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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6:52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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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向水环境排放达标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取消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为征收;对经环保部门监测属超标排放的,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环保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征收。无用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单位按照用水单位日实际用水量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用水量征收。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对擅自改变排水性质和经环保部门监测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直接排入水环境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八条 新增排水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定后,交各代征单位从批准的下月起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委托征收部门报送代征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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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84年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集体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实施后,对促进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工资奖金
(一)集体工业企业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职工个人多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和条件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实行全额计件工资、纯收入分成工资的企业,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并报劳动局、税务局备案。在单位产
成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允许职工工资收入按实列支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企业,提取奖金要同企业利润挂钩,可由各主管区、局(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分别核定奖金比例。凡全年提
取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可以列入成本开支,超过4个月的,其超过部份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二)集体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全年累计发放加班工资在1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含1个半月),由企业自行决定,超过的要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
(三)调到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的原则,由集体企业自行确定。高于统一标准的部份,允许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如果调离集体企业,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特区补贴,由企业根据经济负担能力,参照国营工业企业的标准发放。列入成本开支的特区补贴,不计征奖金税。
(五)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起征点,比照国营企业的规定办理。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的标准执行。
二、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
(一)集体工业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给予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职工总数的3%,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区、局(公司)审核并报经委批准,晋升面可以从3%提高到4%,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计入成本。
(二)集体工业企业的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厂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享受同级国营工业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副职及中层干部由厂长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任免。
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管理负经济责任。厂长在任职期内,要与职工代表大会签订任期目标合同。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经厂职代会评议通过,并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规定,上报主管区、局(公司)批
准后,可给予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工作,参加集体企业的收入分配。执行集体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但可保留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三、鼓励集资入股,实行股金分红。
(一)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采取职工缴纳股金的方式集资,企业可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于税前发放股息;年终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股息和股金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并要贯彻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企业发生亏损,要共同
分担,职工集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归还。
(二)集体企业经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企业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利率列入成本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30%,超过部份不计入成本,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四、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集体企业之间联合的企业,或以集体企业为主导厂的联合企业,可以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实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内联企业可以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提取1%的经营推销费和1%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在税前列支。联合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以享受新产品减免
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改造。联合企业实现的利润,经联合各方协议,可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然后按协定比例分配利润。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4年厦府〔1984〕81号文件,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也适用于集体交通企业。



1986年8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2〕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8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