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47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在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奖励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奖励,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第三条 行政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审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战线评比表彰
第五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战线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战线评比表彰活动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市级战线先进工作者”称号。
市级战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五。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百分之一。
第七条 市级战线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班子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精神文明建设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该战级中堪称学习榜样。
凡申报为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须是该县、区或部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战级评比表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申报。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奖励依据、范围、条件、比例或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实施时间等内容)经审核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以主办部门和市人事局的名义联
合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进行的奖励,市政府不予承认。
第九条 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要按市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表彰奖励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评选。各主管业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考核,经该部门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分别填写《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审批表》、《市级战线先
进工作者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办理审批手续。表彰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将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册报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受奖单位或人员所在的县、区人事局。
第十条 对被评为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以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原则上不给予晋升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可采取制发文件、印发光荣册或在电台、报刊上公布名单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主办部门应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提出,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召开的会议,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
,财政部门有权拒付会议经费;属于非拨款单位自行核销会议经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享受县、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因伪造事迹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以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战线先进个人,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副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推荐处(科)级以下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除市劳动模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外,凡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市直各条战线表彰会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均按战线先进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凡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单项表彰奖励,包括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主办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申报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由几个部门共同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或牵头的主管业务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由一个部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专业或单项奖励中,事迹突出,贡献重大的受奖人员,确需给予晋升工资奖励的,必须事先征得人事局同意并按规定的标准、程序,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九条 省各厅(局)部署进行的单项奖励,按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层层进行表彰。如确需进行,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实施方案,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凡已开展战线奖励的各部门,其内设处(科)室不得另行开展单项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并建立审批制度。市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议一般二至三年一次;各县、区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一般一至二年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省各厅(局)和市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奖励规定。凡是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已有奖励规定的,一般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需要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征得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奖励工作。对列入评比的主要项目应实行目标管理,为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的法律解读

蔡英杰


关键词:煤层气 对外合作 PSC合同 风险勘探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专家分析介绍, 我国煤层气地质储量近40万亿立方米,其中可采资源量10多万亿立方米。此外,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总量上存在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利于规划开发。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鼓励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但是,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相较国外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已经积累大量经验的国家,我国的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展比较缓慢。

  鉴于此,吸引国外资金和成熟技术以促进国内煤层气产业的规模化,对于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做过的几个煤层气合作项目,笔者在下文对我国的现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介绍

  尽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作为试点开展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上述文件仅仅是从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中联煤在煤层气领域的对外合作专营权。因为,直到如今,国务院尚未指定任何其他企业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商务部和发改委亦尚未批准一家试点企业。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有权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企业仍然仅有中联煤一家。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中联煤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作区总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对外合作项目累计完成各类钻井400多口,完成总投资3亿多美元。其中,外方多为诸如雪佛龙、格瑞克、壳牌这样的大型能源巨头。
  对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单纯从法律上来讲,外方同中联煤既可以成立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作企业。不过,在实践中,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主要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模式,即中外双方并不成立实体,而仅仅签订一个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合作。

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整体特征

  产品分成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作协议,同普通合作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双方不是直接分配货币形式的利润,而是约定将开发出来的产品依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应获得的实物报偿。至于,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销售后能否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均由合作各方自己负责。

  对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而言,通常是外方承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如果届时在合同区内发现了煤层气,则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开发费用并分享收益;如果届时在合同区没有发现任何煤层气,则前期勘探费用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外方承担。

三、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体要求

  既然中外合作的合同,那么合同主体必然是中外双方。根据上述所论,由于目前国内只有中联煤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只能是中联煤。不过,鉴于近期中石油从中联煤中分出来的申请极有可能得到国资委批准,从而带走部分已经对外开展合作的煤层气区块,且如果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及的煤层气对外合作试点企业被批下来的话,那么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就不止中联煤一家了。

  2007年之前,法律并没有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作出明确的准入门槛。不过,鉴于勘探阶段的高成本以及高风险,在实践中,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主要是国外比较大型的能源企业,如前文提及的雪佛龙、格瑞克、壳牌,但也不乏一些其他中小型国外投资者,如美国远东能源、加拿大维罗纳开发、特拉维斯特能源等。不过,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作为煤层气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并且具备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以及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方进入中国煤层气市场的门槛。

四、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简介

  从语言到形式,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都具有典型的英文合同的特征。笔者揣测,这是因为早期对外合作过程中,合同范本是由外方草拟提供的,而现行有效的合同则是在此基础上由双方不断谈判修改的结果。

  笔者接触过的几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条款数量以及内容相差无几,主要不同均是结合合同区的不同情形所作出的些许调整。下面,笔者根据最近向一家外国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审查过的一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构成。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附件。

(一)前言
 
  合同前言部分,主要是对合同的中外双方存在、双方合作意愿以及整个项目的背景做一个基本介绍。这是英文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正文

  正文一般将近三十多条,每条下面还有许多具体的子项条款。

  第一条是定义条款,将合同正文中出现频率较高或者比较重要的所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正确理解合同正文条款含义的关键。

  第二条是合同宗旨条款,主要对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教发〔2008〕53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抚顺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严格进行自检自查和整改,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全市教育大局的稳定。

联系部门电话:学校安全管理处 7500638 教学仪器设备供应站(条件装备处) 2420690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抚顺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的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中小学实验室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统一管理,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 化学药品的采购与做账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实验教学和开展课外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好申购计划,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申购计划须经学校和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市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供应站统一采购,不得擅自采购。

第五条加强对化学药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其中危险药品的运输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发布的《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购进化学药品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核对验收。验收无误后立即入库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条学校对调拨来的化学药品,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验收、入库、做帐等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末,对化学药品进行一次清查,填写好各种药品的实际消耗量,经校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一般化学药品的管理



第九条所有化学药品都应根据其性质分门别类、科学存放,并做到定位,存放有序。

第十条严禁化学药品与教学仪器、标本、模型同室混放。

第十一条所有化学药品的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药品柜门上应张贴分类定位标签。标签应注明药品的名称、类别、纯度、数量及购入日期。标签应作防腐、防潮处理涂蜡、清漆等。

第十二条不得使用无标签和变质药品,一经发现需经鉴别鉴定后才可使用。如不能使用,须经校领导批准后再作妥当处理,并有处理方案及处理时间、地点、结果的记录,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化学药品室和储存室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遮光、防火、防盗等设施。



第四章 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伤亡事故的化学药品统称为化学危险药品。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本章下列条文规定。

第十五条有化学危险药品专用库房的学校,应把危险药品存放于库内,并在库内设置一个剧毒药品专柜用于存放剧毒药品。

第十六条没有危险药品专用库房的学校,应在化学药品室或储存室内分别设置危险药品专柜和药品专柜,用于存放这二类药品。专柜可用砖和水泥构筑,有槽,槽内可放河沙,用厚木板或金属板做门并上锁。

第十七条危险药品要加锁保管,必须严格做到防震、防撞击、防摩擦,轻拿轻放,谨防事故发生。

中小学一般不准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应经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账册”管理制度。取用时,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并经主管领导同意。用有剩余,应及时回收入柜,并及时登记入账,经回收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危险药品不得随意拿出实验室或借出、转让,如发现危险药品、剧毒药品被盗、丢失,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破案,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存放危险药品的橱柜和容器上,要有明显的标记和警告字样,如“有毒”、“易燃”等,如发现有人灼伤、烫伤、中毒,应查清原因,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严重的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抚顺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