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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9:48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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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总公司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2年简写为02),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总公司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4、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工作可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一并进行。对于变更的人员名单,请单独列表报送。

  三、网上申报

  为了建立监理企业数据库,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一栏后,进入“工程监理网络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范大勇;电话:010-68393441。

  四、2002年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2002年5月初,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将统一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注册收费标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8385640;联系人:吴江。

  附件:

  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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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青岛环境改善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青岛环境改善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青岛管道燃气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煤制气”)、青岛发电厂(以下简称“青岛电厂”)、青岛热电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热电”)及青岛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排水”)实施。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府”),按照能使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按部分转贷给青岛煤制气、青岛电厂、青岛热电及青岛排水。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青岛煤制气、青岛电厂、青岛热电及青岛排水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贷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要以下列修正条款为准(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删除了第2.01(17)款,并由以下内容取代之:“术语‘美元’或‘¥’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单位”。
  〔2〕删除了第2.01(26)和(27)款,新的2.01(26)款的内容如下:“‘美元基金库’系指亚行为支付其自普通资金来源的美元贷款而未付出的美元借出额的基金库。”
  〔3〕删除了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4〕删除了第3.02(b)(ii)款,并由以下内容取而代之:“(ii)‘对于该贷款而言合乎规定的借出额系指亚行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实行的美元基金库中未付出的借出额。”
  〔5〕删除了第3.06款(a)的最后一句,并删除了第3.06款(b)中的:“按亚行可接受的日期”的字句。
  〔6〕删除了第3.02(b)(ii)款,并由以下内容取而代之:“自贷款账户的提款将用美元。”
  〔7〕删除了第4.03(a)款,并由以下内容取而代之:“贷款本金要用美元支付。”
  〔8〕删除了第4.04款,并由以下内容取而代之:“贷款的任何部分的利益要用美元支付。”
  〔9〕删除了第4.05款中的“以及按照第5.02节的任何特殊承诺的费用”字句。
  〔10〕删除了第4.09款,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尽管这些规则中任何规定与此相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从贷款账户提款时而亚行不能为此提款支付美元时,亚行可以决定支付亚行认为合适的货币。由此而发出的与贷款有关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偿还也要采用该种货币。用此货币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而发生的待付利息要与亚行不时确定的该币种的价格有关。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1〕“亚行办”系指青岛市政府组建亚行项目办公室,协助管理青岛轮胎开发项目(贷款编号:897-PRC);
  〔2〕“章程”,对每一个项目而言系指该项目执行机构作为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在向工商管理局办理申请时存档的团体条款;
  〔3〕“营业许可证”对每一个项目而言系指该项目执行机构作为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在向工商管理局办理申请时存档的营业许可证;
  〔4〕“环境保护法”系指借款人国家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的此后不时进行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5〕“NEPA”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及其任何隶属机构;
  〔6〕“项目执行机构附属贷款协议”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机构共同签署的或即将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7〕“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的范畴内系指负责实施项目的青岛市政府;
  〔8〕“项目设施”系指为项目提供或建造的设施,或者指这些设施上的任何部件;
  〔9〕“项目实施机构”系指青岛煤制气、青岛电厂、青岛热电和青岛排水,它们当中每一个都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工商管理局已注册;
  〔10〕“QCICAB”系指青岛市工商管理局;
  〔11〕“QEPT”系指青岛市政府的青岛环境保护局或其隶属机构;
  〔12〕“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和青岛市政府共同签署的或即将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3〕“山东”系指山东省,借款国的一个行政划分区或其隶属机构;
  〔14〕“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和项目实施单位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附属贷款协议书”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一亿零三百万美元(¥103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 〔1〕借款人应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六十(60)天后,按贷款金额计收(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按1545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按4635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按87550000美元计收;
  此后,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2〕如果取消任何金额数的贷款,那么本款(1)节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的金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全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收费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的交付时间定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
  第2.05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1〕借款人应通过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将贷款金额中的五千四百万美元(¥54000000)转贷给青岛煤制气;一千三百万美元(¥13000000)转贷给青岛电厂;一千六百万美元(¥16000000)转贷给青岛热电;二千万美元(¥20000000)转贷给青岛排水。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和项目实施单位附属贷款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令亚行满意。
  〔2〕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转贷条款应该包括下列内容:①利率与本贷款的利率相同;②对全部贷款及其转贷青岛市政府要有汇率风险和利率变化风险的思想准备。
  〔3〕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要确保项目实施单位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转贷条款应该包括下列内容:①利率与本贷款协议的利率相同;②对全部贷款及其转贷项目执行机构要有汇率风险和利率变化风险的思想准备。
  〔4〕借款人要敦促青岛市府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将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开支,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支出而分配的贷款金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不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同意的程序采购物品与劳务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令亚行满意时,亚行拒绝为该合同提供贷款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使得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仅限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以后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1〕借款人应敦促青岛市府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工业日常营运等方面的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2〕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应能够使得,或通过青岛市政府或山东省使得项目实施单位在其项目的执行及项目设施的维修中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和维修时,均能按照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下列方面一切报告和资料:①本贷款的情况,以及本贷款资金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的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他开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报告;④青岛市府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和本项目生产设施运转及维修的借款人其他机构中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⑤借款人的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差额情况;⑥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能够允许亚行的代表对本项目,以及由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或通过青岛市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青岛市能够通过青岛市府或山东省履行其各自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1〕借款人应行使其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并使得青岛市政府行使其项目实施单位附属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之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青岛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书和项目实施单位附属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越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亚行另外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当做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并按比例地为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进行担保;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留置权时,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行政部门的资产所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规定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运用其他符合亚行要求的资产来建立起相等的留置权,以此担保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
  〔2〕本款(1)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合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行政分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行政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节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的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
  〔1〕本项目的任何一个实施单位的章程①已被中止、撤消或废除,或者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项目的任何一个实施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消本项目的任何实施单位或中止其任何一项业务;及
  〔3〕附属贷款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款〔4〕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6)节的要求,兹对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规定如下:
  〔1〕本贷款协定应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2〕其形式和内容都能令亚行满意的所有附属贷款协议书将由在各方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4〕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即:附属贷协议书已由所述各方认可或核准,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九十(90)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青岛煤制气为其项目A部分的代理人,青岛发电厂为其项目B部分的代理人,青岛热电为其项目C部分的代理人,青岛排水为其项目D部分的代理人。上述各单位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及贷款规则第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任何必需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者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每一个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应被指定为借款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
  亚洲开发银行: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63587 ADB PN (ETPI)
  42205 ADB PM (ITT)
  29066 ADB PH (RCA)
  传真号码:(632)711-3851 (632)741-7961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姓名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  长
    黄桂芳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文教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文教办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教委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单位:美元/月
--------------------------------------
| | 标 准
级别 | 职 别 |--------------------
| |第一次任教 |第二次任教 |第三次任教
------|----------|------|------|------
一级 | 教授 研究员 | 1050 | 1075 | 1100
------|----------|------|------|------
二级 | 副教授 副研究员 | 950 | 975 | 1000
------|----------|------|------|------
三级 | 讲师 助理研究员 | 900 | 925 | 950
------|----------|------|------|------
四级 | 助教 实习研究员 | 850 | 875 | 900
--------------------------------------
第五条 出国教师的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所赴国家艰苦程度确定。一类地区不享受艰苦地区补贴,二至五类地区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为: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250美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件)
第六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七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不满1个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按实际在外天数计发,日工资额和补贴额按月平均计算。
第八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并按规定在出国前领取或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师;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回国后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转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标准由国家教委统一制定。出国教师国公临时回国或休假,国外工资和补贴停发,回国时间在规定期限的,由国家教委负责发给档案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停发档案工资。
第十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补贴自死亡之次月停发。若驻在国发给抚恤金,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等费用,剩余部分全部归家属所有。
第十一条 文中“规定期限”由国家教委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外收入
第十二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外工资和补贴按第四条、第五条标准计发。出国教师在国外期间取得的教学收入(包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兼课和超课时费及其他收入等),超过本人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上交国家教委;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国家教委补足。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的当地货币为非美元自由外汇(如法国法郎、英镑、日元等),按取得收入当月当地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计算实际收入美元数,并按第十二条规定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的当地货币为非自由外汇,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折算美元外,应首先用于在国外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应由公家开支项目和应由个人开支项目),收支相抵尚有剩余的,兑换成美元后带回国内;不能兑换成美元或其它自由外汇带回国内的,回国前一次交
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开具证明,并将款项转接任教师使用;如国内不再派接任教师,由使馆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接收,所收款开具收据,并按交款日内部比价折合人民币,委托外交部在国内支付人民币。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回国后按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按结算之日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执行。国外开支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实行国外工资和补贴办法后,出国教师的国外开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
1.伙食费用;
2.水、电、煤气燃料费用;
3.电话、电传费用;
4.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
5.交际费用;
6.录像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购置费;
7.书籍、资料费;
8.办理各种公证、证明的费用;
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按规定标准租房费用;
2.经批准教师组购买汽车、摩托车的费用;
3.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教师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购置费;
5.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经批准雇用当地司机、看门人所支付的报酬。
第十七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教师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第一次由公家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第二次学习和考试费用,公家报销80%;第二次考试仍不及格,再进行学习和考试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及保险费用,由教师组长批准后,凭据实报实销;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后,因公性质的,凭据实报实销;因私性质的,视损坏程度,由责任人负担修理费的5-10%,其余由公家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按协议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协议未规定且聘方不提供住房的,本着适用、方便、安全的原则,由教师本人按标准自行租房。具体标准是:教授、副教授可住两室(或一室一厅)套房;讲师、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厅)套房;租房

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国外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驻在国或在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职级,一律采取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
1.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不足一年的每月按20美元计算)及以下的,由教师个人负担;
2.一年医药费支出在240-260美元的部分,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公家报销;
3.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公家报销;
4.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公家报销。
(二)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公家全额报销。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教师个人自理。
(四)出国教师个人或集体办理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一)的分段办法计算报销。出国、回国及休假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原则上可偕配偶(作为家属)出国,或其配偶在教师两年任期内出国探亲一次。配偶出国期间,国内工资停发,保留公职。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两学年以上的出国教师,在国外时间满两年的,可以回国休假一次。偕行配偶可随出国教师回国休假一次。回国休假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原则上均需利用国外学校的假期,不能影响国外正常的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和配偶出国、回国及休假旅费,按照协议规定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报销有关费用;聘方不予提供的,由国家教委按最捷径路线提供国际旅费,按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师出国、回国及休假途中,公家不再发给途中补贴。
第二十五条 教师配偶出国期间,一切费用均自理。赴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偕行或探亲配偶不另享受艰苦地区补贴。国内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家教委不再向教师所在单位支付各种借调或补偿费用,教师所在单位对出国教师应按因公出国对待,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出国教师出国前的集训费用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教委统一报销。出国教师的置装费、礼品费、书籍费等由教师个人自理。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的任期一般为两个学年,任期结束原则以学校放假日为准,提前或延期归国,需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制定。

附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法国、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匈牙利、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日本、叙利亚、埃及、突尼斯、毛里求斯、美国、巴西(23个)
二类地区:乌克兰、巴基斯坦、印度、蒙古、斐济、赞比亚、博茨瓦那、塞舌尔(8个)
三类地区:刚果、坦桑尼亚、喀麦隆、塞内加尔、布隆迪、尼泊尔、老挝、孟加拉、也门(9个)
四类地区:墨西哥、加蓬(2个)
五类地区:毛里塔尼亚、马里、苏丹(3个)



19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