好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二、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指导原则

  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要在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以及受灾省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要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科学规律,要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防震、抗震要求。

  三、受灾地区文物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

  (一)受灾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编制《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规划》,及时上报所在省人民政府,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同时要按照我局制定的文物受灾情况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全面评估、掌握文物受损情况,提出保护抢救项目,并督促受灾市县人民政府将灾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重建规划。

  (二)受灾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受损文物周边设置警戒线和说明牌,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防止文物建筑构件遗失,避免因文物建筑垮塌或构件掉落威胁人身安全;对受损特别严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建筑或石窟寺石刻等,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结构稳定但屋面损毁严重的文物建筑,应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做好文物受灾现场原址清理、散落构件收集、保管和相关资料的收录、整理工作;尽快开展勘察设计,确定抢救保护项目,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对于险情极其严重的文物建筑,要按照抢救第一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排险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受灾地区博物馆要将展厅和文物库房安全工作纳入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昼夜看护,做好余震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对易损文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对因受灾而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受次生灾害威胁的馆藏文物,要及时转移安置到安全区域的文物库房,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灾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配合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的认定及范围划定工作,收集各类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和实物。

  (五)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地区中心文物库房建设,完善馆藏文物保管标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四、积极开展文物系统对口支援

  (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办灾区之所需,解灾区之所难,紧急组织动员,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目前,湖北、山东、浙江、河南、故宫博物院等省区及单位已主动与受灾地区或本省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联系,初步确定了对口支援项目。

  (二)受灾省份要尽量为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摸清灾区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需要援助的项目,并纳入本省受援项目计划。对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出的援助意愿,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应做好接受国外援助的项目储备工作。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做好抢救保护工作。

  (三)对口支援省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要及早确定支援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及时上报我局。要积极向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汇报,将已确定的援建项目以及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纳入本省对口支援统一规划,以便落实地方资金;

  2.各级文物部门以及博物馆和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可移动文物设计、修复资质的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基地,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与受灾省份相应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尽快认定支援项目,要从落实项目,落实承担队伍,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技术,落实经费等方面入手,与支援项目所在地负责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协作机制,明确灾区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确保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3.灾后重建工作异常艰巨,任务繁重,对口支援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主动想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要选派精兵强将充实第一线,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援助省份要将对口支援的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国家文物局。

  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以对国家、民族、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中,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也是重建家园,工作成果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



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单霁翔

(2008年6月21日)



同志们:

  在全国文物系统全力以赴开展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之际,我们召开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回顾半年情况、部署新的工作。

  2008年是落实十七大部署的第一年,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大事多、要事多、敏感事多的一年。

  这半年来,我们忠于职守、勇挑重担,顽强抗击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动员全国文物系统力量,科学筹划、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震遗址博物馆论证工作有序进行,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抢救维修工程将于6月30日正式开工,全国文物系统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开展,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半年来,法规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实施,《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物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初见成效,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1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在部分省(市)试行;

  这半年来,三峡工程考古工作可望于近期完成全部发掘任务。召开全国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场会。丝绸之路(新疆段)、西安片区和洛阳片区、大运河等重点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重点项目继续推进。西藏三大工程文物建筑主体维修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应县木塔现状加固、监测工作正式展开。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的试点和实施工作稳步推进。涉台文物保护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这半年来,世界遗产工作有序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和保护工程紧张进行,山海关长城工程已完成总量的90%以上。开展福建土楼、嵩山历史建筑群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推进与中亚五国联合开展丝绸之路沙漠线路联合申遗工作;编制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规划。召开世界遗产申报工作交流会、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丝绸之路跨国申报世界遗产第四轮国际协商会、世界遗产保护杭州论坛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亚太地区会议,并取得积极成果;

  这半年来,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全面启动,“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83家博物馆被公布为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文物追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年初在有关部门和我驻丹麦使馆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到丹麦的156件中国文物,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展”。首批9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进展顺利,部分研究成果已成功转化;

  这半年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大力表彰抗震救灾先进典型,弘扬新时期文物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围绕文物普查和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媒体进行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宣传,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集中深度报道。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大力营造“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生动局面;

  这半年来,我们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探索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事业的道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专题调研,出版了调研报告集;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中长期调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写首部文化遗产蓝皮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对策性调研。一些调研报告已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各地文物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探讨研究,初步取得了一批调研成果,努力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的热潮。

  一、关于2008年上半年工作

  (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情况

  今年以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设备、培训五到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90%以上的市、县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省份根据政府换届情况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全国一线普查队员达到21572人,一大批业务过硬、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第一线。2008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总数约3.86亿元,其中,中央安排5,882万元,地方安排32,700万元。各地普遍配发了普查设备,开展了省、地、县三级培训。截至3月末,全国参加普查培训人员已达6.96万人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文物普查通知或管理办法,通过推荐专家、落实普查经费、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等形式参与普查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会议,有力推动了普查工作。

  ——全国文物系统全力推动。各级文物部门把文物普查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组建专门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督察督导、完善信息报送等方式,建立健全普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今年以来,部分省级文物部门召开了本地区普查工作会议,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了普查试点情况座谈会和西部六省区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并专门下发通知,将20世纪遗产作为文物普查重点内容。

  ——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北大学、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强化与文物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各级普查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提供宣传、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社会的志愿者招聘活动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一大批志愿者加入文物普查队伍,社会参与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喜人局面。

  ——科技支撑作用成效显著。数据采集专用软件、数据报送与接收专用软件成功开发,遥感、航拍、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得到运用,普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明显提高,一些技术难题逐步得到破解。

  ——宣传动员工作卓有成效。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新闻媒体走进普查第一线,委托中国文物报社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各地区也通过举办展览、开通热线、散发宣传品等方式,普及文物普查知识,引起了较好反响。

  ——第二阶段工作顺利启动。今年以来,各地普查工作渐次转入实地调查阶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已经启动,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全国共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3,281处,复查24,293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了100%,河北、陕西部分市县已率先完成田野工作。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普查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实地调查启动率偏低。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仅有5个省市启动率达到80%以上,有15省份的启动率尚不足50%,有的地方启动率甚至为零;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启动率仅达39%。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地区有不少差距。

  ——经费落实情况尚有缺口。据统计,将2008年度文物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地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为61.56%;县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仅为43.43%,个别省份省级财政未能安排普查经费。西部地区普查经费缺口普遍较大。

  此外,今年以来,南方部分省份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和最近的南方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普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增大了工作难度。

  (二)关于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情况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统筹谋划和精心组织,年初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召开免费开放工作会议,开展免费开放工作调研。目前,免费开放工作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08年全国确定列入免费开放试点的博物馆有500余家。截至目前,除西藏、海南外,其余29个省份已有450余家试点博物馆相继向社会免费开放,另有200多家未列入试点范畴的博物馆主动免费开放。

  ——观众人数大幅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免费开放博物馆的观众人数已突破2300万人次,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有的免费开放博物馆观众人数甚至增长了十倍之多。

  ——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免费开放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使更多地公众走进博物馆,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区、融入校园、融入社会的步伐。

  ——各项措施得力有效。各博物馆通过制定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公布服务项目,明确参观要求等,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各博物馆根据接待能力和实际情况,采取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免费不免票、分时段领票、适当限流等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观众激增等问题。

  ——展示水平有所提升。各地博物馆加强策划,积极探索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适当调整基本陈列,不断推出优秀的展览。不少博物馆通过加强文化产品的研发,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满足观众需求。

  ——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各地博物馆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博物馆的运行效率。不少博物馆调整内部结构,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快博物馆事业社会化步伐。

  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开放对博物馆的管理、展示和服务提出了更大挑战。已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经验告诉我们,免费开放后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原本存在的问题、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博物馆管理压力增大。一些博物馆基础设施薄弱,藏品的保护、展示和管理难以满足免费开放的需求;少数观众的行为不文明;安全隐患相对增加,安全保卫任务加重。

  ——展示水平亟待提高。免费开放后广大群众对文化产品的要求更高了,部分博物馆管理方式粗放,优秀陈列展览匮乏;博物馆的管理标准亟待制定,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博物馆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经费投入尚未到位。由于一些地方对博物馆免费开放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未达到财政部的要求,存在不充分、不准确等问题,加之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场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对补助经费的及时投入产生了影响。

 
  (三)关于文物系统迎奥运工作情况
 
  为迎接奥运,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奥运举办城市的文物部门制定迎奥运文物保护计划,加大了文物保护和修缮力度,对文物开放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整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反应能力。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改造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月下旬至5月下旬,国家文物局召开“迎奥运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会同公安部对奥运举办城市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文物、博物馆单位完善技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支持和协调各有关文博单位加强文物资源的整合共享,全力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迎奥运展览活动圆满成功。《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世界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礼品特展》等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实际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文化遗产事业的新局面。

  二、关于200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昨天我们已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现就今年下半年工作,我强调几点。

  ——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请国务院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并拟请示国务院于近期再次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全面启动实地调查,除四川等部分受自然灾害影响特别严重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第四季度要确保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严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落实普查质量控制省级责任制。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普查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召开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年终总结会,制定明年全国博物馆免费开放的总体工作方案。开展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试点,探索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举措。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免费开放博物馆机制体制创新的指导意见。启动中小博物馆发展战略规划研制,提升基层博物馆的展示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功能。

  ——加强文物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推动《博物馆条例》、《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出台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文物执法督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开展专项督察。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开展第七批国保单位申报遴选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工程方案审批程序。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尽快出台。开展西藏三大工程主体建筑验收工作,做好九大工程方案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台文物保护;做好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维修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柬埔寨吴哥一期工程的验收,做好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

  ——抓好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工作。参与三峡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南水北调、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南海Ⅰ号”沉船考古、保护工作和西沙群岛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

  ——加强世界遗产工作。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确保年底向社会公布明长城相关数据;做好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福建土楼申报世界遗产成功。

  ——继续对博物馆实施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开展博物馆质量认证,启动全国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组织《博物馆陈列展示设计资格资质管理办法》课题的验收,审定颁布《博物馆陈列展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并启动第一批资质认证工作。指导中国博物馆学会做好2010年国际博协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同中宣部等召开革命文物工作座谈会。

  ——规范社会文物管理。加紧制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出台。完成《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查工作。制定追索工作预案,建立多部门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追索工作机制。推动流失文物数据库建立。

  ——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开展《灾后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可移动文物保护综合管理平台》的研发工作;开展“指南针计划”、“中国数字博物馆”试点工作等。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已基本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把握主动,齐心协力、奋发有为,为全面完成全年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而奋斗!

  谢谢大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第三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计算。税额表中涉及的载客人数、自重(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在县城(含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
  (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注册登记地或者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注册登记地。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未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船,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新购置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暂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船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免征车船税。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对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应当将纳税人的完税(免税)凭证复印件作为保险单的附件,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税款凭证。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税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船,包括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七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元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率
备 注








小型(9座以下)
每辆
360
月税额30元

中型(10—19座)
每辆
420
月税额35元

大型(20座以上)
每辆
480
月税额4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月税额2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
月税额每吨7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月税额每吨5元


摩托车
每辆
48
月税额4元






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





注:1、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各类专业用途车辆参照载货汽车计税标准,按照自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