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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6:00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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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6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审批或核准。
(二)专款专用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北海农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决定项目补贴方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按程序审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向农业银行推荐项目;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借款人委派财务总监,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的运作以及财务、会计活动。按照批准的预算在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
建设、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工作。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业务素质高、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且有上岗证的专职财务人员。
(三)严格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材料,切实落实项目的相关担保手续。
(四)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汇总、编报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及时上报专项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五)根据投资计划和财务总监联签的审批单,依法合理拨付资金。
(六)根据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制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综合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特许权收入和补贴收入,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发改委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和借款人与农业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年度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农业银行。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参照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农业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使用农业银行各个项目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在项目用款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建设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以及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移交资产。做到一项一结,不留尾巴。如因客观情况工程不再实施或中途停工的,也要及时办理中途结算等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作为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政府性资金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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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为推动“以工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全市企业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激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优质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双兴”规划,重奖荣获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激发全市企业重视质量、争创名牌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以工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奖励范围

本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衡水市知名商标的各类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民营)。

三、奖励标准

1、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对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

3、每年评定20个“衡水市名牌产品”、20个“衡水市知名商标”,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方式

1、市政府按以上标准对获奖企业在名牌(优质)称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下次复评再入选再奖励。受省奖励的企业,按以上标准同时享受市政府的奖励。

2、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实统计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列支。

五、申报评审步骤

(一)省级以上名牌、商标

1、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申报条件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评;

3、按照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4、加强跑办,力争入选。

(二)市级“衡水市名牌产品”、“衡水市知名商标”

1、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孙志人任组长,副市长赵明磊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乡企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扈同春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市工商局长尚俊廷任副主任;“名牌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牛仁兰同志兼任,“商标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尚俊廷兼任。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获得名牌和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摘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摘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


指示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
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摘录)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
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98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