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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40:05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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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2 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 能力考评

  第九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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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07-26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政府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理,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议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该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

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求;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具体事务。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s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支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四、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主管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纽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讲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玫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十三、市政府对各项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并通过捡查考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规格为12um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应国内产业的紧急补充申请,外经贸部于5月7日发布了补充立案的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除12um聚酯薄膜以外的所有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将两个立案合并调查,即该案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所有规格的聚酯薄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回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9年3月16日,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中国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中国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洲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六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5月7日,外经贸部发布了补充立案的公告,扩大了产品的调查范围,原定调查期不变。

  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出口商。

  (二)收集证据。1999年5月18月,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7家出口商/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4家韩国公司的答卷。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聚酯薄膜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上述答卷。7月至8月,国家经贸委损害调查小组赴国内有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国内生产企业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初步裁定。1999年12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1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聚酯薄膜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国家经贸委还向国内聚酯薄膜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补充调查问卷,除一家公司外,其它企业的答卷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和意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适当的考虑。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SKC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3月20日至22日赴韩国SKC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SKC公司已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一70℃)、耐热(200℃),且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优良特性。聚酯薄膜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象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经调查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薄膜与中国生产的聚酯薄膜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使用原料、最终用途等方面均是相同的。该进口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号列为:39206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如下决定:

  1、SKC公司:

  该公司所做的答卷除未提供与出口中国产品非对应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之外,其它部分的答卷资料基本比较完整。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这一部分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国SKC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初裁后和核查期间,SKC公司积极配合,对答卷中的各个部分(如国内销售、生产和销售成本、国内销售及向中国出口销售各环节间的价格调整等)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外经贸部对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型号产品与国内非对应型号产品做了进一步的认定和审查,认为国内与出口非对应型号产品的销售资料未对计算倾销幅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和成本资料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对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等;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表中,数据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差幅较大,且报表中所有数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另外,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且公司年度审查报告等未按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如审计报告的中文翻译;产品说明;有关国内销售的证明;有关对华出口以外的A级产品出口数量及金额;国内成本计算,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严重地影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株)可隆公司:

  可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软盘,按答卷要求,可被视为不与调查机关合作。而且,在要求其对答卷的某些部分做解释时,该公司却声明其原先提交的答卷有重大错误,并提供了新材料,后提供的数据与原先提供的数据相差巨大,令调查当局无法相信其整个答卷数据的真实性。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软盘和一些补充材料,如原答卷数据出错的原因,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的中文翻译,产品说明及其中文翻译,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严重地阻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所提供的资料,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对所提供的成本报表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另外,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而且公司年度报告和大多数附件等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如第三国销售数据;其它型号相关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财务报表;有关成本的计算说明,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仍未对其关联公司做任何说明。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影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1、SKC公司

  SKC公司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及其销售证明,外经贸部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初裁后调查机关对SKC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个别不符合实际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做了相应的修正。根据《条例》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报表中所列的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证明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极不相符,视其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初裁后,该公司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株)可隆公司

  由于可隆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可信度。初裁后,虽然该公司对出口部分答卷做出了相应的说明,但该公司所提交材料仍存在真实性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调查机关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仍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出口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另外,该公司对华出口销售中有85%是经香港转口到中国大陆,答卷中并未提供这一部分有关关联公司的资料。初裁后,该公司仍未补充这些资料。所以,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信用费用、税费、销售间接费用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SKC公司(SKC CO.LTD.): 13%

  晓星公司(HYOS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 46%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 33%

  其它韩国公司: 46%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总消费量

  近几年,国内聚酯薄膜的表观消费量稳步增长:1996年为58500吨,1997年为65000吨,1998年为74000吨。

  (二)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据收集资料统计表明,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聚酯薄膜。1996年为8159.743吨,1997年增长到14227.388吨,增长74.4%,1998年为20723.346吨,又比1997年增长45.7%。韩国被诉产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同时,从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13.9%增长到1997年的21.9%,1998年达到28%。

  (三)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定,近年来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聚酯薄膜的平均价格不断降低,从1996年到1998年分别为:4075美元/吨、1717美元/吨、1053美元/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57.9%,1998年又比1997年下降38.7%。

  (四)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韩国聚酯薄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出口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如下影响: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生产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近年来国内聚酯薄膜的年需求量稳定增长,国内产业生产能力逐步提高,但是聚酯薄膜生产总量的增长是有限的,1996年产能利用率为62.8%,1997年为49.43%,1998年为59.23%,造成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实际上,有的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

  国内聚酯薄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下调,1997年比1996年下降22.87%,1998年比1997年再次下降17.84%。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尽管国内聚酯薄膜的销售数量逐年上升,但由于平均销售价格的不断下降,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1997年比1996年下降了4.9%,1998年比1997年又大幅下降了17.28%。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库存显著增加

  国内申请企业聚酯薄膜产品的期末总库存量1996年较1995年激增,1997年较1996年继续大增46%,排除新增生产能力的因素,仍增加13%;1998年又比1997年增长19%。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

  国内申请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1996年为28.9%,1997年为34.2%,1998年下降为30%。

  ——国内产业陷入停产或严重亏损状态

  国内申请企业的税前利润逐年下降,1996年尚有利润,1997年较1996年大幅减少161%,开始亏损,1998年又较1997年大幅减少126%,亏损程度加重。实际上,到1999年上半年立案时已停产三家,维持生产的企业亏损继续扩大。

  ——国内产业的失业率大幅度上升

  国内申请企业1996年平均失业率为2.03%,1997年上升至7.96%,1998年仍达7.53%。

  (五)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韩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有关方面统计,仅四家韩国聚酯薄膜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就超过25万吨。整个韩国的年生产能力占世界聚酯薄膜生产能力的20%左右。由于韩国国内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的逐年增加,其国内需求增长缓慢,1997年、1998年库存量与1996年库存量相比,有大幅度增长,存在进一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证实,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倾销出口聚酯薄膜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大量低价倾销,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聚酯薄膜消费的稳定增长,国内产业相似产品市场份额的增长受到了抑制,相似产品价格受到严重压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从1996年到作为调查期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聚酯薄膜的平均价格下降54.53%,销售收入减少21.36%,税前利润锐减237%,库存增加,聚酯薄膜企业失业率大幅上升,生产能力大量闲置,有的甚至已被迫停产。分析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可清楚地表明存在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聚酯薄膜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量的总和远远低于韩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市场对聚酯薄膜的需求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经营状况恶化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消费模式变化

  近年来聚酯薄膜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亦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经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其产品与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上相当。

  ——不可抗力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9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韩国聚酯薄膜大量低价倾销的行为明显减少,国内聚酯薄膜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得到抑制,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生产和销售有所回升。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SKC公司(SKC CO.LTD.): 13%

  晓星公司(HyO5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INDUSTRIES INC.): 46%

  世韩公司(SAEHANINDUSTRIESINC.):33%

  其它韩国公司: 46%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392062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七、附则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决定由外经贸部向外公告,有效期为5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委员

2000年8月25日