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8:39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交通部、财政部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部公路局曾印发了实施意见,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也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实施《规定》。但也有一些地方至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有的不遵守“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对外籍车辆仍补收或罚收运管费;有的违反运管费专款专用原则,大量挪作他用,致使运管经费不足,影响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现将切实改进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是合理征收,正确使用运管费的行政管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要通过实施《规定》,建立起运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制度。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滥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不得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补收、罚收和重收运管费。在路检中,发现外籍车辆未缴运管费时,可发送违章通知书转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
运管费缴纳后,在“公路运输营运证”运管费缴讫栏内贴印花或盖缴讫章两种凭证均属有效,全国通行。
三、运管费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乱花乱用。对运管费应采取按比例分级使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做好运管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其内部审计监督。
四、运管费属全国性的运输管理规费。部、省级运管部门按比例集中一部分,用于全国或全省性的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对加强法规建设、培训管理人员和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设施等都十分必要。各级运管部门须按规定比例,及时上交。
交通部按征收额百分之一集中使用的运管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于每年年终汇缴部(暂汇入部公路局原通知帐户),实施日期按(86)交公路字663号交、财两部通知的规定执行。这部分运管费,主要用于制定全国性公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重点调查研究工作、培训管理人员、宣传工作、管理设备和设施建设的经费补贴等。
五、各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整顿和改进运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纠正路检中主要检查运管费的倾向,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运输组织,搞好经营协调,监督运输质量和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运输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境内独立核算并缴纳税金(含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州工业园区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的审定、拨付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的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二)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旅游局


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旅游局


(1992年9月5日 吉林省旅游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边境旅游旨在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增进毗邻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边境地区的旅游事业,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发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边境旅游本着“国内付款、不动外汇、对等服务,出现差额用贸易补偿”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边境旅游一律自费。

第二章 管理机关及经营单位
第五条 吉林省旅游局为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省旅游局负责,认真贯彻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管理好本地区边境旅游工作。
第六条 由省旅游局指定旅行社承办边境旅游业务。非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承办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托,为其组织客源,交由承办旅行社统一组织。

第三章 对参游者的审批
第七条 参加边境旅游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证明信到承办旅行社报名,填写《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一式两分,由所在单位或所在派出所政审。县以上干部(包括县级干部)须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政审。
第八条 由承办旅行社将《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统一报送出境地公安部门审批并办理旅游出境证件。

第四章 出入境及对旅游者的管理
第九条 开展边境旅游业务必须是我省对外开放口岸的边境城市和地区。
第十条 开展边境旅游业务要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制定组团细则,报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行团必须按照批准的口岸出入境,按照规定的旅游路线和旅游时间进行活动,按时返回,不准随意延长在境外活动时间。
第十三条 国外旅游者来我方旅游,其通行证件必须事先经我公安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旅游者必须以团组形式在指定口岸入出境,并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检查。
第十五条 组团旅行社要为旅游者人身安全投保,热情地为旅游者服务,维护好旅游参观点和边境往来秩序,保护好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旅行社必须在出境前将旅游者组成团组,每团有一名团长负责领队,旅行社派一名导游员,统一出境。在境外统一组织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团活动。
第十七条 旅行社必须制定《出游人员注意事项》,发给每个旅游者,在出境前设专人对旅游者进行外事纪律、文明礼貌、保守国家机密教育,并介绍对方风俗习惯和旅游常识等。
第十八条 旅游者不得将文件、工作记录本等涉密物品携带出境,不准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出入境,携带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入出境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者所持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因私普通护照,一次入出境有效。
第二十条 省公安厅是入出境证件管理和签发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由旅行社负责收回旅游者的通行证件,交给发证机关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由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统一制发。

第六章 价格及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实行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办法。收费标准由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根据客源市情况自行制定。付给对方的费用标准需经省旅游局、物价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服务费必须收取现金,并在付款收据上加盖“报销无效”字样。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与邻国对等交换旅游团和人数,如出现差额,通过有边境贸易权的边贸部门,以货物来补尝。我方以不实行出口限制商品偿付,多用地产滞销商品,可在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一般一年最低结算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本办法,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停止经营制裁,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按时向省旅游局上报《边境旅游人数统计月报表》、年终要报送书面总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吉林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开展边境对等三日旅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199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