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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8:22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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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函[2001]10号


白山政办函〔2001〕10号 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房产局制订的《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档案 规定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10日印发 —————————————————————————— 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房产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白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一人一档,由职工所在单位保管、管理。 第五条 职工住房档案资料包括《白山市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白山市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白山市职工(系统)住房情况汇总表》和《白山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使用审批表》。 第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必须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加盖本人名章或由本人签字,职工本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定,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主管部门。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将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省直驻白山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须将单位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汇总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对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市房改办。 第九条 市房改办要加大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及时指导。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必须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方可使用。凡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个人也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市房改办要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建立职工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市房改办或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表格由市房改办印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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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第一条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使全市水泥生产、流通、使用实现合法有序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缝、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推动散装水泥管理,继续坚持限制袋柔、家局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计划、经贸、安致、建泛等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要协动做好散装水泥各项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实行计划管理。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发裹着生装水泥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的规远销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

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要采取技术措施供应散水泥。全市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适应使用单位需求。
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的50%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本规定实施后新建水泥生产企业的,其散装水泥设计能力必须达到70%这不到设计要求的,负责审批货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 第七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 第八条 承担水泥用量500吨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5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要达到工程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第九条 市区内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禁止日期,待具备基本条件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临时予以确定。

 第十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市政府继续实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政策。

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工程建设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按下列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 (一)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2元的标准缴纳。
 (二)外埠购入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在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办理购入手续时,按购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
 (三)工程建设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

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目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外埠购入的袋装水泥由购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购入手续时缴纳;驻市区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管辖地县级政府建设部门代缴并在每月10日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缴纳上月应缴纳的专项资金。

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向省预缴外,其它工程建设(含集体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单位,均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设计水泥使用量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预缴专项资金。
 未按本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的,各级建设、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可在主体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后,分两次持合法发票,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还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所预缴的专项资金。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的统一专用票据。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成本。

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各项规定。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省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实施处罚的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对在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利用等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运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和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7〕27号)同时作废。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6月13日印发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

  多年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积极开展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对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创建活动中,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中建协工程质量监督分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基础上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作的光盘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光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行为规范和文明用语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代表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也要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体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办公环境要求

  (一)良好的行为规范首先应该体现在庄重、整洁的办公环境上,厅堂内花草盆景及其它设施的布置,要力求和谐、美观。

  (二)办公楼的各类标志、附属设施和周围的环境都要经常擦拭、清扫,做到无杂物、无污痕。

  (三)为方便来访人员,要在楼内设置指示图标,并在办公室门前挂牌指示。

  (四)办公室要保持桌面、柜面、地面的清洁,做到物品码放整齐,凡是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不要摆在桌面上。

  三、着装仪表要求

  (一)办公人员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为标准。

  (二)举止要文明、礼貌,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和素质;说话要和气、谦逊,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三)站内办公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胸卡。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接待来访

  当有人来访时,应立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主动与对方打招呼:“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当问明来意后,应说:“您请坐,请稍候”。

  当客人要离开时,应说:“再见,请慢走”。

  (二)接听电话

  在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说:“您好,工程质量监督站。”

  如果对方要找的人正在处理其他工作或不在时,应表达自已可以给予帮助的意向,说:“对不起,他现在不在办公室,请您留下电话、单位和姓名,等他回来给您回电话好吗?”

  如果没听清楚对方说话时,应说:“对不起,我没听清您讲的话,请您重复一下好吗?”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在确认对方已挂断电话时,再放下听筒。

  五、办理监督手续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初次办理监督手续

  当申报单位经办人初次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热情招呼,主动询问:“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

  当工作人员需要申报经办人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时,应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请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l、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这项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作人员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缺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时,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基本齐全,可以办理监督手续。”

  当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应说:“请您收好这些文件资料,请您填写监督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缴纳监督费”。

  当申报经办人提交的监督登记表符合要求,并缴纳监督费后,工作人员应在监督登记表上填写监督编号、监督项目、监督单位、登记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监督专用章;开具监督通知书;并交代申报经办人说:“这是监督通知书,由你方存档,请收好。您的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六、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首次到现场

  当监督人员首次到达施工现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说明身份。

  当对方验明身份后,应说明:“您单位施工的……工程、从即日起由我站……等同志负责监督,请你们给予支持和配合。”

  当将有关事宜交代完毕后,应将带有具体要求及联系方法的联系单出具给对方。

  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确定召开时间。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应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提供“监督计划”。

  (二)日常监督

  当监督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说明来意,并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介绍,然后根据监督计划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对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格核查,“请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资格证明核查”。验证后并填写表格。

  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时,应先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然后进行资料检查。根据介绍及资料检查情况,抽取检查部位,并请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给予配合。

  实体质量检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参建各方做出检查说明,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还应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监督记录应采用现场打印方式,并请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签认。

  七、竣工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如果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放在监督站代办时,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当备案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请问您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吗?”,并主动介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

  当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时,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文件缺少……,不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二)备案文件符合要求

  当验证备案文件齐全后,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表》填写符合要求,备案文件齐全。”然后应请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请备案申办人稍候。

  当部门负责人审阅完毕,备案工作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盖章,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备案工作人员交还备案申办人,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