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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08:11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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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5〕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发改、建设、土地、财政、税务、物价、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城市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并发放《企业登记申请书》,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手续。

  房地产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鼓励市内外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开发房地产业。

  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遵守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土地、城市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酒泉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确定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配套公用设施和绿地、文物保护、动迁补偿安置等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应征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评审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或分期验收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执法监察、土地、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物业、环卫、街道社区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集中开发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备案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集中开发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发建设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修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必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的;

  5、以房地产作为股份与他人合股经营,未经合股人同意的;

  6、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9、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房改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房屋原产权人及买受人应当按照《甘肃省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1 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按照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收取,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缴纳。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及返还的规定按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2000)甘财综29号文件执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首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纳税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然后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部门除收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费用和土地变更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时向购买人出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土地出让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设专户存入银行,专款用于该工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在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因房地产交易、拆迁、拍卖、偿债、仲裁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三条 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已建成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未告知购房人的不得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6、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人未按规定补交收益的;

  8、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后,方可开业。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部监制、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新建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四十一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房屋权属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后,权利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 房屋安全


  第四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房,装修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四十五条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所有权属于业主,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修缮,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碍正常使用,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2、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达到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

  3、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改变和荷载增加的;

  4、改变房屋用途危及安全的。

  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时治理或拆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3、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4、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5、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6、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或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7、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8、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出租或转租房屋的;

  9、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使登记注册、审查核准、审批、年检、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时,非法提高标准或者增设条件,或者采取推诿、拖延、阻挠做法的;

  2、越权核发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滥用职权,违反城市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4、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5、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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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局直属(管)医院: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中医医院,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中医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办院宗旨,确立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以及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以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据此对中医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院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依法聘任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精简、合理,运行高效,并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及中医药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及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中医医院功能任务的实现。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人力资源配备应合理并满足需要,不断优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责任的任职资格,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应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及中医药政策、管理知识培训,并贯彻执行。
  3.按照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以及中医人才培养、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满足护理质量保证的需要。
  6.医技、药事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7.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8.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药事、护理和医技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护理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5.中医特色科室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良好。
  6.能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3.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4.医院信息系统(HIS)应符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的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加强中医专项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5.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6.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7.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应满足临床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能够提供中医食疗服务。
  8.职工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将中医特色转化为技术优势,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6.不断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应当鼓励对中医药传统疗法的继承与发扬,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重点中医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应能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3.制定发挥中医特色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并不断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诊疗常规,并在临床工作中执行。
  5.提高处理本专科急危重症的能力和诊疗质量,在急危重症救治中积极应用中医药。
  6.提高特色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诊断与鉴别诊断水平,提高检查与治疗的适宜性以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7.提高重点专科中医治疗率。
  8.发挥重点中医专科的特色优势,积极研发能显著提高临床疗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五)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5)建立健全科室内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并执行。
  (6)提高特色科室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科室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积极开展特色中医药疗法。
  (2)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落实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4)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
  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
  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
  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围手术期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以提高临床疗效,促进患者康复。
  (5)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6)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7)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10)提高特色病种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病种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规范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3)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管理。
  (4)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应用。
  (6)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并加以落实。
  (7)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率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6)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规范、准确,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提供中药服务的设备、设施,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
  (6)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中医医院业务需要。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7)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8)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9)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10)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六)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健全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5)有院内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病人安全的需要。
  (2)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3)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
  (4)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5)实施对护士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价。
  3.建立健全护理管理与业务工作制度。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有执行与监督的体制。
  (2)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3)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能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临床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围手术期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严格执行医嘱,密切观察病情,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中医护理开展情况及质量管理。
  考核内容:
  (1)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加以执行。
  (3)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
  7.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
  考核内容:
  (1)对急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与抢救仪器设备使用中的有效性和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建立并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8.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病人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9.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订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主动配合临床工作,满足临床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研究、分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医院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医院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应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事先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
  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院内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4.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7.医院感染率。
  8.医院感染漏报率。
  9.无菌物品灭菌率。
  10.消毒物品合格率。
  11.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12.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4.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5.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7.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18.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9.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20.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21.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22.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3.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病床使用率。
  5.病床周转次数。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8.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10.麻醉死亡率。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2.甲级病历率。
  13.辨证论治优良率。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5.中医治疗率。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7.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二级临床学科。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2.急救物品完好率。
  23.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5.急诊留观时间。
  (三)病案管理指标。
  1.住院病案提取正确率。
  2.病案借阅归还率。
  3.住院病案及时归档率。
  (四)护理指标。
  1.护理人员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2.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3.护理继续教育合格率。
  4.每床护士人数。
  5.基础护理合格率。
  6.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7.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8.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
  9.年压疮发生率。
  (五)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5.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6.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7.成份输血率。
  8.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六)药剂管理指标。
  1.麻醉处方合格率。
  2.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汤药)合格率。
  3.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4.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量的比例。
  5.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0%。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率≤10%。
  8.医院感染漏报率≤20%。
  9.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1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3.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4.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5.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85%。
  1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20.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21.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90%。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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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我署于1992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2〕1109号),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书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并提出“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的要求。为便于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的出版社掌握仍需专题报批的古旧小说书目,经与部分专家研究,现将此类图书开列如下:
《一片情》、《浓情秘史》、《艳史》(又名《隋炀帝艳史》、《风流天子传》)、《素娥篇》、《天下第一绝妙奇书》、《绣屏缘》、《梦红楼梦》、《禅真后史》、《野叟曝言》、《风月鉴》、《如意君传》(又名《阃娱情传》),《玉娇丽》(又名《玉娇李》),《浪史》(又名《巧姻缘》、《浪史奇观》、《梅梦缘》),《绣榻野史》、《闲情别传》、《玉妃媚史》、《昭阳趣史》、《宜春香质》、《弁而钗》、《肉蒲团》(又名《觉名禅》、《耶蒲团》、《野叟奇语》、《钟情录》、《循环报》、《巧姻缘》、《巧奇缘》),《僧尼孽海》、《灯草和尚》(又名《灯花梦》、《和尚缘》、《奇僧传》),《株林野史》、《载花船》、《钟情艳史》、《巫山艳史》(又名《意中情》),《恋情人》(又名《迎风趣史》),《醉春风》(又名《自作孽》),《梧桐彰》、《龙阳逸史》、《十二笑》、《春灯迷史》、《闹花丛》、《桃花艳史》、《妖狐艳史》、《双姻缘》(又名《双缘快史》),《两肉缘》、《绣戈袍全传》(又名《真倭袍》、《果报录》),《碧玉楼》、《奇缘记》、《欢喜浪史》、《杏花天》、《桃花影》(又名《牡丹奇缘》),《金瓶梅词话》、(《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及《金瓶梅》的其它版本),《春灯闹奇迹》、《巫梦缘》、《催晓梦》、《春情野史》、《欢喜缘》、《痴婆子传》。
中国古代小说源远流长,许多刻本、抄本流散于民间。除以上所列书目外,可能还有此类古旧小说。现对出版此类图书作如下规定:
一、书目所列图书均属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图书。出版此类图书,包括其删节本、缩写本、改编本,必须事先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其它未列入上述书目的有较多性描写内容的,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古小说,也需专题报我署审批。对此,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审核把关。
三、经正式批准出版此类图书的,如需要重印或再版,必须事先专题报我署审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未经我署批准,已安排出版此类图书的出版社,一律将在制、在发的图书停下来,并将书名、内容、印数、发行方式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我署,我署审定后再作处理。
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有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